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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租船订舱、投保、报关和装运–一、租船、订舱和装运–在CIF或CFR条件下,租船订舱是卖方的责任之一。如出口货物数量较大,需要整船载运的,则要对外办理租船手续;对出口货物数量不大,不需整船装运的,则安排洽订班轮或租订部分舱位运输。–1、查看船期表,填写出口货物托运单(B/N)–各进出口公司填写托运单(B/N),作为订舱依据。–所谓托运单是指托运人根据贸易合同和信用证条款内容填写的向承运人办理货物托运的单证。承运人根据托运单内容,并结合船舶的航线挂靠港、船期和舱位等条件考虑,认为合适后,即接受这一托运,并在托运单上签章,留存一份,退回托运人一份,至此,订舱手续即告完成,运输合同即告成立。–2、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托运人的托运单证后,即签发给托运人装货单(S/O)。–装货单俗称下货纸。其作用有三:一是通知托运人货物已配妥××航次××船,装货日期,让其备货装船;二是便于托运人向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海关凭以验放货物;三是作为命令船长接受该批货物装船的通知。–3、货物装船之后,即由船长或大副签发收货单,即大副收据(Mate’sReceipt)或收货单。收货单是船公司签发给托运人的表明货物已装船的临时收据。托运人凭收货单向外轮代理公司交付运费并换取正式提单。–4、托运人凭收货单向外轮代理公司交付运费并换取正式提单。–做好“四排”、“三平衡”的工作。–“四排”是指以买卖合同为对象,根据合同项下的货物是否备妥、信用证是否开到,货源能否落实,按四种情况进行分析排队,即“有证有货”、“有证无货”、“无证有货”、“无证无货”。–“三平衡”是指以信用证为依据,根据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船期和信用证的有效期远近,结合货源和运输能力的具体情况,分别轻重缓急,力求做到证、货、船三方面的衔接和平衡,尽力避免交货期不准、拖延交货期或不交货等现象的产生。(二)投保–凡是按CIF价格成交的出口合同,卖方在装船前,须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填制投保单。出口商品的投保手续,一般都是逐笔办理的。–(三)报关–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装船出运前向海关申报的手续。按照我国海关法规定:凡是进出国境的货物,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港口、车站、国际航空站进出,并由货物所有人向海关申报,经过海关放行后,货物才可提取或者装船出口。–报关企业的类型有三种: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和自理报关企业。(四)发出装船通知–在货物装船后,应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一般用传真等方式按信用证规定的内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有的要求以信函形式通知买方,以便了解装运情况,做好进口接货和办理进口手续的准备。特别是按CFR贸易术语成交的出口合同,由买方办理保险,我们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对方能及时办理保险。否则,由于我方未及时或未发出装船通知,对方未能办理保险,如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失,应由我方承担责任。装船通知的内容一般包括信用证号码、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尺码、净重、总值、船名、提单日期、提单号等。
本文标题:第三节-第十四章出口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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