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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的风险防范2016年3月28日1目录一、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二、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三、授权审批职责四、授权审批流程2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3(一)签订前对合作对象的审查(调查)1、首先要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了解其经营范围,以及对方的资金、信用,经营情况,其项目是否合法,保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要留原件一份。而企业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公司、办事处等,则应看其是否具有对外开展业务资格(是否有授权)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了解这些信息有利于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时,当出现纠纷的时候,有利于我方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4主体资质调查内容①营业执照。核查对方营业执照是否通过了最近一年年检,可以断定合同对方是否是依法设立及有效存续;根据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信息,可以断定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否在对方的经营范围之内以及合同金额是否超出其实收注册资本的范围。②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是税务机关核发给企业的进行经营活动的凭证,企业要想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外,还应当取得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不仅是判断合同对方能否为企业开具发票的凭据,也是验定其开具的发票是否有效的依据。③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是国家授予企业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证书。诸如机械制造业的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建筑行业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均为企业的资质证书。没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所签订的合同也可能因此导致无效。④授权委托书。如签约单位是为其他企业或个人签订合同,或者是企业的分支机构,需要该单位提供相关委托手续如授权委托书。5(一)签订前对合作对象的审查(调查)2、审查合作方有无签约资格。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方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6(一)签订前对合作对象的审查(调查)3、审查签约人的资格,查看对方提交的法人开具的正式书面授权证明,了解对方的合法身份和权限范围,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时效性。4、对于标的额大的交易,还应到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能力。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7资信调查签订合同前的资信调查的方式一般包括如下几种:(1)利用政府管理部门及相关社会团体协会组织的网站(或其他方式)进行资信信息调查与核实。主要有工商、税务、质量检验检疫、海关、卫生、环保、劳动保障、司法、协会等部门机构。(2)利用宣传媒体的报道进行资信信息收集和核实。主要有广播、电视、报纸、杂志、行业内参、相关出版物、户外广告等。(3)利用企业参与的市场经营活动进行信息收集与核实。主要有各种展示展销活动及相关印刷品介绍等。(4)与相关服务机构合作进行信息收集与核实。主要有金融机构、信用管理服务机构、担保机构,以及信息咨询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等。(5)与企业正面接触,直接现场资信调查。(6)与企业非正面接触,与该企业临近住家、地区管理者、该企业的客商户进行侧面调查。8(二)争取合同的起草权。由于上述法律规则的属性,合同中的条款就可以被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基于合同的性质所必须具备的条款。比如说,一个买卖合同,如果没有了买方支付货款的条款,就不再成其为一个买卖合同,而是变成一个赠与合同了。第二类,是基于“强制性”法律规则所不能具备的条款。这些条款被法律规则所禁止,即使合同中约定了这些条款,也是无效的。第三类,就是合同条款的中间地带,即所谓的灰色地带。在灰色地带中,起草合同的一方可以特别规定一些条款(比如规定买卖合同货款的支付方式为带有特别条款的信用证),也可以故意对一些事项不作规定——这样一来,“默认性”的法律规则就存在了被利用的可能性。起草合同的一方,如果发现存在有利于自己的“默认性”的规则,会故意保持沉默,留下合同的空白。而另一方则很难通过对给定合同的审查查出这个微妙的伏笔。一般来讲,合同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权。争取合同起草权的深远意义是由法律规则本身的一些属性决定的。简单说来,合同和公司的法律规则可以被划分为迥异的两类:“强制性”规则和“默认性”规则。9“强制性”规则(Compulsoryrules)所谓“强制性”规则就是法律强行规定的规则。强制性规则是不能被绕过的,即使当事人企图以协议改变它们,强制性规则也具有法律约束力。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就是说,即使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只需要少于三分之二的某个比例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不能对抗该条规则,章程中的这项约定无效。10“默认性”规则(Defaultrules)“默认性”法规,指“缔约方在信息充分与无缔约费用条件下原本会选择的条款”。以我国《公司法》为例:《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股东不另作约定,就应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优先认缴出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缔约双方的信息通常是不对称的。