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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新规解读:“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第2页第一部分简要概述1第二部分核心要义2第三部分全流程管理3第3页(一)贷款挪用现象普遍(二)银行过度授信,企业过度经营(三)合同管理形同虚设(四)缺乏对贷款支付环节的管理(五)“四假”骗贷现象普遍贯彻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对于信贷规范化管理以及信贷风险管控的重要意义:1、有利于优化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组织架构、流程以及内控体系;2、有利于农村信用社精细化管理水平的提升;3、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外部经营与竞争环境;4、有利于信贷风险管控;5、有利于协调农村信用社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6、有利于引导信贷资金合理配置和降低金融体系风险,支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7、有利于顺应国际金融监管不断强化的趋势,提高银行监管的有效性第5页《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将固定资产贷款定义为“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机构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其中的“固定资产投资”沿用了国家统计部门的口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大类。《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三条,包括总则、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部分,从贷款业务流程规范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是对现行贷款类监管法规的系统性完善。第6页考虑到银行业的业务习惯,《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将流动资金贷款定义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的本外币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部分。第7页《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的法规,强化了贷款调查环节,要求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从源头上保证个人贷款的资产质量。《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部分。第8页《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共分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项目融资业务的贷款全流程管理、支付管理等需要适用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结构安排《固贷办法》《流贷办法》《个贷办法》第一章总则(1-8)总则(1-10)总则(1-10)第二章受理与调查(9-11)受理与调查(11-13)受理与调查(11-17)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12-14)风险评价与审批(14-17)风险评价与审批(18-22)第四章合同签订(15-20)合同签订(18-22)协议与发放(23-28)第五章发放与支付(21-29)发放和支付(23-29)支付管理(29-34)第六章贷后管理(30-37)贷后管理(30-37)贷后管理(35-40)第七章法律责任(38-39)法律责任(38-39)法律责任(41-42)第八章附则(40-43)附则(40-42)附则(43-47)第9页七个基本原则:全流程管理原则诚信申贷原则协议承诺原则贷放分控原则实贷实付原则贷后管理原则罚则约束原则三大精髓包括:全流程管理原则协议承诺原则实贷实付原则第10页“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尽管包括四个文件,但其核心要义是完全一致的,其思想精髓是完全相同的。总的来说,贷款新规的核心要义体现在七个方面,即七个基本原则、三大精髓。第11页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及个人贷款,均经过从借款人申请贷款到贷款业务结束的过程。全流程贷款管理强调要将有效的信贷风险管理行为贯穿到上述贷款生命周期中的每一个环节。2020/2/1912贷款新规下的基本信贷流程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回收与处置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贷款支付2020/2/1913原则一:全流程管理原则《固贷办法》《流贷办法》《个贷办法》总则要求固定资产贷款应实行全流程管理。(第五条)第二章至第七章针对贷款全流程管理中的关键环节提出风险管控要求,并建立制衡机制和问责制度。项目融资在流程管理上适用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总则要求流动资金贷款应实行全流程管理。(第五条)第二章至第七章针对贷款全流程管理中的关键环节提出风险管控要求,并建立制衡机制和问责制度。总则要求贷款应实行全流程管理。(第五条)第二章至第七章针对贷款全流程管理中的关键环节提出风险管控要求,并建立制衡机制和问责制度。第14页一方面,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按照贷款人要求的具体方式和内容提供贷款申请材料,并且承诺所提供材料是真实、完整、有效的。另一方面,借款人应证明其设立合法、经营管理合规合法、信用记录良好、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以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等。第15页原则二:诚信申贷原则《固贷办法》《流贷办法》《个贷办法》强调借款人在申贷中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如实、全面、及时向贷款人提供财务信息和进行重大事项披露(第十条)。借款人应承诺向贷款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真实、有效(第十九条)。贷款人应当追究借款人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的违约责任(第二十条)。强调借款人在申贷中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如实、全面、及时向贷款人提供财务信息和进行重大事项披露(第十二条)。借款人应承诺向贷款人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应承担未按合同承诺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材料的违约责任(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第十二条)。