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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室内环境质量保证合同A2款:包工不包料装修工程(示范文本)主拟机构:广东省室内环境检测联盟(北京)中科国环环境技术研究中心广州分中心广州市超核室内环境监测有限公司2003年5月7日合同范本说明:本合同系广东省室内环境检测联盟之成员单位:中科国环环境技术研究中心广州分中心、广州市超核室内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主拟。1.有关检测专家和法律专家根据有关国家法规和以往纠纷处理的经验拟定本合同。2.本合同作为装修合同的附件使用。3.本合同文本为推荐性文本,不具强制性,具体事项和条款签约双方应认真协商确定。4.本合同将根据消费者和服务方、商家的反馈意见和有关新法规的出台不断更新。验收检测须知1.应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获得省级实验室计量认证)进行检测。2.应当在装修工程完工7天以后择日进行检测。3.检测前7天应当将现场清理清洗干净,不留施工余料。4.应当提前与检测机构预约检测时间。5.应当向检测机构提供检测地的平面图。6.检测采样须在封闭门窗一小时后进行。7.验收费用参考价格:1650元(五项全套检测,两房两厅,4个采样点,每点基本最少测四项,广州市区内,以验收机构报价为准。)如有其他疑问,欢迎致电37613902、37613903进行咨询,将有专业人员为您解释。(说明:本合同范本适用于包工不包料装修工程)A2款包工不包料装修工程室内环境质量保证合同(示范文本)甲方(业主)(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施工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室内环境质量保证合同》作为,《》装修工程合同附件。一、本室内环境质量保证合同内容和范围1.达标要求:乙方在室内环境质量验收期内,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要求,保障本次装修工程室内环境质量达到(GB50325-2001)国家验收标准(参见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主要依据条款说明》中第1、2款)。2.建材保证:甲方保证本工程涉及自购建材达到《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要求,乙方对因甲方自购建材造成的室内环境质量超标不负责任。3.甲方保证:本次室内环境质量检测(验收)工程涉及的室内空间在验收时无其他甲方自置的装饰和家具等污染源。4.验收时间:检测(验收)依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之6.0.1条款规定:“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后、交付使用前进行”,定为完工后日内进行,具体日期由甲乙双方约定。5.检测机构:甲乙双方共同认可具有资质(已通过省级以上实验室计量认证)的机构(北京)中科国环环境技术研究中心广州分中心进行本次室内环境质量检测(验收)。6.验收监督:甲乙双方共同监督检测(验收)过程,并对检测结果签字确认。7.甲/乙方为本次检测的委托方。甲方检测监督人为:电话:通讯地址:乙方检测监督人为:电话:通讯地址:8.通知到场:本次检测的委托方应提前2天通知双方的授权监督人携委托书到场监督检测(验收)过程.此等通知可以普通信函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或者传真,双方的授权监督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到场;甲乙双方有任何一方不到场的,视为自愿放弃相关现场监督权利,检测验收照常进行,测量结果视同双方认可。9.验收证书:由合同第5款所确定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检测(验收)结果证明文件,甲乙双方认可其合法性和证据力,如无充分理由不得提出再次检测(验收)的要求。10.责任承担:依据本合同指定的检测(验收)证书,不达标的,乙方必须在()天之内重新装修或治理达标,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其他损失,包括:。如第二次检测仍不能达标的,甲方有权选择:□由乙方更换建材重新装修;□由乙方治理直至检测达标;□解除装修合同;□扣装修款%共计元(人民币)(参见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主要依据条款说明》中第3款)。11.检测费用支付:应由方一次性垫付,事前在装修工程款中预留。事后按以下原则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初检所有项目达标,由甲方承担;不达标则;由不达标项目引起的治理和复检费用,由乙方承担。12.双方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12.本《室内环境质量保证合同》作为装修工程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本合同主要依据条款说明: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之3.1.1;3.1.2;3.1.3条款规定:3.1.1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1的规定。表3.1.1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测定项目限量内照射指数(IRa)≤1.0外射指数(Iγ)≤1.03.1.2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3.1.2的规定。表3.1.2无机非金属建筑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测定项目限量A类B类内照射指数(IRa)≤1.0≤1.3外射指数(Iγ)≤1.3≤1.9注:A类装修材料使用范围不受限制;B类不可用于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3.1.3空心率大于25%的建筑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镭Ra-226、钍Th-232、钾K-40的放射性比活度应同时满足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1.0、外照射指数(Iγ)不大于1.3。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之表6.0.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和浓度限量:污染物Ⅰ类民用建筑工程Ⅱ类民用建筑工程氡(Bq/m3)≤200≤400游离甲醛(mg/m3)≤0.08≤0.12苯(mg/m3)≤0.09≤0.09氨(mg/m3)≤0.20≤0.5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mg/m3)≤0.50≤0.60注: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包括(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甲方(签字):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合同范本制作单位:广东省室内环境检测联盟中科国环环境技术研究中心广州分中心广州市超核室内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咨询电话:3761390237613903地址:广州市水荫路52号之五广空机电大厦307
本文标题:装修工程室内环境质量保证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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