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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合同也称为契约、协议,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特点表现为:1、合同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2、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二、合同的分类(一)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四)主合同与从合同(五)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六)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七)预约合同与本合同预约合同:是谈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本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本合同:当事人双方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三、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一)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适用范围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应该为各类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简单的说,合同法应适用于各类民事合同。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立法的指导思想以及调整合同主体间合同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准则,其贯通于合同法律规范之中。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基本依据和出发点。(一)平等原则、公平原则(二)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四)合法原则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成立(一)概念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二)合同成立的条件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具备必要的条款;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二、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要约1、概念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2、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5)要约经受要约的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义表示约束。3、要约和要约邀请区别:(1)效力不同。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要约邀请对要约人没有在撤回上的限制,当事人可以任意撤回,要约邀请不存在撤销的问题。(2)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受要约人承诺送达,合同即告成立。要约邀请,则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它只是唤起别人向自己作出要约表示或使自己能向别人发出要约。(3)要约必须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或者说,要约必须能够决定合同的内容。而要约邀请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4)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的对象进行。而要约邀请的对象则一般是不特定的大众对象。(5)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相对人的,故要约多采取一般信息传达方式:即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故往往借助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介传播。4、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生效时间发信主义受信主义理解主义我国法律采纳受信主义。5、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入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根据要约的形式拘束力,任何一项要约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便能产生撤回的效力。由于撤回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作出的,因此在撤回时要约并没有生效,撤回要约也不会影响到受要约人的利益。(2)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要约是允许撤销的,但是,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以后,基于对要约的信赖,已为准备承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在要约撤销以后应有权要求要约人给予适当补偿。6、要约失效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要约失效情形:(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二)承诺1、概念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2、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3、承诺的效力:(1)生效时间:承诺生效时间以到达要约人时确定,即采纳到达主义。(2)效力:承诺的效果在于使合同成立,即一旦承诺生效,合同便宣告成立。4、承诺的撤回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7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三)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三、缔约过失责任(一)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二)构成要件(1)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2)缔约相对人受有损失(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4)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三)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存在的四种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案例:某城郊结合部有一小型杂货市场,系某地村委会于2007年以王某等20个最初经营户预交的两年租金所建。两年来,杂货市场生意一般,杂货市场所处地段的房租也无较大变化。2009年5月12日,即租赁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村委会书面通知王某等经营户于2009年6月30日到村委会办公室续签合同,通知无其他条款内容。此后,王某等为继续经营作了大量准备。但当王某等去续签合同时,却被告知村委会将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来决定新一轮的租赁户。双方协商未果,王某等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村委会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那么,王某等的要求能得到满足吗?案例: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企业(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参考答案:(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例中,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内作出。(2)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例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生效(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二)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生效要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下: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必须具备正确理解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思的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二、无效合同(一)概念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为无效。(二)无效合同的范围(1)欺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三、效力待定的合同(一)概念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二)效力待定合同的范围要是指主体不合格而订立的合同。(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3)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四、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一)概念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二)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通常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的行使,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如果撤销权人主动向对方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而对方未表示异议,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如果对撤销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则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裁决。撤销权人有权提出变更合同,请求变更的权利也是撤销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我国合同法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范围(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五、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以后,将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是无效的,而不是从确认合同无效之时起无效。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原合同对当事人不再具有任何拘束力,当事人也不得基于原合同而主张任何权利或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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