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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人身保险(精品课程)第一章 人身保险概述
第一章人身保险概述本章预习: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不怕一万,就怕万一。”意思就是说人的一生不是每件事都可以事先预测,都存在着不确定性。人类在进行物质生产、向自然界索取生活资料的过程中,乃至在日常生活中,常常有可能遭遇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人为灾害等的袭击、破坏;同时,作为自然人,人类自身还要受到生、老、病、残、亡等自然规律的支配,影响和危害身体健康和健全的事件总有发生。人们总是向往平和、安定、幸福的生活。人身危险的存在和人们追求安定生活的心理为人身保险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人身危险的客观存在及其给人们带来的物质与精神损害等损失后果有时是巨大的,甚至是难以独自承担的,因此需要有社会化的危险分散与控制机制。人身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手段,也就很自然地成为常备的人身危险管理工具。它既成为了现代人的生活方式之一,也对一国的民生与经济安全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是保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人身保险标的的特殊性又决定了人身保险的理论与实务操作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本章围绕人身保险的基本理论展开分析,介绍了人身危险、人身保险的基本概念、分类方法、特征及其效能等,以奠定人身保险的理论基础。本章的主要内容包括:人身危险人身保险的分类人身保险的特征人身保险的效能1.1人身危险保险是集合同类危险聚资建立基金,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危险财务转移机制[1],因此所有保险都是为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的,从而能够满足个人、家庭和企业对经济安全性的部分需求。保险业一直在不断地设计、改造和更新产品,以满足个人、家庭和企业的各方面保险需求。但万变不离其宗,保险产品为特定危险后果提供经济保障的基本目的从未改变过。事实上,危险是任何保险(无论是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还是社会保险)的核心之所在。正是人身危险的存在,才使人们产生了人身保险的需求。1.1.1人身危险人身保险,顾名思义是对有关人身方面存在的各种危险所采取的有效措施,或预防或减轻因人身事故而带来的人身、经济等方面损害的一类保险。因此我们首先要明确人身危险的概念。危险是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按危险损失的后果为依据,任何危险导致的危险损失不外乎财产危险、责任危险、信用危险与人身危险四种。其中,人身危险是特指人的生命或身体方面遭受损害的危险,人身危险的载体是人的身体、生命和健康、失业、老年人赡养等方面的危险损失发生时承载的主体,它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所属的组织。归纳起来,人身危险不外乎两大类:死得太早与活得太久,及其伴随产生的疾病、残疾、衰老、失业[2]或退休等危险。这些危险一旦发生,其危险事故往往表现在人的身体或生命上,导致的后果则是当事人收入的减少或中断、或利益的受损等;此外也会导致精神上的悲哀、痛苦、创伤等。归纳起来,我们可以将人身危险划分为生命危险和健康危险两类,其中,生命危险是与人的生存与否有关的危险,包括生存危险与死亡危险;健康危险主要影响的是人身体的健康或健全程度。在此,人的死亡是必然的事实,并无任何不确定性可言,但死亡发生时间却是不确定的;而健康危险则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如伤残是否发生、疾病是否发生,在什么时候发生,损害健康的程度等等,均是不确定的。1.生命危险对于生命危险,一个人会面临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况:早逝或退休。早逝危险是指死亡发生时还有其他人依赖死者收入的危险,老年退休危险则是个人虽然生存但已不能赚取收入的危险,也就是指那些退休时没有或没有足够积蓄来满足退休期间的个人或家庭生活费用之需的危险。