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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商事合同概述第一节概述一、国际商事合同的起源和发展二、国际商事合同的渊源(一)国际商事公约或条约1.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条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9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的公约:1924年《海牙规则》1968年《维斯比规则》1978年《汉堡规则》3.调整国际航空运输关系的国际条约:1929年《华沙公约》1955年《海牙议定书》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4.调整国际铁路运输关系的国际条约:1890年《国际货约》1951年《国际货协》5.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合运输的国际条约:1980年《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6.调整国际票据关系的国际条约:1930年、1931年《日内瓦公约》7.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条约: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仲裁规则》(二)国际商事惯例在国际商事交易中,由于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被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由国际商会(ICC)制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由国际法协会制定:《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由国际海事协会制定:《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三)各国关于商事的国内立法。三、两大法系的区别是什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最主要的两大法系,他们的区别主要是:(1)法律渊源不同。在法律渊源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所不同,这种不同主要在于判例是否是正式意义的法律渊源。在大陆法系中,一般情况下,制定法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先前的判断不能作为司法判决的直接根据,法官与无权通过判例创造法律规范。在英美法系,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但是,在法官和律师的法律观念中,判例仍是第一位的,制定法只有在被应用到判决中才被视为法的渊源。一般来说,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首先考虑适用的是普通法,而后是衡平法,最后才是制定法。(2)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律的一些基本法律往往采用较系统的法典形式,在它的主要发展阶段上,几乎都有代表性的法典。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制定法也在不断的增多,但其制定法一般采用单行法形式,不采取包罗万象的法典形式。(3)法律分类的不同。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而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4)诉讼程序的不同。由于历史的原因,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法官既要帮助双方当事人理清争议的焦点,积极指导取证活动,还要在法庭上主动询问双方,积极影响案件审理的过程。这种诉讼程序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式诉讼的特征。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则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中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因此,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又被称为对抗制诉讼程序。四、合同的概念(一)大陆法系合同的概念德国:以法律行为为概念定义合同法国:合同首先是一种合意(二)英美法系合同的概念美国:合同是一个许诺或一系列许诺。(三)中国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五、国际商事合同主体(一)一般主体1.自然人(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A.年龄:中、英、法、美、德:18周岁日本、台湾、韩国:20周岁B.理智:德国:禁治产人(精神病、挥霍浪费陷于贫困、酗酒、吸毒)英美:宣告为精神病人,酗酒而影响判断力2.法人能够独立承担责任(1)法人权利能力:取决于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性质(2)法人行为能力: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3.非法人组织不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如无限责任公司、合伙、合作企业等。(二)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商事组织形式1.个人企业2.合伙企业3.公司六、国际商事合同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内容、形式、对象等方面之充分选择自由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行为必须以善意的心理状态,为一切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要求行为人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社会公认的方式来进行活动,且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3.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强调在市场经济中,对任何经营者都只能以市场交易规则为准则,享受公平合理的对待,既不享有任何特权,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内容、风险移转第一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完成于1978年,于1980年3月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2.公约分四个部分:适用范围、合同的成立、货物买卖、最后条款二、《公约》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一)定义: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二)判断标准:营业地(三)“买卖合同”最基本的特征:一是所有权的转移二是支付对价(四)标的物:货物。这里所指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排除了国际服务、知识产权、劳务贸易合同和不动产买卖合同。对于混合合同,关键是看合同中卖方的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货物还是其他。三、《公约》不适用情形:第2条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公约》第3条规定:“(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四、《公约》不涉及的法律问题1.合同的效力。2.