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分封制——是西周分封诸侯的制度。公元前11世纪中期,周朝建立后,为巩固奴隶主国家政权,周王把王族、功臣和先代的贵族分封到各地作诸侯,建立诸侯国,并规定了诸侯享有的权力和对周王应尽的义务。分封制以血缘为纽带,官职为世袭。与分封制密切相关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是宗法制,宗法制由原始社会的父系家长制直接演变而来,其核心内容是嫡长子继承制,即嫡长子继承父亲的宗主地位,庶子进行分封。它是一种权力继承制度。其将权力继承用嫡长子继承制的形式固定下来,以解决贵族间的矛盾,巩固分封制,防止贵族之间因权力继承问题而发生内乱。分封制与宗法制最突出的特点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嫡长子与分封下去的众子有双重关系,在亲缘上是兄弟关系,在政治上又是君臣关系。因此二者共同强调的当然是血缘关系了,没有血缘关系也就不会对其分封。(一)。前提。武王伐纣,西周建立。(二)。目的:巩固周的统治,以藩屏周。(三)。内容:1.周天子将土地封给:王族,功臣,先代贵族。让他们建立诸侯国,拱卫周天子2.被分封诸侯的义务:服从,纳贡,提供军赋力役。3被分封诸侯有权在诸侯国内实行再分封。在诸侯国内可设官员,建立武装,征赋役。(四)。主要封国:主要王族:燕鲁功臣:齐先代贵族:宋(五)作用:1:起初起到加强统治,稳定秩序的作用(周享国800年)2:后期:诸侯争霸,王权衰微,分封制逐渐瓦解井田制是西周时的土地制度。国家在修筑水渠和道路时把土地划分为许多“井”字形方块,故称为井田。井田制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亦即属于周王,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周王把土地分赐给各级贵族,让他们世代享用。他们只有享用权而无所有权,所以不准转让和买卖。为了充分发挥地力,并规定了定期“换土易居”的分配制度。西周的井田制根据剥削对象的不同,有两种不同的区划,一种是“十夫有沟”,即国中平民的份地。其收入要上缴国家十分之一,作为贡税,以充军赋。另一种是“九夫为井”,即国家将方里土地按井字形划为九区,中一区为公田,余八区为私田分授八夫;公田由八夫助耕,收获全部缴给领主。男子成年受田,老死还田。井田制度是奴隶制国家的经济基础,体现了我国奴隶社会生产关系的主要部分。它与宗法制度紧密相连,在西周时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井田制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开始实行于商朝,盛行于西周,瓦解于春秋,废除于战国。井田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周王,周王把土地分赐给诸侯臣下,但臣下只能世代享用,不得转让和自由买卖,还要交纳一定的贡赋。从生产方式上,奴隶主贵族强迫奴隶集体耕种,剥夺奴隶的劳动成果。井田制瓦解的根本原因是生产力的发展,井田制这种生产方式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出现了私田。春秋后期,鲁国实行初税亩,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随之而来的是新的剥削方式的出现。封建地主对农民的剥削方式的出现,导致了井田制的崩溃世卿世禄卿是古代高级官吏的称呼。世卿就是天子或诸侯国君之下的贵族,世世代代、父死子继,连任卿这样的高官。禄是官吏所得的享受财物。世禄就是官吏们世世代代、父死子继,享有所封的土地及其赋税收入,世袭卿位和禄田的制度在古代曾十分盛行,世卿世禄制的废除是商鞅变法[1]的时候1、“使黔首自实田”:秦统一后,为了统一征收全国田税,秦始皇“使黔首自实田”。“黔首”是指官吏以外的居民,即让这些百姓向封建国家呈报他们占有的土地数量,政府根据土地数额向他们征收赋税。它标志着从春秋战国以来发展起来的封建土地私有制,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法律上的确认,保证了封建国家的赋税来源,是巩固统一和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一项重要措施。2、焚书坑儒:公元前213年,为了加强思想控制,秦朝丞相李斯主张把除秦国史书以外的所有《诗》、《书》和诸子百家的书籍,除中央政府主管的以外,一律收缴烧毁;以后敢谈这些书的处死,是古非今者灭族。