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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是否规定名称和规则有名合同实践合同2、当事人双方是否获得利益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二、合同的分类3、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诺成合同实践合同4、合同是否需要采用规定的形式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5、双方是否负有给付义务单务合同双务合同6、能否对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商议合同格式合同7、合同之间是否有从属关系主合同从合同8、合同的法律效果是否确定确定合同射幸合同(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合法原则鼓励交易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第六节合同的形式一、合同形式的概念合同形式:合同内容的外现形式。即当事人形成的合意要借助一定的物质载体传递出来,让当事人及外界识别和确认。形式在今天的意义有:1.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避免因操之过急而遭受损失。2.一旦发生纠纷,便于当事人举证。二、合同形式的种类1.书面形式2.口头形式3.其他形式1.书面形式及特征、种类书面形式:以文字等有形的表现形式订立合同的形式。分为约定书面形式和法定书面形式。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特征有:①必须存在某种物质载体,即合同内容必须能够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以使人能够直接或间接看到或听到。②该种物资载体记载了合同的内容。③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文字凭据上签字或盖章。种类有:①合同书:记载合同内容的文书,它由文字凭据组成。其要求有:有某种文字凭据,当事人要在文字凭据上签字或盖章,要载有合同权利义务。②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e-mail是通过电子计算机系统以及国际互联网实现的信息传递方式。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是指将商业或行政事务处理按照一个商定的标准,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或信息数据格式,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电子传输方法;③信件,指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进行交往而积累下来的普通信函,是载有合同条款的文书。④合同凭证,如购物发票,车船票等。⑤确认书。⑥网络对话。2.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指合同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其特征有:A、口头形式只是当事人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因而不存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以将其内容表达出来。B、口头形式所表达的内容无法进行复制。C、口头形式表述的是合同的内容。3.其他形式其他形式:指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以外的其他手段为意思表示,表现合同内容的形式。主要指默示形式(推定形式)。推定形式: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为意思表示,而是仅用行为向对方为要约,而对方也用一定的行为作出承诺而形成合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要约邀请是引诱要约,其与要约的根本区别,是没有订约的意思表示,只是通过提供有关信息,希望(引诱)他人向自己订约。•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但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区别:•A.行为性质不同•B.内容不同•C.后果不同1.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构成要件(2)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3)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1)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第三节承诺(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2.承诺的方式(1)明示(通知)(2)默示(行为)3.承诺的迟到即迟发迟到的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超过所要求的承诺期限后所发出的承诺。迟到的承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4.承诺的迟延即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对于承诺迟延,因承诺人不知其迟到,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要约人负有及时通知的义务。要约人怠于履行此义务时,承诺视为未迟到;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的,承诺无效。5.承诺的撤回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2)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3)以承诺生效的时间和地点作为判断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的主要依据。6.承诺的生效时间(1)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第四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先履行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永久性履行抗辩权延缓性履行抗辩权•1、不可抗力•2、已过时效期限•3、债权人过错•4、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1、同时履行抗辩权•2、先履行抗辩权•3、不安抗辩权几点说明(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抗辩权是法定权利,不必约定2、抗辩权是私权利,法院不能主动援引3、抗辩权的目的不是为了解除合同,也不能通过行使抗辩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是为了促使对方履行合同。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概念——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二)成立条件1.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且均以界清偿期限3.须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债务4.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三)效力是延缓性抗辩权,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也不能使自己的义务归于消灭。当事人一方要求对方履行义务,自己也必须同时履行义务;反之,对方提出履行请求时,如对方未履行其义务,则可以暂时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二、先履行抗辩权(一)概念——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债务均已届满。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后履行方可以不履行。(二)成立条件1、须是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当事人一方有先履行的义务3、须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4、须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条件(三)效力1、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及行使可使后履行一方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以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但这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并非永久的抗辩权。2、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没有促使对方履行,或者没有促使对方对瑕疵履行采用救济措施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都是针对对方的实际违约行为而采取的措施可见,对方违约后,己方可解除合同,也可行使抗辩权。不想再保留合同仍想保留合同三、不安抗辩权(一)概念——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履行能力严重恶化,以至有不能履行债务或者不能履行债务可能之情形发生时,在该对方当事人没有为对待履行或提供履行能力的担保前,该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有权中止其所应当履行的合同债务。(二)成立条件1、须是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债务已界履行期3、有后履行债务的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能力的情形(合同法68条)4、后履行义务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三)效力1、行使不安抗辩权只是中止履行效力,不是终止履行合同效力。2、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对方提供了可靠的担保或者恢复了履行能力,先履行义务人应当恢复履行。3、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行使的程序程序:举证义务符合法定条件通知义务中止履行三种抗辩权的主要区别适用条件针对行为权利主体行使方式同时履行抗辩权未约定顺序双方都可先履行抗辩权有先后顺序后履行方不安抗辩权可能违约行为先履行方中止履行有先后顺序实际违约行为拒绝履行第三节效力待定的合同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指于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尚不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合同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有效:区别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行为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代订合同的资格及处分能力第三节效力待定的合同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一)主体不合格(二)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而订立的合同(三)无权处分合同主体不合格——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1)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2)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10-18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相对人明确作出注意: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双方民事行为,其相对人可以催告(合同法第47条)(二)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而订立的合同1、类型:(1)根本无权代理(2)越权无权代理(3)代理权终止以后的无权代理2、特点:(1)是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2)代理人欠缺代理权(3)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合同法》48条规定:“无权代理合同只有在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负责。”狭义无权代理合同有暇疵,但可修补3、本人的追认权和否认权(1)追认权(形成权)追认方式:追认的效力:视为补授代理权,合同有效,且自始有效。(2)否认权否认方式:1)相对人催告之前,本人便可以直接向相对人表示否认该代理行为。2)相对人作出催告以后:明示:本人可明确表示拒绝承认无权代理的效果默示:拒绝作出答复,如未答复,视为拒绝追认。明示本人相对人4、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1)催告:相对人催促本人在一个月内明确答复是否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合同法48条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使要件:无权代理的效力待定本人应当在一个月内答复明确向本人作出(2)撤销权:相对人在本人未作出追认前,可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使要件须在本人追认前作出善意相对人行使意思表示明确通知本人效力待定的合同重点总结(一)效力待定的合同在法律条文中有三种类限制民事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掌握时,注意以下三个方面:1.对于前者两类合同:(1)其中的法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两个权利,追认权和拒绝追认权;效力待定的合同中的相对人,有催告权。(2)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情况下有撤销权,其行使必须在追认之前行使,如果已经追认,也就不存在撤销的问题。2.在无权处分合同中,转化为有效的情形:一是权利人追认;二是事后取得处分权。3.表见代理和表见代表。原则上有效。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超越权限的除外。•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性质:•1、代理权说;•2、形成权说;•3、管理权说。•4、国内学界认为是依附于债权的一种权利•(债权的权能)债权人(原告)债务人(诉讼第三人)金钱之债次债务人(被告)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金钱之债注:《合同法》第73条/《合同法解释》第11-22条•(二)代位权的特征•1、针对的是债务人的消极不行使权力的行为,即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2、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是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债务。•3、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在法院提起诉讼。•4、代位权是权利。合同法的基本
本文标题:合同法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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