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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经贸合同法我国的对外经济合作和对外贸易中的各种商务活动,都是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之后,依法签订合同,作为双方或各方当事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依据。涉外经贸合同是外经贸业务最常用最基本的商务工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或个人对外签订了大量的外经贸合同。其中成功的不少.但有问题的合同也不少.特别是由于外向型经济扩展迅速而新手较多.致使对外签约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使我方的合法权益或正当的合同权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对此。必须通过全面了解和掌握国际经贸合同法律常识和技巧,以及在自身实践中善于总结经验等途径迅速提高对外签约人员的素质。否则,就无法确保合同预期目标的顺利实现。第一节国际经贸合同的范围、概念和法律一、涉外经济贸易合同的定义和范围及相应的法律。(一)涉外经济贸易合同的范围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就其该法的实际内容而言,实际上既包括了涉外经济合同法.又包括了涉外贸易合同法。因为.诸如外商来华投资办企业合同、境外贷款合同均属于对外经济合同,而外贸合同则主要是买卖合同以及“三来一补”等合同。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是关于这两大类合同的法律。那些单纯的文化交流、艺术合作而无赢利性质的涉外活动中的合同,自然不是《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同理,无息贷款合同或无偿援助等一类非赢利的涉外合同也不在该法的调整范围中。(二)涉外经贸合同的定义·223·中国的经济组织、个人同外国的经济组织、个人坠曼型塑旦塑所订立的协议就是涉外经贸合同。值得注意的是涉外运输合同不受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调整(见该法第二条)。因为海商法对这种合同做了十分详尽的专门规定(见本书海商法部分).故此种合同不受《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调整。二、国际经贸合同及相应的法律(一)国际经贸合同的范围和概念1.国际经贸合同比涉外经贸合同的范围更为广泛。前者指的是各国之间发生的商事合同。后者指的是某同对外经贸介同。用图表示如下涉外经贸贸合同2.国际经贸合同的慨念。由上图可知。各国私人之间的纶贸合同即国际经贸合同。这种合同的签订也是以赢利为目标的。(二)国际经贸合同法的范围正如上文所述,涉外经济贸易合同法规。包括该国对外经济贸易合同的国内立法、最高立法、司法和执法机构对这些法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以及该国正式缔结或参加的双边经济贸易条约或多边国际经济贸易公约中有关合同的条款。而国际经济贸易合同法的规范则包括各国的涉外经济贸易合同的国内法规及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国际立法和各国参加或签订的双边、多边国际经济贸易协定、公约和惯例。为便于解释,可参看以下图解:·224·涉外经贸合同法贸合同法I./J水按时、按质、按量做好进u工作;2.及时『旬}r货郜¨通报行情和业务进展情况.不得自行更改订货要求。3.负责对外谈判的商务部分;4.及时将合f叫副本转给订货单位,以便及时开证等;5.及时对外索赔;6.外贸公司未及时完成任务时,要赔偿订货部门的损失并自行承担一切费用。(三)既向委托人又向外商收费,是不合理的在我国的技术引进的业务中.有的外贸公司,一方面从国内引进单位收取手续费.同时又向外商收取代理费.致使外商将其支付给我国外贸公司的代理费加进合同总价之中,这就既增加了引进单位的负担,又有背于各国民法关于代理的原则(即代理人不能既是委托人的管理人又是第三人的代理人)。对此种方式我国经贸部予以禁止。我国经贸部明确规定,凡属收了国外厂商代理费的就不应再向国内引进单位收手续费。第二节国际经贸合同的种类一、国际经贸合同的种类国际经贸合同要比《涉外经济合同法》所包容的合同种类更广.大致包括8个方面,30多种合同。1.商品交易方面: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套设备进出口合同、包销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寄售合同、易货贸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补偿贸易合同等。·225·国际工程合作方面:有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勘探、设计、施工、安装等)、工程合作合同。2.国际劳务合作合同、来料来样加工合同、承揽合同、加工装配合同、船舶修理合同等。3.国际科技合作方面:有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合作合同、技术引进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使用许可合同、专利许可实施合同、商标专利转让合同等。4.外国投资方面: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包括石油、矿产、风险、作业承包合同等)、合作生产合同、专利、商标、技术诀窍转让合同等。5.金融方面:政策调整贷款合同、行业贷款合同、商业信用贷款合同、出口信用贷款合同、补偿贸易贷款合同、引进技术贷款合同、进口设备贷款合同、基建工程项目贷款合同、开发基金贷款合同、专项贷款合同。’6.租赁和保险方面:有国际租赁合同、涉外担保合同、涉外保险合同(各种保险类别)。7.运输方面: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货物各式联运合同、邮政运输合同、管道运输合同、集装箱运输合同等。8.其他方面:有保证合同、外企劳动合同、涉外培训合同、国际广告合同、仲裁合同、经营管理合同等。二、《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其调整适用的经济合同种类,有以下18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对外加工装配合同。·22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补偿贸易合同。国际信贷合同。国际租赁合同。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国际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国际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合同。国际间成套设备供应合同。国际劳务合同。国际科技咨询服务合同。涉外担保合同。涉外保险合同。涉外仓储保管合同。涉外委托代理合同。三、几种特殊涉外经贸合同的适用法律有关国际运输方面的合同,没有列入《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原因是这些合同必然要涉及到海上侵权、海事共同理算等问题。因而,国际上对此也有一些专门的规定和公约。我国于1952年参加由原苏联东欧11国组成的“铁路合作组织”所缔结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我国同这些国家之间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完全由该协定调整。我国还先后加入了1929年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华沙公约),和1955年的《修改1929年统一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协定书》(即海牙议定书)。我国和其他缔约国之间的航空运输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即须根据这两个条约来处理。·227·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始终体现了签订涉外经济合同必须遵循的独立自主、互利平等、参照国际惯例这三项基本原则。第一节独立自主原则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的总原则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西方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只不过在提法上与我国略有区别。