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项目/工程管理 > 汽车按揭抵押登记后的风险探讨
龙源期刊网汽车按揭抵押登记后的风险探讨作者:李沛东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4年第11期摘要:本文基于汽车按揭抵押登记后存在的一些风险进行分析,并论述一些防范风险的措施。关键词:汽车按揭抵押登记风行抵押权汽车产业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支柱产业,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汽车产业不断发展,为提高汽车产业的结构,稳定汽车消费,国务院在汽车产业调整与规划中指出,要大力支持金融机构对汽车信贷业务。这样的规定鼓励了不少的金融机构展开了对汽车按揭业务的办理,为防止按揭风险,金融机构实行了最有利的车辆抵押登记保障手法,而如今在汽车的按揭抵押登记后,作为抵押的抵押物也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1办理抵押登记的机关有效性公安部门针对原来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需要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业务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发动机车牌号审核、机动车行驶证审核以及机动车登记证审核。而对如果没有办理这些证件的机动车是不允许上路行驶的这些条例进行了重新修订。而实施的新规定中,就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具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类资格的机动车,在进行正常的抵押按揭业务时,可能会有部分没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车辆情况。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机动车的抵押必须在当地的车管所去申请,而不具备机动车登记证书类的机动车抵押登记需要在抵押人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业务。2汽车按揭抵押登记后容易出现的风险2.1重复抵押权之间的冲突情形。2001年,我国出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中的第37条指出,机动车在被抵押人作为抵押物抵押期间,抵押人如果想要再次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出去,就必须按照规定中的相关条例办理抵押登记。即证明了抵押人可以进行再次抵押行为。然而在2008年的新规定中,不再规定再次抵押流程的办理,但在《担保法》中,第三十五条又指出,抵押人给出的抵押物价值不能少于抵押人的债务价值。也就是说,抵押人进行了动产抵押后,抵押物的价值一般都比债务价值高,而抵押物抵押后剩余的价值可以再次进行抵押,但一定要保证抵押物的剩余价值是有效的。2.2抵押权与留置权之间的冲突情形。留置权的实际意义就是,债权人有权占有债务人的抵押动产,当债务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可以将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后的价款来偿还债务。从这方面来讲,留置权也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而如果该动产同时已被设立抵押权,这样就产生了抵押权与留置权的冲突。但我国有法律龙源期刊网规定,不管两者设立的时间谁先谁后,留置权都应优先于抵押权受偿。因为在担保物权法中指出,抵押权是由当事人自由设立的,属于约定的担保物权;而留置权是经过法律规定产生的,并非当事人自由设立的,因此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担保物通常都是受留置权人的控制,而抵押权人有权占有担保物,且抵押物具有上代位性与追击性,一旦受到侵害,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物的权利。但留置权人也是属于合法的占有人,当没有获得债务履行时,也可以将留置担保物用来对抗他人,这也就进一步扩大了留置权的范围,加大了两者之间的优先受偿风险,在这个问题上,需要更加多地关注。2.3抵押权与质押权之间的冲突情形。在我国担保法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同一动产的法定登记抵押权与质押权并存时,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也就指出,当抵押权在有效设立并且有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登记的优先受偿与质押权,而如果没有经过登记的抵押权是不能优先受偿的。如果同一辆机动车分别已经在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登记业务与质押备案,在这上面就形成了冲突情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这种情形下,有待于立法或者有待司法机关进行进一步解释的,按照抵押权与质押权的当事人自由来设定,也就是说,两种权利都是由当事人的合意来发生的,属于约定担保物权。也都同时办理了备案的情况下,应该具有同等的优先受偿权,以办理登记的优先受偿,而同一天办理的可以按照登记的抵押金额比例来享受优先受偿权。2.4风险防范措施。针对以上提出的一些抵押物登记后存在的风险情况,各金融机构在业务中一定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进行防范。风险防范本身就是比较系统性、长久性的工程,不同的金融机构在实际操作中都有自己不同的手段与规定。笔者认为,除开平常使用的机动车抵押担保手段外,还可以通过建立较为健全的连带责任保证措施进行立体防范,并不断在实际经验中来补充、完善。另外,还要建立完善的履约保证商业保险措施,可以设立专门针对防范抵押机动车风险的投损险,通过建立机动车厂商与经销商的回购担保与债权转让保障措施,以及独立担保公司或者通过第三人缴纳保证金的方式,亦或者依托第三方信托公司、机动车金融公司、小额贷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综合评估与立体防范体系。3结语以贵州瑞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例,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成立之前,就已经制定了车贷业务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贷后风险事故处理预案、贷后风险事故处理预案等相关规定,在客户购车的同时,有效的控制贷款购车的风险程度。总而言之,随着当代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汽车按揭业务已经逐渐发展成为金融机构主要的业务之一。那么针对汽车在办理抵押登记后存在的抵押物风险,必须采取科学合理的防范措施,通过建立各种保障措施,以及不断完善的法律,形成立体性、系统性的金融风险防范体系。参考文献:[1]陈亚东.论汽车按揭抵押登记后的风险[J].现代商贸工业,2009,17:191-192.龙源期刊网[2]杨斌.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风险控制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1.[3]李珏.动产抵押研究[D].吉林大学,2013.
本文标题:汽车按揭抵押登记后的风险探讨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91270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