(1)早逝危险。我们在研究人身保险时将会看到,一些寿险品种中包含一份逐渐积累的基金,为退休做准备。这就意味着,寿险的基本作用是为防范早逝带来的经济损失而提供保护措施,是对早逝进行保险以及积累资金的手段。死亡不会自动导致经济损失,因为死者并不承受损失。损失由那些依赖死者收入的人承受的。早逝之所以会造成收入损失危险,首要原因就是那些由于死者死亡而承受损失的人还活着。如果一个人没有家庭负担,其死亡就不会对别人造成影响,那么他就不存在财务损失危险,也就无所谓采取什么防范经济损失的保护措施。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毕竟是少数,人生活在家庭、社会之中,一个人生命的终结往往意味着多个人的悲哀与损失,从而人们也就产生了对早逝危险进行保险保障的需求。具体来说,死亡可以导致两方面的经济损失:第一种是与死亡本身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丧葬费用、偿还死者所欠债务、以及死亡传递成本(如遗嘱查验费用和遗产税);第二种损失是死者生前所获收入的丧失,这是一种潜在损失。此外,还有对相关人等精神和心理上的损伤,这种损失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2)老年退休危险。这类危险是有关老有所养方面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退休也就是所谓“活得太长”的危险,它意味着人们收入来源的中断,但它对人的威胁性要比早逝危险小。老年退休危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个人到退休时没有积蓄,从而负担不起个人及其家庭的生活;二是虽有积蓄但不够维持余生,即退休积蓄不足的危险。随着人逐渐地趋向衰老,身患疾病或遭受伤残的危险程度也在不断地提高,再加上法律规定、社会习俗等均会导致;老年退休危险。退休在人类历史上也只是在相对较晚的时候才形成的一种看法。在古代并没有“退休”的概念,人们通常是一直工作至死的,或者直至工作不动为止。而在今天,退休已经成为个人生活中一件非常重大的事情。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这样一种说法,“人是在用一生的时间为退休做准备”。在古埃及的大饥荒时期,人们往往在丰收年份积累粮食以备荒年之需。出于同样道理,人们在收入充裕的时候也需要积累一部分积蓄以备不测之需,而数额多少则取决于环境。换而言之,退休所需积蓄取决于一个人希望其在退休后所维持的生活标准和通货膨胀率等生活、经济环境的变动情况。2.健康危险健康危险包括疾病危险和残疾危险,这类危险对个人或家庭经济方面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医疗费用危险,意想不到的疾病和意外伤害都可能会给个人及其家庭带来灾难性的医疗费用负担;(2)收入损失危险,由于疾病或残疾并但不会减少人对收入来源的需要,而且病人在生病期间、残疾者在残疾期间对收入的需求可能还会提高。(1)疾病危险疾病危险可以分为狭义疾病危险和广义疾病危险两个层次。狭义的疾病危险是指由于人体内部患染疾病的危险;广义的疾病危险是指除了疾病引起的危险外,还包括生育及意外伤害事故等方面引起的人身危险。在人类所面临的多种人身危险之中,疾病危险是一种危害严重、涉及面广、复杂多样,且直接关系到每一社会成员基本生存利益的特殊危险。首先,疾病危险的危害具有严重性。疾病危险发生后,会给人们的生活、工作带来困难、损失,甚至是不幸。疾病危险的危害对象是人,它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造成暂时性或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甚至死亡。其危险损失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损失,并且还有健康和生命的损失,是心理的损伤,而这是无法用金钱来弥补的。其次,疾病危险具有普遍性。疾病危险对于每个人或每个家庭而言都是无法回避的,其发生频率也高。第三,疾病危险具有复杂性。人类已知的疾病种类繁多,每一种疾病又因个体差异而表现各异。此外,环境污染、社会因素、生活方式、精神心理因素等各种因素所致疾病,以及未知疾病或潜在疾病等等均使得疾病危险很难化解,并且一般的危险测算技术也难以适用,防范疾病显得尤为困难。最后,疾病危险具有社会性。由于某些疾病具有传染性,这类疾病危险不仅直接危害个人健康,而且会涉及整个地区乃至社会。(2)残疾危险残疾危险是指由于疾病、伤害事故等导致人体机体损伤、遗留组织器官的缺损或功能障碍等的危险。从经济角度上讲,残疾这种“活死亡”所带来的问题可能比真正的死亡要更为严峻。