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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2Z2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5分左右)一、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组织法、国籍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民商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招投标法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经济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反垄断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社会法:残疾人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刑法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非诉讼的程序法:仲裁法2Z2010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一、法的形式(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7类制定法形式:二、法的效力层级: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招投标法优于合同法);4.新法优于旧法(物权法优于担保法)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1.法律之间: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2.行政法规之间:由国务院裁决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地方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1.同一机关制定的: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选择地方性法规;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由国务院裁决4.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裁决公布后的30天内,报有关机关备案。2Z2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4条):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活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法人的分类1.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备法人资格),变更要办理登记并公告2.非企业法人:行政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行政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成立之日起,机关法人中的一种,机关法人包括行政法人、立法法人等事业法人:需要登记的,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不需要登记的,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如学校、医院等社会团体法人:需要登记的,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不需要登记的,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三、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表现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对应总公司),项目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子、母公司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四、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1.法人是基本主体。2.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五: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项目经理与施工单位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1.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法人授权后,组织和领导全面工作。2.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2Z2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一、代理的法律特征及种类1.代理:指代理人在被授予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2.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权限范围、被代理人名义、具有法律意义行为、后果归属被代理人3.代理的主要种类:委托代理(如律师)、法定代理(无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2岁小朋友)、指定代理(人民法院指定)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法律关系1.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1)不得委托代理: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全部转包、禁止全部肢解转包),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另外,结婚不可代理(2)须取得法定资格:招标代理机构(营业场所、资金、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评标的专家库),其资格有国务院或省建设行政主管认定。委托监理、招标代理机构(有钱、有人、有技术)(3)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书(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委托代理终止:代理届满、事务完成、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者的法人终止。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有如下:(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涉及到违约责任)(3)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取消指定、监护关系消失、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两层法律关系:一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二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1)转托他人代理需被代理人同意:选任他人代理称为复代理,复代理基于代理称为本代理,本代理中的代理人转托的代理人称为复代理人(2)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不具有代理权(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如被代理人对行为追认,则无权代理转为有权代理,如不追认,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效力,代理人承担损失。表见代理:无权、有效代理表见代理构成要件:足以相信具有代理权、本人存在过失、相对人为善意(3)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第三人故意行为、违法代理行为。(谁错谁承担)2Z2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权利来自于物权中最基本的权利---所有权一、物权的主要种类与土地相关的物权1.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2.所有权: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财产所有权法律限制: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1)占有权:对财产掌握、控制,如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财产权享有占有权。(意志、利益分离)(2)使用权:对财产利用、运用(3)收益权:新增经济价值,如果实、租金、利息、利润。本身是一项独立的权能。(4)处分权:对财产处置。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2.用益物权:对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3.担保物权:他人或自己的都可以设立,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担保财产优先偿还的权利)4.与土地相关的物权: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1)土地所有权:国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城市郊区、宅基地、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2)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有土地上。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以依法享受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设立的地方: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设立的方式:出让(有偿、有期)、划拨(无偿、无期)方式设立的时间:自登记时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符合规定:书面合同、使用期限约定,不得超剩余期限、变更登记、附属物一并处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非住宅的,依法办理。(3)地役权:有偿、约定的。为了便利,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的设立: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可以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变更、消灭:登记生效,不登记不生效。国有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地役权除外(合同生效设立,未登记不可对抗第三人)。例子,房屋买卖合同导致物权转让。2.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3.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占有、交付生效。船舶、航空器、交通工具,未登记的,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4.物权的保护: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途径解决。无权占有需返还;妨害物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造成损毁的,恢复原状;侵害的,需要赔偿。2Z2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一、债的基本法律关系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2.债权的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债权主体的相对性,债权内容的相对性、债权责任的相对性。二、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和常见的种类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1.合同(交易买卖)---合同之债,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如建设工程中,施工合同的订立,买卖合同订立2.侵权---侵权之债如建设工程中,施工现场的施工噪声(1)建筑物、构筑物及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3)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坠落伤人,难确定侵权人----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3.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之债无法律义务,自觉为他人服务,与受益人之间的债关系4.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之债无法律或合同依据,如施工支付汇款错误5.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施工合同之债、买卖合同之债、侵权之债2Z2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一、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智力成果,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明权1.特征: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二、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保护、侵权责任1.常见种类: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2.专利权:(1)保护的对象--发明创造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予条件:1.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2.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2)专利权的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10年,申请日起计算4.商标权(1)商标专用权:只有财产权,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使用权和禁止权两方面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保护(2)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核准注册日算起。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5.著作权:文字作品、图形作品、建筑作品(1)著作权主体:单位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2)著作权的保护期:公民作品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作品完成日算起,法人作品为50年6.保护:民法、行政法、刑法保护建设工程专利权的保护:人民法院当自接受申请时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7.侵权责任(1)民事责任:建设工程中,赔偿损失:实际损失--所获利益---参照知识产权许可---人民法院确定专利权:1万-100万;著作权、商标权:50万以下(2)行政责任专利:没收违法所得,4倍以下罚款;20万以下罚款2Z20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一、担保和担保合同规定1.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2.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二、建设工程的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1.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1)保证合同的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期限,保证方式,担保范围,保证期间,其他。(2)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债务人不履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承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3)保证人资格:法人、公民都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分支、职能部门不能为保证人。(4)保证责任:债权人转让债权给第三人,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取得保证人同意,否则无效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2.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担保种类:施工投标保证金、施工合同履行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对应投标人、中标人、招标人、承包人)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1.抵押权:不转移占有,约定可以抵押的财产:(1)建筑物,附着物(不动产抵押)(2)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3)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抵押)(4)生产设备、原材料等(动产抵押)(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动产抵押)(6)交通工具动产抵押(动产抵押)不得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医院等公益目的(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的,有争议的(5)查封、扣押、监管的(6)依法不得抵押的不动产抵押,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登记时设立动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质权:转移占有欠A扣B,约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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