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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诈骗罪的司法实务研究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关键词:合同诈骗司法认定对策内容提要:对于合同诈骗罪主观犯意的认定,以及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合同纠纷、普通诈骗、特殊诈骗的相互交织混杂,一直以来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主要问题。合同诈骗与其它相关社会现象一样,它的行为手段和特点具有多样性,行为要素、作案规律和构成要件又有它的内在规定性。解决合同诈骗罪在司法处断上的困惑,需要解构明晰合同诈骗与其它相关行为的差异,准确把握合同诈骗的本质特征,仔细考察多个方面的具体情形和证据状况,在此基础上综合各种因素加以研判和处断。一、合同诈骗犯罪的现状及其分析(一)合同诈骗犯罪处理情况以广州为例,2003年至2007年,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合同诈骗嫌疑人904人,其中批准逮捕640人,不(不予)批准逮捕196人。受理移送起诉710人,提起公诉526人。案件数量的受理呈激增趋势,以受理的呈捕案件为例,2004年比2003年上升15.5%,2005年比2004年上升18%,2006年比2005年上升28.8%,2007年比2006年上升31.6%。(二)合同诈骗犯罪的特点21.作案手段隐蔽、多样。(1)常规作案手段日趋隐蔽、多样。包括虚构建筑、装修工程等项目发包或合作经营,骗取他人定金、预付款、保证金、中介费;假冒电视台、文化传播公司工作人员等主体,骗取被害人广告播放费、节目费,等等。(2)新型作案手段更趋智能化。一是涉外合同诈骗。如利用在信用证或者付款方式上做手脚,在一些小额贸易中借助网络传播和电子商务手段进行作案。二是利用网络进行合同诈骗。行为人通过互联网发出虚假信息,虚构主体资格和合同标的,进而与被害人签订电子合同,骗取财物。2.案件定性和处理难。近年来,司法机关对合同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在不断加大,但由于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等交织混杂,案件侦查过程中变数较大,并且合同诈骗往往与其他犯罪相互渗透,案情复杂,案件潜伏期长,时间跨度大,因而造成这类案件取证难、定性难、处理难,案件不捕率一直居高不下。3.危害后果日趋严重。2005年至2007年,广州市检察机关受理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共470件602人,涉案金额达3.5亿余元。涉案金额日渐增大,其中100万以上62件,最高达3560万元;多数案件被骗赃款被转移和挥霍一空,难以追回,损失严重;且牵涉的受害面比较广,少的几人,多则几十人甚至上百人,有些被害人因被骗导致经营无法运转,关门倒闭,有些老年人甚至因为被骗的养老金无法追回而一病不起,有些案件引发被害人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二、合同诈骗犯罪司法认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难以认定3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犯罪的必备要件,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志。从司法实践看,非法占有目的难以认定的原因和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1.主犯在逃,难以确定在案共犯的主观故意。在这些案件中,无论是以合法的单位为幌子进行诈骗,还是以个人普通共同犯罪形式进行合同诈骗,犯罪嫌疑人均辩解不知晓在逃主犯的合同诈骗行为,自己只是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由于主犯在逃,其他证据不足以证实嫌疑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终只能不捕、不诉或撤销案件。2.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混杂,难以界定主观故意。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和合同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很多相同之处,在主观方面,二者都有欺诈的故意;在客观方面,二者都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也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也有瑕疵履行或履行不能等客观外在特征。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十分近似、差别甚微,难以界定。如何准确划清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之间的界限,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且十分棘手的问题。3.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混杂,逃匿行为与逃债行为难以界定。一般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很容易区分,但在合同不能履行且行为人逃离时,对于嫌疑人是实施合同诈骗罪中的逃匿行为,还是难以履行合同债务而实施的逃债行为,往往很难确定,从而也影响对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这类案件中,被抓获的嫌疑人均辩解其已不具备履约能力,为躲债而在外藏匿,但正在或准备经营其它项目,获利后再偿还债务。逃债、逃匿二者一字之差,罪与非罪天壤之别。可见如何界定逃匿行为与逃债行为,也是司法认定中的焦点问题之一。44.被骗资金去向不明,影响主观故意的认定。这类案件表现为犯罪嫌疑人一般不进行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嫌疑人对于资金的流向往往辩称为用于经营项目的前期经营或运作,如筹划公司设立、融通关系花费、融资折扣费用等,并因项目不成功而钱款无法返还被害人。侦查机关难以或者无法根据嫌疑人提供的线索查找相关证人和收集相关书证证实该情节,无法判断嫌疑人是否将受害人的资金占为己有,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受害人钱款的故意。(二)合同诈骗犯罪与普通诈骗、特殊诈骗犯罪的竞合不易处理实践中存在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合同诈骗罪和普通诈骗罪或其他特殊诈骗犯罪构成要件,如何定罪处罚的问题。解析具体案件,发现在定性上存在以下三方面的困惑。一是合同诈骗和普通诈骗难以区分。一般而言,合同诈骗和普通诈骗的区别显而易见,但在司法认定中,也存有难解之问题。其一是合同诈骗中的“合同”如何界定,它影响着与普通诈骗的区分。根据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中的定义,“合同”是指除“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外,一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否与《合同法》中的“合同”概念一致,其性质和形式、内涵和外延如何界定,直接影响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的区分。如利用虚假旅游服务合同骗取受害人5000元人民币,数额达到诈骗罪规定的起点,但未达到合同诈骗犯罪起点数额,应如何定性?[1]利用口头合同作案能否定性为合同诈骗罪?通过劳务合同骗取押金的行为能否定性为合同诈骗?其二是如何理解“利用合同”,这一问题影响对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的区分。在实践中,行为人采取与签订、履行合同有关的其他伪造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但合同中的内容与诈骗的实现无直接关系,定性为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存有一定的争议。