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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关键术语电子合同电子“代理人”确认收讫点击合同电子错误第一节电子合同概述一、电子合同的概念合同:《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电子合同的特征1电子合同的形式具有特殊性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我国《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形式-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对话方式(无需使用文字)表达相互之间达成的协议。适用于能及时履行的经济合同。优点: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毋须当事人特别指明。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但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关系的内容。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能产生任何文字的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口头形式的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所以,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和标的数额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这种形式。合同形式-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书面方式表达相互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应注意,除主合同之外,与主合同有关的电报、书信、图表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优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有据可查,便于当事人履行,便于管理和监督,便于举证,预防和处理纠纷,是经济合同当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可作如下分类:(1)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前者指行为人采用普通文字形式进行意思表示。如书面合同,授权委托书、书信和电报等。后者指行为人除采用普通文字进行外,还须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其他形式,才能完成意思表示。如经公证、鉴证、审核、登记等。(2)法定书面形式和约定书面形式。前者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以文字形式进行意思表示,后者指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以某种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各国民法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均重视书面形式。合同形式-公证形式公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的方式,订立合同时所采取的一种合同形式。公证机关一般均以合同的书面形式为基础,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合同书上加盖公证印鉴,以资证明。经过公证的合同具有最可靠的证据力,当事人除有相反的证据外,不能推翻。我国法律对合同的公证采取自愿原则。合同是否须经公证,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要求必须公证的合同就须公证,不经公证不生效。但对一些重要的合同种类,法律也可以规定必须进行公证。当事人和法律都可以赋予合同的公证形式以证据效力或者成立生效的效力。合同形式-登记形式登记形式是指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将合同提交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登记形式一般常用于不动产的买卖合同。某些特殊的动产,如船舶等,在法律上视为不动产,其转让也采取登记形式。合同的登记形式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也可以由法律加以规定。合同形式-鉴证形式鉴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鉴证是国家对合同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行政措施,只能由国家行政主管机关进行。鉴证的作用在于加强合同的证明,提高合同的可靠性。鉴证也采取自愿原则。除国家规定必须鉴证的合同外,鉴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鉴证。对于地方性法规规定必须予以鉴证的合同,在作出鉴证规定的行政区域内签订时应从其规定。合同形式-批准形式批准形式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别的合同须采取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一种合同形式。这类合同,除应由当事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外,还应将合同书及有关文件提交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才能生效。生效: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外+书面形式+批准形式。合同的批准形式是国家对某些特殊类别合同的特殊要求。法律不要求合同批准形式的,当事人不能约定或要求国家进行批准。须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合同,自始就无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也不能认为他们之间成立了合同。这是合同的批准形式与其他几种法定形式的重要区别。2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具有特殊性《合同法》把合同订立的程序规定为要约、承诺,经过“要约”与“承诺”,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面对面与非面对面3电子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具有特殊性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或称法律效力。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三、电子合同的分类1根据电子合同的标的不同,可以将电子合同分为信息产品合同和非信息产品合同2根据电子合同订立的方式不同,主要可以分为点击合同、以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订立的合同和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四、电子合同的法律承认(一)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二)电子合同的法律承认1扩大解释法在立法中扩大“书面形式”的外延,从而将数据电文直接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2“功能等同”法将基于纸质媒介的法律适用到网络环境中,对网络环境下新媒介与纸质媒介的某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功能进行比较,如基本功能相等,则新媒介具有纸质媒介同样的法律效力和意义。第二节电子合同的成立一、电子合同中的要约(一)一般原理(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1网络广告2在线交易中的商品展示(三)要约的撤回与撤销二、电子合同中的承诺(一)一般原理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作出(二)承诺的撤回三、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一)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二)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四、确认收讫规则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对确认收讫的应用规定了五项主要规则:(1)确认收讫可以用任何方式或行为进行;(2)发送人要求以确认收讫为条件的,在收到确认之前,视信息为未发送;(3)发送人未要求以确认收讫为条件,并在合理期限内未收到确认的,可通知接收人并指定期限,在上述期限内仍未收到的,视信息为未发送;(4)发送人收到确认的,表明信息已由收件人收到,但不表明收到的内容与发出的内容一致;(5)确认收讫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或各国自己决定。第三节电子合同的生效一、电子合同的当事人(一)当事人身份的确认(二)当事人订约能力的认定1自然人订约能力的认定2企业或非企业组织订约能力的认定二、电子自动交易(一)电子自动交易概述(二)电子“代理人”的法律性质三、电子错误(一)电子错误的含义电子错误,是指在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使用信息系统而产生的错误或者变异(二)电子错误的法律调整规则四、点击合同(一)点击合同概述点击合同(clickwrapcontract),是指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人通过计算机程序预先设定合同条款的全部或一部分,以规定其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对人必须点击“同意”才能订立的合同点击合同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点击合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订,其条款是定型化的,相对人的意思具有附和性。第二,点击合同可以广泛、重复使用,其相对人可以是不确定的。第三,点击合同具有互动性(二)影响点击合同效力的因素1B2C交易中点击合同应满足的条件•(1)合理提醒消费者注意•(2)保证消费者有审查的机会和时间2B2B交易中点击合同应满足的条件•(1)由双方当事人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持续使用,每一次使用,都以相对人知悉该格式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且语义相同。•(2)点击合同的条款和使用应符合行业惯例或商业习惯。•(3)对于初次使用的格式条款,应给予相对人了解的机会第四节电子合同的履行与违约救济一、电子合同的履行概述(一)电子合同履行的原则1适当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二)电子合同履行的方式二、信息产品合同的履行(一)信息产品的交付1信息产品交付的地点2信息产品交付的附随义务3许可方的电子控制权(二)信息产品的验收1信息产品的检验2信息产品的接收(三)信息产品合同履行中的风险承担1风险转移的时间2风险责任的承担原则三、电子合同的违约救济[1](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二)免责事由1文件感染病毒2非因自己原因造成的网络中断3非因自己原因造成的电子错误(三)违约救济1实际履行2继续使用3停止使用4中止访问
本文标题:第三章 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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