他们的术语是公共秩序。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九章进一步规定·违反中国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款。须经当事人协商予以取消或者改正后.合同方可有效,同时.第七条规定.凡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获得批准时方为合同成立。以上这些规定都体现了签订涉外经济合同时.必须维护国家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独立自主的原则。我国当事人在同外商签订涉外经济合l司时,要考虑到作为中国的法人。在合同中不能订立违背国家利益和法律的条款。从客观上讲.违背独立自主原则的涉外经济合同,在法律上也是不成立的。例如。有的涉外合作经营合同明文规定:每个工作日为12个小时.这就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8小时工作制,这些做法违反了我国的法规,因而。是不尊重我国主权的表现。第二节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合同·应当依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第十条又规定:“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尤效。”·228·以上条款为当事人公平合理地订立和履行合同提供了法律保障。平等互利是基本原则之一。对初次接触的外商首先应进行资信调查,以便了解其经营能力。由于我方通常不大好意思与外商谈条件.所以,必要时可请有经验的律师参与谈判。这样.既可不伤和气,又可实现互利。第三节参照国际惯例的原则国际惯例按其约束力不同可分为“强制性”的和“任意性”的。前者指世界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后者指经过当事人选择才有约束力的。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做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为使合同具有双方均可接受的准据法。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就要适用国际惯例。这样做不仅可以说服对方放弃某些不公平的条款,而且使双方尽可能地达成一致的协议。·229·第三章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违约救济第一节要约与承诺要约亦称发盘或发价,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提出订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另一方称为受要约人。有关的法律对要约的规定通常有三方面的内容:(1)订约的意图和订约的条件;(2)要约人能否撤回要约或更改要约的内容;(3)要约的失效。承诺亦称为接受,是指受要约人完全同意了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有效的承诺即达成一项合同。法律对承诺的规定通常包括:(1)承诺的要件,即构成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的一定的条件;(2)承诺的形成与传递方式;(3)承诺的生效;(4)承诺的撤回。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各国的法律对要约与承诺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要约与承诺的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受要约人接受时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要约。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在未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得予撤销。但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Id.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而期限尚未届满或以其它方.230·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Ib.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受要约人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要约,即是承诺。接受要约的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要约人所规定的时间内未曾送达要约人,承诺就无效。对要约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型々羞煎盛厦要约i逐险)。但是,对要约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要约的条件,除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承诺。如果要约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要约条件以及承诺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如果要约人同意,逾期承诺仍有承诺的效力。如果撤回通知于原承诺应生效前送达要约人。承诺可撤回。2.英美法及大陆法对要约与承诺的规定。各国法律一般都认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的这种意思表示必须清楚确定并传达给受要约人,一旦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北欧国家的法律要求要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但是,英美法允许要约也可向不确定的任何人提出。明确表示订约的主要条件,其目的在于确定要约人订约的真实意图并据此确定合同的内容。但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只要当事人有订约的意图,某些主要条件虽然在要约中没有明确。但只要有合理的确定依据、方法或在法律上可以加以确定的,要约仍属有效。要约人能否撤回要约或更改其内容,各国法律对此有不同规定。德国民法典规定: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注明有不受约束的词句.要约人必须受其要约的约束。如果在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则在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或更改其要约。如果在要约中没有规定有效·231·期,则依通常可望得到答复以前。不得撤回或更改其要约。英美普通法则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无约束力,要约可以在它被承诺以前随时撤回或更改其内容,只有当要约有时价或在要约的许诺文件上签字腊封。对要约人才具有约束力。关于要约的失效.一些国家的法律都有一些具体规定:a.由于要约人撤回要约而失效.b.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期限已到,如未规定承诺期限.则在超过合理时间(英美法的规定)或超过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达到的期间(大陆法的规定)要约失效Ic.要约因遇到受要约人的拒绝或提出反要约而失效;d.要约因遇到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的情况下失效。对承诺要件的规定:a.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b·承诺必须在要约指定的有效期限内做出Ic.承诺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如果承诺的内容与要约内容不同,这就不是一个有效承诺·而是反要约。但是.在美国《统一商法
本文标题:第一章国际经贸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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