5二是合同诈骗与集资诈骗、保险诈骗、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等金融诈骗难以区分。在司法实践中,嫌疑人虚构事实,利用投资合同、保险合同或贷款合同诈骗当事人或金融机构的钱财,是利用特定的合同进行诈骗,其行为既符合集资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或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亦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此时就会出现法条的竞合。合同诈骗罪和这类犯罪,是包容型的法条竞合还是交叉型法条竞合,最终究竟应如何定性,常常引起争议。三是合同诈骗和诉讼欺诈交织,难以定性。此类案件类型多样,有采取分期付款形式骗得货物后进行虚假诉讼转移货物;有直接设置合同陷阱造成受害人违约后进行诉讼执行被害人财产;有变造、伪造合同后进行虚假诉讼骗取法院判决、执行获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案件。公安机关一般以合同诈骗罪的定性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但最高检2002年公布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通过法院判决获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一般不宜以诈骗犯罪处理。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法院、检察院对该类案件认定有罪还是无罪、定性为合同诈骗还是妨害作证罪等妨害司法犯罪难以形成共识。三、强化和细化合同诈骗犯罪司法处断的对策如何有效解决合同诈骗罪认定中的诸多难题,完善司法认定?我们认为应采取综合、系统的措施,包括根据主客观情况分析判断、从司法操作层面进行规范、强化对证据的收集、准确把握适用法律,等等。(一)适用司法推定,认定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怎样准确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我们认为,判断合同诈骗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采用推定的方法。所谓司法推定是指根据两个事实之间的一般联系规律或者“常态联6系”,当一个事实存在的时候便可以认定另一个事实的存在。[2]推定行为人故意内容的存在和犯罪的主观心理是英美法系国家常用的证明方法。虽然我国在刑事立法中未明确规定推定的证明方式,但我国司法解释采用推定方法证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现象由来已久,体现在“目的”型犯罪和“明知”型犯罪的司法认定中。1.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推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我们认为可以参照最高法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制发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两个司法解释,同时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定,对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下列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且造成当事人较大损失的,应初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款、货物、预付款或担保财产的,造成款物无法返还;(6)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款、货物、预付款或担保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造成款物无法返还;(7)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无正当理由拒不返还的。实践中应依据具体情形,综合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评价和判断。2.注重运用犯罪情景证据推定共犯的非法占有目的。应注意从两个方面来锁定嫌疑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并参与合同诈骗犯罪事实:(1)收集犯罪情境证据,考察公司或非法人单位的实际经营情况。情景证据是英美法系证据分类中的基本分类,是指证实犯罪基本事实以外的犯罪环境的证据。情景证据虽然不直接证明犯罪基本事实,但对行为人主观犯意的认定有着重要意义。(2)根据行为人的获利情况判断其是否具有主观犯意。如果行为人在公司或非法人单位中,只获得比较低的月薪收入,7一般不能认定具有共同非法占有的故意;如果嫌疑人是按收取款物的比例获得赃款或获得不合理的高薪时,可认定为合同诈骗共犯。3.从嫌疑人被迫偿债务过程中的表现推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从行为人被追债后的表现方式来判定,包括注销经营单位、离开住所的时间、联系方式的有无、有无转移财产等方面。如果行为人在对方当事人不知晓其住所的情况下,恶意注销经营单位或人去楼空逃离经营场所,更换手机等联系方式亦不主动联系对方当事人,转移所有财产,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实施了逃匿行为。(二)从主客观上解析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之差别,明晰界定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虽然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十分近似,但二者有着质的区别。一是二者的主观形态不同。合同欺诈的主观形态既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为间接故意。而合同诈骗只能限于直接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主观目的内容不同。合同诈骗的行为人是以签订合同为名,以达到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即意图永久地排除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合同欺诈行为人虽然具有欺诈的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目的虽然也是为了谋取不当或不法利益,但这种利益的取得,行为人是意图通过合同的履行来实现的。三是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合同诈骗行为人在客观上没有基本的履约行为,总是千方百计地逃脱合同义务;即使在有些情况下,行为人履行部分合同义务,但这仅仅是一种假象,其目的是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而交付更多的财物或便于自己逃匿。[3]以上区别仅仅是原则上的区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还应从五个方面加以整体判断。1.考察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的履约能力。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可以细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具有完全履约能力。行为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履行不能或只履行部分义务。一般不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属于合同纠纷或合同欺诈行为;但如果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或者部分履行意在诱使对方8继续履行,一般应认定为合同诈骗。二是签订合同时完全无履
本文标题:合同诈骗罪的司法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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