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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合同示范文本工程造价部分的讲解湖北省合同示范文本工程造价部分中的每一个条款都与工程造价息息相关,并直接影响合同造价和合同中的各方利益。在编写湖北省合同示范文本有关造价这一部分内容时,基于以下几方面参考:1、2003年7月,国家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后,全国大部分省市都在推广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特别是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1996年8月,国家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发布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1997年3月建设部和人事部联合发布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加强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规范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行为。2002年6月中国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订了《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和《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2006年12月建设部重新颁布了《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逐步完善并全面推行。3、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4、湖北省有关造价管理制度,以及各单位使用建设部1999年颁发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运用情况。4、结合国家颁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综合调研了国内一些省市编制的适合本省《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情况,如:广东省、上海市、北京市等。5、参照国际上通用的FIDIC合同条件。一、合同示范文本涉及的责任方变化GF-91-0201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合同示范文本1发包方1发包人2发包方驻工地代表2承包人3承包方3项目经理4承包方驻工地代表4监理单位5社会监理5工程师(指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代表)6总监理工程师6工程造价管理部门7工程造价管理部门7设计单位8设计单位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湖北省合同示范文本(EF-2007-0203)1发包人2承包人33发包人代表4承包人代表5发包人代表6设计单位7监理单位8监理工程师9造价咨询单位10造价工程师11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2分包人首次引进“造价工程师”概念:指造价咨询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或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中具有造价资格并履行造价管理责任的工程师。二、合同示范文本涉及的造价审核流程变化示范名称通用条款专用条款GF-91-0201合同示范文本⑴承包方向发包方报送工程报量或结算书⑵发包方审核、确认⑶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无约定GF-1999-0201合同示范文本⑴承包方向工程师报送工程报量或结算书⑵工程师审核并确认⑶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结算书要经发包方最终审核无约定湖北省合同示范文本(EF-2007-0203)⑴承包方向造价/监理工程师报送工程报量或结算书⑵造价/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确认⑶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对结算有特殊要求的,可在专用条款60.8中明确4三、合同示范文本涉及的造价审核时间变化示范名称通用条款专用条款GF-91-0201合同示范文本⑴进度报量:甲方3天内审核完,10天内支付进度款⑵工程变更量:乙方10天内报送甲方,甲方10天内答复⑶结算:双方约定时间报送甲方,甲方及时审核和批复双方约定:⑴价款调整方式⑵报量时间⑶工程款支付时间⑶结算时间GF-1999-0201合同示范文本⑴进度报量:甲方7天内审核完,14天内支付工程进度款⑵工程变更量:乙方14天内报送甲方,甲方14天内答复⑶结算:乙方在竣工验收报告认可后28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28天内核实双方约定:⑴计价依据⑵报量时间⑶工程款支付时间湖北省合同示范文本(EF-2007-0203)⑴进度报量:造价/监理工程师7天内审核完并签发支付证书,发包方7天内支付工程款⑵工程变更量:承包方14天内报送造价/监理工程师,造价/监理工程师14天内答复⑶结算:承包方在竣工验收报告认可后28天内报送造价/监理工程师,28天内核实双方约定:⑴计价依据⑵报量时间⑶工程款支付时间⑷结算时间和程序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5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它由措施费清单位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等组成。2005年9月1日,建设部下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规定要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并且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建设部强调,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未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将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6国内好几个省市已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按照工程造价比例作为固定和不可竞争费用列入投标总造价中。此次出台的湖北省合同示范文本,也已将该费用列入其中,并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其比例为%。五、合同造价部分主要条款解释51.1工程计量和计价的依据。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计量和计价的依据这一条款是新增加的,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因为原国家合同示范文本对这一条约定的不是太清楚,计价依据分别包括在招标文件、会议纪要、答疑文件等资料中,有时还互相矛盾。发包方与承包方为计价依据经常发生分歧,因此在新合同示范文本专用条款中,专门设置这一条款列明计价要求和依据。二是2003年7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发布,目前工程量计价依据就有定额方式、工程量清单方式以及其它方式并存,工程量清单为主。