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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设计及方案 > (简体)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全面推进全省投资体制改革,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投资体制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充分调动各类投资者的积极性,有利于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投资管理,对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入推进全省投资体制改革。二、全面把握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原则和任务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在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主要任务是: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放宽社会资本投资领域;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健全投资调控体系,改善投资调控方式,促进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加强投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三、改革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审批,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04年本)》、《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见附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对核准目录内的项目,企业只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实行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海关报关手续。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四、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要合理划分省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投资事权,省政府投资除本级项目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对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要统筹安排,集中配置,合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一律按项目安排,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资金计划。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要改变“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建设实施方式,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要认真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严格按建设程序办事,加强计划、资金、建设和监督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代建制”管理办法》等。五、加强政府规划和政策引导对全社会投资要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采取以间接调控为主的有效调控方式。要加强规划对投资的指导作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教育、科技、卫生、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战略资源开发等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包括必要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等。各类发展建设规划及专项规划经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按程序经批准实施的发展建设规划及专项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要强化规划的严肃性和约束力,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和限制类项目在报送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时应纳入规划,未列入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制定并适时调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指导目录,明确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六、建立分工协作的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予以惩处,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省发展改革委是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投资体制改革综合协调工作,对已出台的办法要跟踪调研、及时完善,并抓紧制定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和咨询评估办法等配套文件。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积极协调配合,推进相关配套改革。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组织对一些地方性、行业性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坚决废除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与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精神相违背的政策规定,确保全省投资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附件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04年本)附件二: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附件三: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二○○五年三月一日附件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04年本)简要说明:(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四)本目录对省、市州、县(市、区)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1、目录规定“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省政府核准。2、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目录明确规定“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3、我省确定的扩权县(市),享受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4、在我省的国家级开发区享受所在地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五)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一、农林水利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其它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三、交通运输(一)铁道。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内100公里以下地方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二)公路。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收费经营性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收费经营性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三)水运。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吞吐能力200万吨以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千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以下其它内容略)附件二: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0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它各类企业在我省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第六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第七条项目申请报告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颁发的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编制。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附送以下文件:(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三章核准程序第十条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中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直接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其它企业投资建设应由中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政府和扩权县(市)政府
本文标题:(简体)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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