秦始皇采纳了李斯的建议。次年,秦始皇下令把460多个骂他的儒生全部活埋。这两件事,史称“焚书坑儒”。焚书坑儒扼杀了春秋以来“百家争鸣”的局面,使古代文化遭到了严重摧残。3.均输中国西汉的一项财政措施。由桑弘羊制定。原意为“齐劳逸而便贡输”。西汉元鼎二年(公元前115)桑弘羊出任大农丞时试行。五年后他升任大农令,将此法颁行全国。当时,各郡国都必须把本地的土特产品作为贡品送往京师。这种做法有很多弊端:①须役使大批农民进行运输,民户不堪其苦;②长途运输,贡品难免受损变质,而且运费常超过原价很多;③各地贡品在本地属珍品,但运抵京师后与其他地区同类贡品相比,可能属下品,这样既不能供皇室享用,又造成贡品的积压浪费,使朝廷得不偿失。均输法就是为了克服以上弊端而推行的。其具体做法是:各郡置均输官,其贡品除品质特优者仍须运送京师外,一般贡品不再运送,或由当地均输官运往邻近高价地区售卖,或将贡品按当地售价折成现金,再另购丰产而廉价的商品运往高价地区发售。这样,既可减少以往贡品运送造成的损失,又可相对减轻民户负担,同时还增加了财政收入。西汉以后,均输法长期为封建理财家所推崇和引用。如唐代刘晏管理东南财赋时,曾把均输的基本精神运用到粮食转运和盐政、常平业务等方面,即以租赋和盐利收入采买当地土特产品,通过漕船运往汴州及关中一带出售,同样在财政上取得了敛不及民而用度足(《新唐书·刘晏列传》)的好效果。宋代王安石在其变法中也推行了均输法。此后由于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除漕粮外,实物贡赋形态及封建劳役日益退居次要地位,均输措施才随之消逝。4.平准中国封建社会运用贵时抛售、贱时收买的方式,以求稳定市场价格的一种经济措施。中国西汉元封元年(前110),桑弘羊在京师长安专设机构,执行平准业务。后又于太初元年(前104)扩充大农令机构,改称大司农,并在其下设立平准令丞,专司其事。桑弘羊的平准思想是先秦范蠡和《管子》一书的价格概念具体发挥的结果5.王田制”,是王莽时期的一种土地制度。王莽在始建国元年宣布的政策是:将天下田改名‘王田’,以王田制为名恢复井田制,说白了就是恢复西周的井田制,天下土地国有。“王田制”,将全国土地收归国有,并按井田制重新分配。在这里王莽着意于立即消除土地兼并,初意未始不善,但这一政策违背了当时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发展规律,这就注定了它的失败。结果,既没有能力兑现无田者可按标准受田的承诺,又危及官僚大地主的特权利益6.代田法西汉赵过推行的一种适应北方旱作地区的耕作方法。由于在同一地块上作物种植的田垅隔年代换,所以称作代田法。汉武帝刘彻末年,为了增加农业生产,任赵过为搜粟都尉。赵过把关中农民创造的代田法加以总结推广,即把耕地分治成圳(同畎,田间小沟)和垅,圳垅相间,圳宽一尺(汉一尺约当今0.694尺),深一尺,垅宽也是一尺。一亩定制宽六尺,适可容纳三圳三垅。种子播在圳底不受风吹,可以保商,幼苗长在圳中,也能得到和保持较多的水份,生长健壮。在每次中耕锄草时,将垅上的土同草一起锄入圳中,培壅苗根,到了暑天,垅上的土削平,圳垅相齐,这就使作物的根能扎得深,既可耐旱,也可抗风,防止倒伏。第二年耕作时变更过来,以原来的圳为垅,原来的垅为圳,使同一地块的土地沿圳垅轮换利用,以恢复地力。在代田法的推广过程中,赵过首先令离宫卒在离宫外墙内侧空地上试验,结果较常法耕种的土地每汉亩(大亩,约合0.69市亩)一般增产粟一石(大石,合今二市斗)以上,好的可增产二石。随后,赵过令大司农组织工巧奴大量制作改良农具──耦犁、耧犁,又令关中地区的郡守督所属县令长、三老、力田和里父老中懂农业技术的使用改良农具,学习代田法的耕作和养苗方法,以便推广。在推广过程中,发现有些农民因缺牛而无法趁雨水及时耕种,于是赵过又接受前平都令光的建议,令农民以换工或付工值的办法组织起来用人力挽犁。采用这样的办法,人多的组一天可耕三十亩,人少的一天也可耕十三亩,较旧法用耒耜翻地,效率大有提高,使更多的土地得到垦辟。后来代田法不仅行于三辅地区,也推广到河东、弘农、西北边郡乃至居延等地,都收到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增产的效果6、“工商食官”:商周时期,手工业和商业基本上由官府控制经营。由于商品经济不发展,独立经营的手工业者和商人极少,工匠和商贾多是官奴隶。工商业者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在官府作坊和指定的范围内进行,其产品和经营主要地为贵族统治者的政治或生活需要而服务的,这就是所谓的“工商食官”制度,5、五铢钱:汉代的铜质铸币。