计价依据发生转变,就必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1.2已完工程价款报告的提交和核实。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和相关资料。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的7天内核实,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7本条依据国范第25.1条(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国范条文中要求提供已完工程量的报告,按设计图纸核实。现条文增加了提供相关资料,减少了按设计图纸核实,明确了工程量的确认是作为工程计价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本条款对于工程量确认程序、时间作出了明确约定,并且要求承包商有义务提交资料证明自己工程量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造价或监理工程师需要核实的不仅是按设计图纸完成的工程量,还包括发包人同意的变更、索赔等非设计图纸工程量。51.3现场计量当造价或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计量结果。造价或监理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本条依据国范第25.1条、25.2条(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按照51.2、51.3条文要求,计量分为现场计量和案8头计量,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如果认为承包商提交的资料充分、合理,与承包商没有分歧,将只进行案头计量直接确认工程量,通知承包商计量结果。如果需要现场计量,则需严格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造成后果由责任方承担。51.4收到已完工程价款报告的限制1、造价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后的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未向承包人通知计量结果的,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2、计量时出现争议的,造价工程师应将双方没有争议的部分按上述规定时间确认,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争议部分待双方确认后再支付。本条对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价款报告后,拖延计量或由于争议而反复计量作出了限制。主要避免在工程实际中出现,某些责任方采取将计量时间加长,对争议部分反复计量,拖延计量时间,延长签发支付证书时间,以达到迟付工程款或占用有关方工程资金,减轻相关方资金压力。51.5复核计量结果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或监理工程师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9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过程等资料。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收到书面意见后,应立即会同承包人对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前确定计量结果,同时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或发包人对计量结果有异议的,按照本合同中合同争议的约定处理。本条系新增加条文。与51.4.2相比,适用时限不同,51.4.2条规定的是在计量时出现争议,如何处理。本条规定是计量完成后,已经把计量结果通知了承包人,承包人对计量结果不认同时的处理方式。由于建设项目系统复杂,不同当事人对同一事物的认知必然会存在差异,尽管在计量过程中互相沟通,但计算过程等不可能完全一致,可能会造成承包人对计量结果不认同。此时应本着工程进展为重,实事求是的原则,双方进行复核,尽量消除差异。分歧实在过大,只有按合同争议的约定处理,要尽量避免。最高法院2004年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51.6其它款项的计量10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签证、索赔等费用随工程进度报量一起申报,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本条是51.2条的补充,明确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签证、索赔等原设计图以外的费用可以作为已完工程量一起申报,通过计量程序的,承包方能够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51.7不予计量对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超出设计图纸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可不予计量。本条依据国范第25.3条(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工程师不予计量),但增加了未经发包人批准字样,更加科学一些。工程实际中,超出设计图纸的事项较多,比如技术核定单中提出的细部做法优化就是一种典型的超出设计图纸行为,如果此种行为发包人予以认可,就意味着发包人愿意承担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国范完全限定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就不予计量是不科学和不公平。52预留金52.1预留金的用途预留金是用于实施本工程的任一增加部分,或用于提供货11物、材料设备或服务,或用于未能预见事件的一笔款项。本条属增加条款,预留金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提出的概念,主要是考虑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变更主要指发包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失误引起工程量增加和设计修改引起标准提高或工程量增加。该金额是估算、预测数值,虽然列入承包人的报价,但不应被承包人视为所有,在竣工结算时,按承包人依据发包人批准后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结算,剩余部分仍归发包人。52.2预留金的支付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承包人实施第52.1款规定的工作发出指令。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就此项指令提出所需价款,经发包人确认后支付。预留金实质是发包人支付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签证、索赔或未能预见事件的资金来源。例如51.6条发生的事项(变更、签证、索赔)得到了发包人的确认,就可以使用预留金。52.3提供预留金支付票据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使用预留金支付项目的所有报价单、发票、账单或收据。预留金的使用尽管由承包人申报,发包人确认后支付。但出12于公平,承包人利润应控制在一个合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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