享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可能会理性地选择保留相关的信息。就像我们在购买东西的时候,可能会保留对我们来说有价值的特定部分的信息,以免自己在讨价还价中陷于不利地位,因为这些信息对卖家来说表明了购买者对该商品很满意。于是在合同制定中,就“默认性”的法律规则而言,往往有很多文章可做。11出让合同起草权的案例西北轴承曾经是中国轴承行业的一流企业,是铁道部生产铁路轴承的定点厂。2001年,西轴整体与德国某公司合资。由于签订合资合同时,西轴出让了合同起草权在内的一系列主动权,没有能够在谈判时寸土必争地争取自己的利益,最终达成的合资方案极不周全,以致于在日后的合资企业中,德方垄断了决策权,并且把核心技术牢牢地攥在手里而不是投入合资企业,中方则处处受限。仅仅两年时间,西北轴承就吞下了苦果:不仅没有实现引进德国先进技术、把拳头产品做大做强的初衷,而且不得不从合资公司退出,最终失去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NXZ铁路轴承品牌和生产资质,被迫退出铁路轴承生产领域,从品牌制造商退回到零部件供应商。由此可见:即使是在合资的情况下,即按理说签订合同的双方是合作关系,只有信息共享才能达到共赢的情况下,还是会存在这样的可能:享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保持沉默,会减少缔约的总体收益(即所谓“饼的尺寸”),但是会提高该方在缔约收益中的份额(即所谓“饼的份额”),只要最后该方能“吃到更多的饼”,他就有理由保持沉默。由此可见,所谓“绑在一条船上的信任”,也并不是绝对的。套用经济学的说法:一项谈判具有达成协议可产生利益的特点,但怎样分配利益却无协商一致的办法。理性的谈判者在不破坏合作基础的前提下尽全力要求得到尽可能大的利益份额。用经济术语来说就是,理性的谈判者要求获得每一块额外的美元。12(三)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要一致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一定要对合同性质要了解,不要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13(四)合同各主要条款的审查一切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签订合同不仅要做到字斟句酌、反复推敲,不要在合同中用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词句或多义词,而且要注意合同的条款有无重复,或者前后是否自相矛盾,以免使对方钻了空子。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细斟酌,最好是参考一些标准文本并结合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增删,对于重要的合同应请专业律师审查防患于未然。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仅要审查文字的表述,还要审查条款的实质内容。141、标的条款《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位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152、价格条款①单价或总金额。金额的大小写应当一致,且不能发生涂改以避免产生岐义;②合同的价格是否包含税金,合同价格不包含税金的必须清晰说明;③需要注意甲方索要发票的税率④合同收付款除合同订明价款以外,是否包括其他款项,并明确款项的承担方,如包括其他款项应送分管副总审核合同的价款一般是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但标的物的交易涉及到税金、运输、保管等,特别是大宗货物在异地交付时,便产生了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等一些额外的相关费用。这些税费应当在合同中加以明确:163、付款条款①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②合同是否明确了收付款的方式,分期收款的是否有明确的付款期和每次付款金额或者百分比,按进度付款的合同是否明确了确定进度的方法。公司允许的付款方式不低于361,一是订立合同时支付30%;二是货物验收合格后支付60%;三是预留10%作为货物的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由卖方全额退还。公司允许的质保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③审核合同是否明确了对方取得了发票以后才能支付款项(预付合同除外)17案例A:甲方收到货物后付款;应更正为“甲方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B:检验合格后付款;应更正为“检验合格后____日内付款”。184、包装条款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5、数量条款(1)在数量条款中要明确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而且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度量衡和法定单位进行计量,统一计量方法,应尽量注意避免使用国家没有计量标准的数量单位,如包、箱、袋、捆、打等,如果没有国家法定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的,双方可自行协商根据合同标的的性质和特点选用,但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必须明确、具体、统一。如果需要使用包、箱等计量单位,一定要明确每包、每箱的具体数量,防止产生分歧;(原料采购)(2)合同的标的的数量一定要明确具体,切忌模糊不清;(3)必要的时候,标的的重量需要注明毛重和净重;要明确规定标的数量的正负尾差、自然减重、超欠幅度、合理磅差和运输损耗及计算方法。(4)对于成套供应的合同标的物,还应该明确规定随主机的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及安装修理工具件数等。(设备采购)196、质量标准条款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审核质量标准要求是否是公司可以实现的),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检测费用的承担通行的做法是标的物经检验合格,由买受人承担,反之由出卖人承担并负相应的违约责任。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合同中应当采用;没有上述标准的可以采用企业标准。对此,合同中应当写明标准的执行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特殊商品没有质量标准的
本文标题:合同签订的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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