因为如果是家庭中的主要赚取收入者死亡,那么其结局仅仅是家庭一部分收入来源的终止;但如果其残疾,那么其家庭的部分收入来源不仅终止,而且由于家庭总体消费水平未变,同时家庭的收入需求通常还要增加(如残疾者的医疗费用、生活自理辅助设备的购置等),残疾给残疾者家庭所带来的经济问题显然会比前者严重。严格地说,残疾者是指工作能力受到损害、不得不依赖某些工作之外的经济来源以获得收入的人。因此,如果残疾者所在家庭中的其他人都是依赖于这份失去的收入来源而生活的话,问题会变得更为糟糕,残疾给个人和家庭造成了财务负担也就更大。人在各个年龄段遭受残疾的可能性一般要大于死亡的可能性。表1-1是美国1980年生命表和残疾表的部分内容,列明了不同年龄所对应的死亡和残疾概率。正如表中数据所示,在人工作的每一年龄段,残疾持续至少90天的概率明显高于死亡概率。比如在年龄已达35岁的人中,几乎有一半人在65岁之前会至少有3个月的时间处于残疾状态。表1-1:不同年龄死亡和残疾的概率年龄65岁前死亡的概率65岁前残疾持续90天的概率2524%54%3023%52%3522%50%4021%48%4520%44%5018%39%5515%32%609%9%依据1980年CSO死亡表和1985年保险总监残疾表数据来源:McGill’sLifeInsurance,EdwardE.Graves(ed.),(BrynMawr,Pa.:TheAmericanCollege,1994)1.1.2人身危险与人身保险的关系从保险业的发展初衷可以看出,危险与保险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1.人身危险对人身保险的影响人身危险是人身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前提。人身危险无处不在,时时威胁着人类的生命安全,从而构成了人身保险关系的前提和基础;其次,人身危险的发展是人身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随着人身危险随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而不断变化,人身保险业也不断根据形势变迁,设计出新险种,开发新业务,最终使人身保险获得持续发展。2.人身保险对人身危险管理的影响人身保险是人身危险管理中传统有效的危险财务转移手段,人们通过人身保险将自行承担的人身危险损失转嫁给保险人,以小额的固定保费支出来换取对未来不确定的、巨大危险损失的经济保障,使人身危险的损害后果得以减轻或消化。而且,保险人作为与各种危险打交道的专业部门,不仅具有丰富的危险管理经验,处理危险及其损失具有必然性和高效性;还通过积极参与防灾防损以及督促被保险人加强防灾防损,直接有效地化解着某些危险。3.互制与互促关系一方面,人身保险经营属于商业交易行为,其经营过程同样存在着风险,需要危险管理技术来控制,保险经营效益要受到危险管理技术的制约,而且保险所承保危险的识别、衡量和处理也要受到危险管理技术的制约;另一方面,人身保险的发展与人身危险管理的发展又相互促进。保险人丰富的危险管理经验,可使人们更好地了解危险,及早发现潜在的人身危险,以便选择最佳的危险对策,从而促进被保险人的危险管理,又完善了危险管理的实践,促进了危险管理的发展;而被保险人危险管理的加强和完善,也会促进保险业的健康、稳定发展。1.1.3可保人身危险人身保险是人身危险管理中转嫁危险的一种手段。但在人身保险发展过程中,人身危险的普遍性、复杂性往往会与保险的商业性、盈利性发生冲突,也就是说,如果保险人不加选择地满足各种人身危险转嫁的要求,就可能使自己陷入危险的境地。因此,保险人通常将危险划分为可保危险与不可保危险,其中可保危险才是保险客户可以转嫁和保险人可以接受承保的危险。具体来说,可保人身危险必须具备下述基本条件:1.人身危险的发生是偶然的、意外的人身危险发生的偶然性是针对单个危险主体来讲的,指危险的发生与损失程度是不可知的、偶然的,具有随机性。人身危险成为可保危险的必要条件是它的发生与否具有偶然性。同时,人身危险的发生应该是由不可预料的事件所导致,或者是由被保险人非故意引发的事件所导致的。故意行为容易引发道德危险,且发生是可以预知的,不符合保险经营的原则。只要是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所致的损失,保险人一律不予以补偿。比如,重大疾病的发生往往是难以预料的;人的死亡虽然是必然事件,但由于一个人的死亡时间是不受自己控制的,即死亡危险的发生时间通常是偶然的。对于单个主体无法预知的危险发生及损失程度,保险人可以通过大量的统计资料的分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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