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3.产品责任问题。五、《公约》的任意性:1.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适用《公约》,也可以排除或改变《公约》的任何规定(各国保留条款除外)2.若排除《公约》的适用,需要明确的约定适用某一缔约国的具体哪一个法律,不能仅仅是一般性的约定合同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否则《公约》仍然适用于该合同。3.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部分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案例:1.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成员国,现营业地位于甲国的A公司与位于乙国的B公司签订了一批货物买卖合同,A、B未对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做出规定,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应适用何法律解决?答:适用公约,考察营业地标准。2.营业地在美国的A公司与营业地在中国的B公司签订一份发动机供应合同,合同约定合同纠纷适用中国法律解决,则未来发生纠纷适用公约还是中国国内法?答:适用公约,因为两公司的约定属于一般约定,不足以排除公约的使用。若两公司约定适用中国1999年《合同法》解决纠纷,则可以排除公约的适用。3.甲国公司(卖方)与乙国公司(买方)订立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FOB价格条件,采用海上运输方式。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因当事人已经选择了贸易术语,问题1:《公约》是否整体不再适用该合同?问题2:若两公司就货物所有权是否在货物装到船上时转移发生纠纷,是否适用公约解决?答:1.否,因为贸易术语只涉及买卖合同的部分问题,主要是运输、保险、风险转移,至于合同是否成立、违约救济等方面,贸易术语并不涉及,公约仍有适用余地。2.否,因为公约并不涉及货物所有权何时转移的问题。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一、要约(offer)(一)要约的概念要约是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订立合同的建议。(要约人也叫发盘人、发价人,要约发向的对象叫受要约人、受盘人、受发价人)(二)要约有效的条件:1.要约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2.要约的内容应确定,并包含合同主要条款。A.应当载明货物的名称B.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C.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货物的价格3.要约人须有当其要约被接受时受其约束的意思。例如:中国家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发盘:“购古巴白糖100吨,每吨650美元,CIF上海,10天内电复有效。问:假如美国乙公司电复“完全同意你方条件”,合同是否成立?注意:在我国对外贸易实践中,贸易术语发盘不能简单地等同于要约,因为发盘包括实盘和虚盘,实盘属于要约,虚盘因为包含保留性语言,如:“以上条件仅供参考”、“以我方确认为准”等,不属于要约,而是要约邀请。(三)要约生效的时间《公约》第15条第1款规定,要约于其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的撤回(要约生效前)《公约》15条第2款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要约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受要约人。2.要约的撤销(要约生效后)公约第16条规定,在合同成立之前,要约得予撤销。撤销通知须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一旦受要约人已对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要约人的撤销要约的权利即告终止。公约第16条第2款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A、在要约中已经载明了接受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他是不可撤销的。如“不可撤销”、“实盘”B、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以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五)要约的终止和失效公约第17条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应于拒绝该要约的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终止。--到达主义(1)要约因拒绝而终止(2)要约因被要约人撤销而终止(3)要约由其所规定的承诺期限届满而终止(4)要约因“合理期限”已过而终止(5)受要约人做出的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了实质性改变:货物价格、付款方式、货物质量、数量、交货地点、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解决争议的方式等。案例:1.日本甲公司6月5日上午通过航空邮件向中国乙公司发盘:“可供松下彩电1000台,单价300美元,FOB长崎港,一个月内答复有效。”6月6日上午日方又向乙公司发电传:“取消6月5日发盘内容。”问中国公司6月7日收到航空邮件后做出同意通知,合同是否成立?答:不成立,因为对方已经撤回要约。2.新加坡甲公司于1月1日向德国乙公司电传:“急购米其林轮胎2000个,单价35美元,总计70000美元,CIF新加坡。合同成立后立即装船,10日内答复有效”。德国公司收到该要约后,当天就向轮胎公司订购了2000个米其林轮胎,1月3日甲公司电告德国乙公司:“已联系到货源,1月1日电传失效。”乙公司1月4日电复:“货已经备妥,贵公司撤销要约无效,合同应当履行。”并于1月15日将全部货物运到汉堡码头装船发往新加坡。问:双方合同是否成立?新加坡公司是否应付款?答:合同成立,新加坡公司应付款。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为不可撤销要约,且德国公司已经本着对要约的信赖备货,故新加坡公司的撤销行为无效。3:大连某水产品公司于5月21日向一日本公司以商业信函方式发出一份要约,欲出售一批货物。该要约明确表示:请日本公司在5月26日前作出答复,大连公司在此之前不会撤销该要签约,预计此信函应在5月24日到达日本公司。然而,5月23日大连公司改变主意,在当天以电传的方式通知日本公司取消5月21日发出的要约。问:(1)5月23日这天,大连公司能否取消自己在5月21日发出的要约?(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有何区别。答:可以,属于要约的撤回,即使是不可撤销要约,也可撤回。《公约》15条。二、承诺(Acceptance)(一)承诺的含义受要约人向要约人所作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二)承诺生效的时间公约原则上采取到达生效原则,但也有一些例外:受要约人以做出某种行为表示承诺时,承诺于做出该项行为时即生效。(三)对要约中的条件作了变更的承诺的效力公约19条规定,对要约表示承诺时,如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并构成反要约;对要约表示承诺,单载有添加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向要约的条件,则除要约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外,仍可作为承诺,合同仍可有效成立。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
本文标题:国际商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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