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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支付结算种类及使用地域是否作为结算工具分为具体种类使用地域票据结算本票同城支票汇票同城、异地非票据结算委托收款信用卡电子支付汇兑异地托收承付信用证(二)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格式和书写规范。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二)支付结算的特征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在支付结算中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判断)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1、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字,在角后可写可不写,“分”之后不写。3、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千、佰”等字样。(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填写具体情形具体填写要求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只写一个“零”字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5、阿拉伯小写金额數字前,应填写人民币符号“¥”6、票据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7、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2、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陷阱:发票专用章3、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第二节现金管理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多选)(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下的零星支出。按照规定,结算起点为1000元。(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除上述第(5)(6)两项外,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超过使用现金限额部分,应当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现金。二、现金使用的限额现金使用的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支付,按规定允许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1.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来核定。2.限额一般不超过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3.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以放宽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最长也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15天)4.没有开户的附属单位也要现金管理,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5.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但不包括库存现金现金之内。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1、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2、不得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的,应当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3提取现金,应写明用途,由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核。4、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申请,由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核,予以支付。5、不准“白条顶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帐外公款(即小金库);不得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等。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制度(一)加强内部控制制度1.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2.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3.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二)加强货币资金业务岗位管理1、加强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责任制度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3、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办理资金业务,配备合格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三)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1、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2、不得超越审批权限3、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超越权限的业务4、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5、重要的支出集体决策和审批,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四)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1、支付申请2、支付审批3、支付复核4、办理支付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特点:1、办理人民币业务。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3、是活期存款账户。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1、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也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2、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四种3、开户地不同:本地、异地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存款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银行,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三)守法合规原则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避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1、银行与存款人账务核对;2、不得出租、出借、利用银行账户套取资金3、在同一银行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程序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在同一银行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都不受以上限制)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2、应注意的问题(1)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2)名称的一致。(3)注册验资、增资验资开立临时账户资金的退还。(4)信息的查询。(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1.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的账户信息资料发生的变化或改变,主要为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2.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3.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4.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表一般情况(即非核准账户)变更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5日内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文件法人代表、住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注: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1、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的情形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多选)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②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③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④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2、银行账户撤销的手续变更(1)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后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说明书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后,应先撤销一般存款、专业存款、临时存款账户,将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才能办理基本存款账户撤销。银行得知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情况的,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银行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2)因地址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该在2个工作日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3)办理银行存款账户撤销手续1)未获得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2)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3)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存款余额,交回各种相应的材料。4)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该在其基本存款账户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5)开户银行对已开户1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五、基本存款账户(一)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重要)1、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存款账户。2、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二)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几乎是独立核算的所有组织)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如个体工商户、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也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2.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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