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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工发[2007]17号齐齐哈尔市总工会关于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指导意见(2007年8月30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规范我市企业工会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集体合同工作,按照全国总工会、黑龙江省总工会关于推进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女职工权益保护集体合同工作,依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提高对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重要性的认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是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机制和手段。开展好此项工作,对于进一步推动我市保护女职工权益各项法律法规的落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维护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女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实现工会女职工维权工作的新发展。二、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主要工作内容、目标及形式开展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门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是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重要维权机制。工作内容:紧紧围绕女职工劳动权益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保护的落实问题,男女同工同酬、妇女病的普查普治、平等受教育、女职工择业中的性别歧视和工会女职工干部工作得到认同及非由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的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的待遇应得到落实等等问题开展专门协商,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目标:在女职工10人以上的企业全面开展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协商。紧跟集体合同推动步骤,切实抓好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同步跟进,切实做到集体合同推进到哪里,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同步签订到哪里。力争从现在起,利用三年左右时间,在已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并签订了集体合同的单位中,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率要达到80%。合同形式: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的形式,可以是单独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也可以是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作为集体合同附件,还可以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作为企业综合性集体合同的专章专节。总之不拘泥于形式,j但要内容全面,将女职工权益保护的全部内容都纳入进去,其主要目标就是要达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三、加强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要遵循的原则和工作重点(一)要遵循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利益;同时,签约双方都享有平等的建议权、赞同权、否决权和诉讼权。协商时双方人数对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二)一要围绕女职工冲的性别歧视、男女职工同工同酬、平等受教育及女职工关注的劳动权益等问题进行;二要围绕女职工孕、产、哺时期的休息、休假及其待遇的落实,特别要对实行计件工作制的企业,通过协商,落实好女职工孕、产、哺依法离岗时的各项待遇;三是围绕女职工特别是育龄及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确保不因有毒有害作业侵害女职工及其下一代的健康;四是围绕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确保生育女职工和企业得到合理补偿;五是定期进行妇女病检查,要保证至少每两年检查一次。(三)协商签约,使《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得到落实。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必须经过要约、协商、职代会审议通过、签约、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等五关,以确保专项集体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尤其要注意集体合同草案必须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与工会主席依法签字(工会主席也可书面委托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签字),并按《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规定的程序报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生效。用人单位应当自专项集体合同生效后,以书面形式向职工公布。(四)从实际出发,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类指导,确保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稳步推进。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的特点,加强分类指导。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必须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各项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并可结合企业发展实际和女职工需求,适当提高女职工特殊保护待遇;乡镇(街道)、(社区)规模较小的私营企业及其它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可以通过建立区域性专项集体合同覆盖,从女职工集中关注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入手进行协商,逐步提高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工作水平;纺织、服装、餐饮等女职工集中的行业,应积极试行行业性专项集体合同,力争通过协商,建立行业性的特殊保护标准,切实保障所在行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五)加强履约监督检查工作,确保专项集体合同的落实。依法签订的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要严格遵守执行。要发挥女职工协商代表、女职工委员会、企业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小组等作用,定期对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企业行政提出,监督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每年至少一次将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做好专项集体合同的到期续签工作,确保女职工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同时接受职工的监督。四、要加强对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一)加强领导,整合力量。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与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小企业局密切配合,切实将签订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女职工权益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实。要将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情况纳入各级工会工作的目标考核,着力推进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扩大宣传,强化培训。各地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女职工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帮助企业领导和女职工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营造依法治企、依法兴企、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要通过举办多层次女职工协商代表培训班,建立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协商指导人员队伍等,帮助女职工协商代表提高协商能力,掌握协商技巧,确保协商过程的顺利开展和协商目标的实现。(三)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行政监督工作,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平等协商、违反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要将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列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按照规定予以公布。各级工会及其女职工委员会要充分利用组织优势,抓好监督落实,确保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与集体合同监督小组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小组等组织,并做好信息搜集、动态分析和情况通报工作。各级劳动保障、工会、中小企业局要借助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平台,定期交流情况、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共同分析研究女职工特殊保护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形成女职工权益落实的监督机制。(四)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在签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中,注意和发现好的典型;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并解决协商、签订和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集体合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使我市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不断得到加强。附件:1、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样本)2、签订《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程序主题词: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意见齐齐哈尔市总工会办公室2007年8月30日印发共印100份。《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的身心健康,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单位共同发展,根椐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黑龙江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黑龙江省人口与发展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订本“专项集体合同”。第二条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经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第三条本合同对单位和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第二章女职工权益保护条款第四条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第五条单位根椐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女职工所从事的职业特点,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第六条单位不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单位进行承包、租赁0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和工作的原单位的女职工,不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第七条单位严格执行劳动部领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八条贯彻《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对其暂时调整安排其它工作,或给予公假1至2天。对从事其它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单位给予休假。第九条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根椐医疗单位的商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工作。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多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单位不按病、事假和B工处理。第十条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80%。第十一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三)婚后符合晚育年龄的,延长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采取长效节育摧施的增加产假15天。(四)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椐医疗单位证明,给予20至31)天的产假;怀孕满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产假42天;7个月以上,产假90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第十二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婴儿满1周岁后,经市及所辖市、区级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童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第十三条女职工在哺乳期间内,单位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6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得低于80%。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作为出勤,不影响其晋升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第十四条经市级或所辖县、区级医疗单位证明,患有症状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单位给予照顾,篙调做其它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第十五条单位按照《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根椐《黑教联发[1996]7号》文件的要求报销子女入托、入园补贴。第十六条单位按照黑龙江省、和地方计划生育规定,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女职工给予相应的假期,报销手术费用。第十七条按月发放女职工卫生用品:卫生巾二包、卫生纸两包(或折发人民币10元)。第十八条至少每两年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及时治疗妇女疾病。普查妇女病时间按公假处理。第十九条单位按照国家劳动部(劳险字[1998]2号)文件规定支付妇女病普查费、孕期检查费、生育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第三章合作与监督第二十条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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