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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项目风险的控制与管理刘登清目录•资产评估风险•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中的法律责任•评估项目风险的控制与管理•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一、资产评估风险资产评估风险外部风险内部风险组织风险人员风险经济环境变动风险引用报告风险外部压力风险客户风险报告风险程序风险一、资产评估风险资产评估风险的特点•客观性•潜伏性•模糊性:资产评估结果的非唯一性,能力风险与职业道德风险,企业责任与评估责任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进行指导,并对业务助理人员工作结果负责。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采用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不得违背本准则的基本要求,应当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第十三条评估程序通常包括:•(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二)签订业务约定书;•(三)编制评估计划;•(四)现场调查;•(五)收集评估资料;•(六)评定估算;•(七)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八)工作底稿归档。•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随意删减评估程序。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科学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第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形成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第二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第二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责任。•第二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并在评估报告中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及其证明资料来源予以必要说明。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三、《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形象,制定本准则。•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遵守本准则。•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三、《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第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形成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保存工作档案。•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评估报告,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三、《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第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第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第二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三、《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第四章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第二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可能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三、《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评估准则有利于法律责任的界定(行业进入高法律风险阶段)·评估程序准则是评估质量的基础保证四、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履行评估程序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委托方和相关当事人。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评估程序,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所履行的系统性工作步骤。•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本准则,结合评估业务情况,制定并实施适当的具体评估程序。•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由于受到客观限制,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评估程序,可以根据能否采取必要措施弥补程序缺失和是否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决定继续执行评估业务或者终止评估业务。•1、主观限制与客观限制。2、如果重大限制将对报告评估下的评估结论的合理性产生重大影响,应与委托方沟通,当委托方明知限制无法排除而又拒绝接受明确充分披露下的评估结论,或评估师认为即使进行充分披露也将影响报告的合理性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提出终止评估业务的要求,解除业务约定书。•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履行评估程序。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对业务助理人员进行指导,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结果负责。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记录评估程序履行情况,形成工作底稿。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与职业道德准则中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遵守本准则,这就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要有引导相关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对他们的工作要有控制能力与管理能力。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对业务助理人员进行指导,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结果负责。为规避风险、规范执业,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对象的调查、评定估算等工作程序与工作步骤形成书面或电子记录,收集评估依据,形成工作底稿。形成的工作底稿应具体、详细、完整。(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明确下列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二.评估目的;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四.价值类型;五.评估基准日;六.评估报告使用限制;七.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及方式;八.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九.委托方与注册资产评估师工作配合和协助等其他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二)签订业务约定书•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并由评估机构决定是否承接评估业务。•第十三条评估机构在决定承接评估业务后,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发生变化,或者评估范围发生重大变化,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1、专业胜任能力。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应当根据所了解的评估业务的基础情况和复杂性,分析本机构和评估人员是否具有与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及相关经验,判断是否有来自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助理人员执业能力不足而带来的风险。2、独立性。判断项目是否存在明显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确认与委托人或相关当事方是否存在现实或潜在的利害关系。3、业务风险(三)编制评估计划•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编制评估计划。评估计划的内容涵盖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等评估业务实施全过程。•评估计划通常包括评估的具体步骤、时间进度、人员安排和技术方案等内容。•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确定评估计划的繁简程度。评估计划一般在项目开展前编制,为保证各种资源最有效的配置并合理利用,需要对未来可能进行的所有主要评估工作进行规划,依照评估工作程序的要求对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等评估工作的各个具体环节进行规划,具体对评估步骤、工作进度安排、专业人员、时间、重点关注的事项等内容加以明确。首先,应明确评估项目的背景,即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本次评估操作的重点、难点,评估基准日,项目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明确项目负责人。其次,应明确资产清查的工作重点及具体要求,清查工作目标、清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资产清查主要工作内容、调查的现场协调方式等内容。再次,要明确评估方法,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评估方法。最后,大型评估项目应明确与审计、律师等其他中介机构对接要求及注意事项。对于复杂、庞大的项目,需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财力,需要协调不同的评估人员、设备工程师、建筑工程师、会计师、律师等各行业专业人员,也就需要详尽的评估计划,尽可能考虑到各种重大的不确定性因素并加以防范;而对于简单的项目,本身不需要牵扯太多的人力、物力及财力,预计过程也比较简单,为降低成本,评估计划也可以相应进行简化。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的评估计划,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进行必要调整。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将编制的评估计划报评估机构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一般评估计划审核的内容有:•(1)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及范围的确定是否恰当;•(2)评估基准日的选取是否恰当;•(3)评估的价值类型是否与评估目的相吻合;•(4)重点评估范围的确定是否恰当;•(5)重要评估程序的确定是否恰当;•(6)主要评估方法的选取是否恰当;•(7)评估人员(包括专家和其他评估人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8)时间进度及人员安排是否合理;•(9)时间、费用预算是否合理;•(10)对评估风险的评价是否恰当,控制手段是否合理等。(四)现场调查•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适当的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是对评估对象相关情况的调查,是注册资产评估师为获得被评估对象的基础资料,核实评估对象的存在性和完整性,勘查评估对象的品质和使用状况,查验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资料,通过询问、核对、勘查、函证等方式进行的一系列尽职调查工作。一般包括:(1)获得需要评估的资产清单;(2)核实评估对象的存在性及完整性;(3)对评估对象品质、使用状况的现场勘查;(4)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资料的查验等,应涵盖了解所有评估对象各种信息的工作。现场调查应当在评估对象或评估业务涉及的主要资产所在地进行。注册资产评估师通常应当对评估业务涉及的主要资产进行资产勘查。资产勘查的方法主要包括:对评估对象存在的数量和金额所做的抽查、全面盘点等,对资产的物理属性、技术属性所做的观察、运用专门仪器所做的检测、获取资产占有方的运行记录和资产的定期检测专业报告等。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资产勘查应达到以下要求:确信或证明评估对象是存在的、数量是正确的;确信对评估对象的技术状况和物理状况有充分的了解;对评估对象的运用或使用状况有充分的了解。•第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详细资料。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或产权持有者对填制的评估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签字盖章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确认。•第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通过询问、函证、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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