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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主要内容一、通则规定的范围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三、一般要求四、消防安全职责五、消防安全检查六、储存管理七、装卸安全管理八、用电安全管理九、用火安全管理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管理十一、氨制冷储存场所管理十二、石油库管理十三、棉花储存场所管理十四、粮食储存场所管理本标准规定了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检查、储存管理、装卸安全管理、用电安全管理、用火安全管理、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管理、氨制冷储存场所管理、石油库管理、棉花储存场所管理、粮食储存场所管理等。本标准适用于既有仓储场所,不适用于炸药仓库、花炮仓库。一、通则规定的范围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T21243烟花爆竹危险等级分类方法GB2520l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39农村防火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72冷库设计规范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建标152-2011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JGJ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三、一般要求3.1消防安全责任仓储场所应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职责,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仓储场所,其产权单位应提供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相应证明,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3.2消防组织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和其他仓储场所,应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应参照建标152-2011。专职消防队员可由本单位职工或者合同制工人担任,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三、一般要求3.3消防安全培训(1)仓储场所应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证上岗;(2)仓储场所在员工上岗、转岗前,应对其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对在岗人员至少每半年应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3)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仓储场所应至少每半年、其他仓储场所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三、一般要求3.4消防安全标志仓储场所应按照GB15630的要求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仓储场所应划线标明库房的墙距、垛距、主要通道、货物固定位置等,并按本标准要求设置必要的防火安全标志。四、消防安全职责4.1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仓储场所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1)制定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2)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教育,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3)落实本标准有关储存安全,装卸安全、用电安全、用火安全的各项规定;(4)保障仓储场所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5)定期组织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检测,维修,保障完好有效;(6)定期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7)制定灭火和紧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8)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初期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9)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建立消防档案。四、消防安全职责4.2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1)仓储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全面负责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2)仓储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a)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掌握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确保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b)统筹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定期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c)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d)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e)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f)建立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g)针对本仓储场所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四、消防安全职责4.3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1)仓储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可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后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2)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掌握场所设置的各类消防系统的基本情况。(3)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确定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四、消防安全职责4.4仓储场所保管员职责仓储场所保管员应具备以下消防安全技能,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1)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和消防安全知识;(2)掌握防火安全制度;(2)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4)掌握初期火灾的扑救方法和程序。五、消防安全检查5.1防火检查(1)仓储场所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各部门(班组)每周应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2)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a)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b)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c)安全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d)室内仓储场所是否设置办公窒,员工宿舍;e)物品入库前是否经专人检查;f)储存物品是否分类、分组和分堆(垛)存放,防火间距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放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等;g)火源、电源管理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h)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足否畅通,是否有明显的安全标志;i)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消防设施有无损坏、停用、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j)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五、消防安全检查5.2防火巡查(1)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仓储场所应确定防火巡查人员,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可利用场所视频监控等设备辅助开展防火巡查。(2)防火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b)有无吸烟和遗留火种现象;c)进入库区的车辆有无违章;d)装卸作业有无违章;e)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f)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等设施、器材是否完好;g)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h)门窗封闭、完好情况;i)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五、消防安全检查5.3火灾隐患整改(1)仓储场所对在防火检查、防火巡查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消除。(2)仓储场所的火灾隐患整改应符合以下要求:a)发现出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b)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c)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d)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e)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应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f)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函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g)对涉及城乡规划布局、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五、消防安全检查5.4消防档案要求(1)消防档案要求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仓储场所应建立消防档案,内容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符合以下要求:a)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依法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应同时建立电子档案;b)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c)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五、消防安全检查5.4消防档案要求(2)仓储场所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a)场所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b)场所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c)消防组织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员;d)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e)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配置情况;f)专职(义务)消防队人员及装备配备情况;g)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作业人员的基本情况;h)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文件。五、消防安全检查5.4消防档案要求(3)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a)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b)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各种法律文书;c)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测试报告以及维修探养记录;d)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e)防火检查、巡查记录;f)有关电气设备检测、防雷装置检测等记录资料;g)消防安全培训记录;h)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消防演练记录;i)火灾情况记录;j)消防奖惩情况记录。六、储存管理6.1仓储场所按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分为甲、乙、丙、丁、戊5类。6.2仓储场所内不应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等确需搭建时,应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批同意,并明确防火责任人、落实临时防火措施,作业结束后应立即拆除。6.3室内储存场所不应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内不应设办公室。其他室内储存场所确需设办公室时,其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且门、窗应直通库外。六、储存管理6.4甲、乙、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其库房布局、储存类别及核定的最大储存量不应擅点改变。如需改建、扩建或变更使用用途的,应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手续。6.5物品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确认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6.6库房储存物资应严格按照设计单位划定的堆装区域线和核定的存放量储存。6.7库房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m2。库房内主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m。六、储存管理6.8库房内堆放物品应满足以下要求:a)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人字屋架从横粱算起);b)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e)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d)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e)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m。6.9库房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货架不应遮挡消火栓、自动喷淋系统喷头以及排烟口。六、储存管理6.10甲、乙类物品的储存除执行《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a)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悬挂安全警示牌,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b)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应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c)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理,防止跑、冒、滴、漏;d)易自燃或遇水分解的物品应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六、储存管理6.11室外储存应满足以下要求:a)室外储存物品应分类、分组和分堆(垛)储存。堆垛与堆垛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组与组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堆垛高度的2倍,且不应小于10m。室外储存场所的总储量以及与其他建筑物、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b)室外储存区不应堆积可燃性杂物,并应控制植物、杂草生长,定期清理。六、储存管理6.12将室内储存物品转至室外临时储存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并尽快转为室内储存。6.13物品质量不应超过楼地面的安全载荷,当储存吸水性物品时,应考虑灭火时可能吸收的水的质量。6.14储存物品与风管、供暖管道、散热器的距离不应小于0.5m,与供暖机组、风管炉、烟道之间的距离在各个方向上都不应小于1m。6.15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材料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并定期处理。七、装卸安全管理7.1进入仓储场所的机动
本文标题:2017最新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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