始铸于汉武帝元狩五年(前118),钱文“五铢”,重如其文,有周郭。最初,中央与地方均可铸造。元鼎四年(前113),汉武帝下令取消郡国铸币的权力,将铸币权收归中央,专令水衡部尉属下的中官、辨铜、技巧三官负责铸造新五铢钱,当时名为“三官钱”。新莽时期禁用五铢钱。东汉时期,复行五铢钱。五铢钱成为汉代使用时间最久,质量最好,数量最多的官铸货币。东汉后各朝仍有沿用,至唐代才废除10、丝绸之路:古代联结亚、非、欧三洲的陆地通道。西汉时,通过新疆的中西陆路通道:南路从长安出发,经敦煌(阳关),鄯善,于阗,莎车等地,越葱岭到大月氏,安息等国;北路经敦煌(玉门关),车师前国,龟兹,疏勒等地,越葱岭到大宛,康居,奄蔡,由此南下可以到达安息,由安息向西可以到达大秦。这两条道路是当时东西方经济交流的大动脉。当时,中国的丝织品在国际上享有盛誉,深受人们的喜爱。由于通过这两条路输出的商品主要是丝织品,所以这两条路被称为“丝绸之路”。丝绸之路是古代中国同中亚、西亚各国经济文化交流的友谊之路九品中正制:公元230年,曹操病死后,曹丕为了称帝不得不向世家大族妥协,采纳颖川士族陈群的建议,实施“九品官人”的选官制度。即:选择在中央做官的“著姓士族”为本州郡的中正、大中正,他们负责品定本郡属的杰出人才并定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凡九等,报中央备案以为选官依据。九品中正制在实施之初曾起到某些积极作用,但是很快就被世家大族操纵,形成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的局面。九品中正制也就演变成了世家大族垄断政治的工具三长制:我国北魏时期开始实施的地方基层组织机构。太和十年(486),在北魏政权业已相对稳固的前提下,为了抑制豪强隐匿户、口和逃避中央租调徭役,并由政府直接控制基层组织,北魏孝文帝采纳给事中李沖的建议废除宗主督护制,创立“三长制”。三长制即: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其职责是检查户口,监督耕作,征收租调,征发徭役和兵役。三长享有免除一人到三人官役的优待。均田制:自西晋末年以来的社会大动荡,流民南迁造成了中原地区“地广人稀”的局面,在这样的客观条件下,北魏的统治者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485)颁布均田法,实施“计口授田”的“均田制”。其内容为:男子十五岁以上,授露田(不栽树的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如采用休耕法,田加倍授给;男子另给桑田二十亩。人身老免课或者身死之时,所授田均要还给国家府兵制:中国古代兵制,西魏权臣宇文泰创建于魏文帝大统年间。西魏大统十六年(550)前,建立起八柱国(大将军)、十二大将军、二十四开府(又称二十四军)的专门的府兵组织系统。八柱国的设置乃模仿鲜卑拓跋部的八部制度,其中宇文泰实为全军统帅,魏宗室元欣仅挂虚名,实际分统府兵的只有六柱国,所统兵士也改从各自主将之姓。府兵具有中央禁卫军性质,一人充当府兵,全家即编入军籍,不属州县大索貌阅:隋朝采用观察、核对相貌的办法来检查户、口的一个措施。隋朝建立之初,地方豪强大量隐匿人口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文帝遂于开皇二年下令“大索貌阅”,即:根据户籍簿上登记的年龄,来核对本人体、貌等生理特征,以防诈老讹小逃避租役。若有户、口不实者,正、长皆受流刑。通过这一措施,既增加了国家的编户,有利于国家的赋税收入,又打击了豪强世族的势力,从而加强了中央集权,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发展输庸代役:唐初推行的一种赋役制度,规定农民服徭役二十天,是为正役。国家若不需要其服役,则每丁按照每天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标准,交足二十天的以之以代役,这称“庸”,也叫“输庸代役”。国家若需要延长其服役期限,除服役二十天外,若加役十五天,免其调;加役三十天,则租调全免。若出现水、旱、虫等严重自然灾害,农作物损失十分之四以上免租,损失十分之六以上免调,损失十分之七
本文标题:中国经济史名词解释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92164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