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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第一节概述一、定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消灭,当事人不再受合同关系的约束。二、合同终止的原因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清偿)2、合同的解除(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7、其他三、终止的法律后果1、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从权利、从义务一并消灭、2、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3、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之后,当事人还应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合同终止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5、负债字据的返还第二节合同的解除案例1:甲、乙订立一棉花购销合同,约定甲收购乙农场秋收后收获的全部棉花。不料,乙农场逢夏季洪水水灾,棉苗全部冲走,寸棉未收。问:(1)谁可解除合同?(2)设乙农场虽在夏季逢洪水之灾,但灾后棉花产量只是稍有减产而已,问甲、乙谁有解除权?案例2:甲、乙于7月订立一买卖甲祖传名画合同,约定9月1日交货,8月8日,乙得知甲故意(or不小心)把此名画烧掉,乙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一、合同解除概述(一)定义: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关系提前消灭,它包括双方协议和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两种情况。(二)合同解除的特点:1、合同解除的对象是已有效成立的合同。2、合同解除必须要通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3、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关系在一般情况下自始消灭。(三)合同的解除的方式约定解除权(单方解除)1、合意解除协议解除(双方解除)2、法定解除(单方解除)条件:(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预期违约的行为)(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实例解说1甲为钢厂,乙为钢铁贸易公司。甲、乙约定,甲在6月1日前交付钢材50吨与乙,货到付款。过了6月2日,甲未交付。问:(1)乙可否解除合同?(2)设乙于6月3日催告甲:“贵方务必于6月25日前送到,否则我方无法履行与另一公司的合同。”过了6月25日,甲仍未送到。乙能否解除合同?(3)设甲于6月1日交付钢材48吨,余下2吨不交付,乙可否解除合同?(4)设甲于6月1日交付钢材5吨,余下的不交付,乙可否解除合同?实例解说2某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以每套40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3000套童装,由被告送货,5月1日为交货最后期限。合同订立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l0万元预付款。4月30日,原告向被告询问货物是否备齐,被告答复过完“五一节”即可送货上门,原告答应。5月4日,原告因末收到货物,遂派人前往被告处,发现被告仅生产出1500套,而大量工人在生产另外的服装。原告提出因被告已违约,所以决定将已做好的童装提回,其余的服装请被告不要生产了。被告提出制作童装的面料已备齐,不能终止合同。最后,原告同意被告可于5月20日将货送至原告处,否则因赶不上“六一”儿童节前的展销会.不必再发;已做出的服装由原告提走。5月20日,被告未能将货运到,直到5月28日,被告告知原告,货已备齐,可直接将该批货物送至展销会场。原告称合同已解除,拒绝收货,并请被告退回4万元货款。被告拒绝退款。原告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原来的购销合同,并要求被告退回货款,赔偿损失。被告辩称,该批服装是为原告特别制作的.且在5月28日将货送至展销会场,并不影响原告的销售,原告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四)合同解除的效力第三节抵销一、抵消的概念指两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其债务的清偿方式,而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消灭。为抵消的债权——即指主张抵消的人享有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抵消债权或反对债权。被抵消的债权——即指他方对主张抵消的人享有的债权叫做被动债权或主债权。甲欠乙5万甲乙(主张抵销)乙欠甲10万主动债权被动债权合意抵销抵消法定抵销二、合意(协议)抵消(100条)三、法定抵消(99条)1、定义:是指两人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且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一方主张以自己的债权与对方的债权按对等数额消灭的单方意思表示。2、构成要件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须双方债务的种类相同;3)须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4)主动债权应先于被动债权到期或与被动债权同时到期;5)须债务之性质可以抵消;《台湾民法典》第337条债之请求权虽经时效而消灭,如在时效未完成前,其债权已适于抵销者,亦得为抵销。3、例外:第一、依债的性质不得抵消的。如不作为的债务、约定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以及提供劳务的债务;第二、依法律规定不得抵消的债务。第三、依当事人约定不得抵消的债务4、效力(1)抵消使双方债权按照抵消数额而消灭。(2)抵消自当事人的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3)抵消使双方的债权溯及到得为抵消时消灭。第四节提存(一)概念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使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制度。提存的当事人:提存机关债权人债务人保管合同利益第三人合同(二)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包括:(1)货币;(2)有价证券、(3)票据、提单、权利证书;(4)贵重物品;(5)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6)其他适于提存的标的物。(三)不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包括:(1)低值、易损、易耗物品;(2)鲜活、易腐易烂易燃易爆等物品;(3)需要专门技术养护物品;(4)超大型机械设备、建设设施等。不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债务人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拍卖或变卖,将所得价款提存。注意:关于不动产能否提存,理论上有争议。我国《提存公证规则》采肯定说。(四)提存的原因(101条)(五)提存的条件(六)提存的效力1、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2、在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3、在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实例解说某年1月1日,王某与原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王某租用原告的汽车一辆,租期为一年,王某先交半年租金,另一半在租用期满后5日内交付。次年1月1日,租用期满,王某将车归还原告,次日向公司交付另一半租金时,公司拒绝接收,理由是王某租用的汽车出现故障,要求王某先解决损失赔偿。后经有关部门检查,该车并无故障。王某遂再次向原告交付租金,原告无理拒收,王某遂向原告所在的该市某公证处(即被告)申请提存该笔租金。经过一系列提存程序,被告向王某出具提存公证书。半年后,原告向王某催要租金,王某告知其租金已被提存至被告处。原告遂到被告处领取该笔租金,被告要求其支付提存费用,原告称王某没有及时通知其提存事实.拒绝给付。被告遂留置该笔租金。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被提存的租金。审判理由及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为公法上之关系,不属于民事诉讼的管辖范围,故对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问:法院的的判决是否正确?第五节免除和混同一、免除(105条)(一)概念是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单方行为。1、单方行为2、无因行为3、无偿行为4、非要式行为(二)免除的成立要件1、免除人应对债权有处分权2、免除人应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为意思表示3、不得撤回4、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三)免除的效力二、混同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一)混同的成立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债权债务的特定承受(二)混同的效力
本文标题:第九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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