借款合同应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应当追究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的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第16页“协议承诺”原则要求借贷双方及担保人等相关方制定周密完备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协议文件,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规范各方有关行为,实现调整各方法律关系,落实法律责任的目的。“协议承诺”要求贷款合同等协议要涵盖过去不曾包括的借款人或其他相关方面的一些事先承诺性的内容,使之成为调整贷款各方法律关系的依据。第17页原则三:协议承诺原则《固贷办法》《流贷办法》《个贷办法》设立专章规定贷款合同的签订,明确借贷双方的协议与承诺事项。(第四章)协议承诺是贷款人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的依据,协议承诺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承诺申贷的真实有效;承诺贷款的真实用途;承诺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承诺双方的权利义务;重点承诺资本金足额到位等。(第十九条)设立专章规定贷款合同的签订,明确借贷双方的协议与承诺事项。(第四章)协议承诺是贷款人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的依据,协议承诺的事项详见第二十一条。设立专章规定贷款合同的签订,明确借贷双方的协议与承诺事项。(第四章)借款合同应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并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二十四条)在贷后管理一章中规定了违背协议承诺的违约责任(三十八条)第18页“贷放分控”是指商业银行将贷款审批与贷款发放作为两个独立业务环节,分别管理和控制,从而改变我国银行业传统信贷业务操作中贷款审批与贷款发放不分的弊端,以达到降低信贷业务操作风险的目的。贷放分控的要义是贷款审批通过不等于放款。第19页原则四:贷放分控原则《固贷办法》《流贷办法》《个贷办法》强调贷款审批通过不等于放款,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第十四条)贷款人设立独立的贷款发放部门或岗位,负责审核各项放款前提条件,贷款资金用途。(第二十一条)强调贷款审批通过不等于放款,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第十七条)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第二十三条)强调贷款审批通过不等于放款,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第二十条)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第二十七条)第20页实贷实付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贷款项目进度和有效贷款需求,在借款人需要对外支付贷款资金时,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以及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方式,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过程。其关键是让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用途,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第21页原则五:实贷实付原则《固贷办法》《流贷办法》《个贷办法》将实贷实存改为实贷实付,即贷款获批后,需要按合同约定由贷款人通过借款人账户即时划至借款人交易对手那里。贷款资金划付方式有两种:贷款人受托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二十四条)要求贷款支付原则上都采用受托贷款人支付方式,即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第二十五条)银监办发[2010]53号文:单笔支付金额小于50万元人民币的,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将实贷实存改为实贷实付,即贷款获批后,需要按合同约定由贷款人通过借款人账户直接即时划至借款人交易对手那里。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二十五条)具有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等情形之一时,原则上应采用受托支付。(二十六条)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三十三条)第22页贷后管理是指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以后所开展的所有信贷风险管理工作。贷款新规在沿袭商业银行传统贷后管理方式的同时,突出强调以下方面的新要求:监督贷款资金按用途使用;对借款人账户进行监控;强调借款合同的相关约定对贷后管理工作的指导性和约束性;明确了贷款人按照监管要求进行贷后管理的法律责任。第23页原则六:贷后管理原则《固贷办法》《流贷办法》《个贷办法》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第三十条)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第三十二条)借款人现金流异常的,控制借款人的资金支付。(第三十三条)对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贷款人要对收入进入账户比例与账户内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三十四条)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参与借款人的贷款重组,维护贷款人债权。(第三十六、三十七条)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三十条)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第三十一条)动态关注借款人各项重大预警信号,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三十二条)参与借款人的贷款重组,维护贷款人债权。(第三十四至第三十七条)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三十五、三十六条)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三十七条)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参与借款人贷款重组,维护贷款人债权。(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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