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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法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契约是当代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合同法是经济法中的重中之中•第一节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六节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合同的分类•三、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概念•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一节合同法概述——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民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是主体平等的行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凭借行政权力或经济实力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主体必须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以欺诈等手段订立合同无效。)3、是民事法律行为——目的是设立、变更和终止财产性权利和义务关系。第一节合同法概述——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的特征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甲公司依双方约定,按期将香烟运至境内,但乙公司提走货物后,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3个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试分析:•(1)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2)应如何处理?•(1)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故为无效合同。•(2)由于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自始、绝对、确定、永久没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法院应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交易损害了国家利益,法院可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没收双方用于交易的财产。•1、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当事人是否双方互相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2、有偿合同、无偿合同——当事人是否需要为从合同中得到的利益付出代价3、诺成合同、实践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生效要件第一节合同法概述——合同的分类如买卖、互易、租赁等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借用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生效的合同。如保管、借用等合同。以案说法•曹某与陈某两人是好朋友,一日,曹某到陈某家作客,曹某见陈某家里有一幅画很是喜欢,陈某见状对曹某说让我先挂几天就送给你,曹某表示不信,陈某当即立据为凭,后因曹某与陈某两人因事发生争执导致关系恶化,陈某一直也就没有将画给曹某,曹某很生气,拿着陈某所立凭据找陈某索要画不成,遂曹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承担违约责任。•试分析:•(1)陈某与曹某所订立的合同是那类合同?•(2)法院会支持曹某的主张吗?为什么?•解答:•(1)陈某与曹某所订立的合同是赠与合同——诺成性合同。•(2)法院会支持曹某的主张。因为首先,我国《合同法》上所规定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关系即可以成立,符合合同生效条件,即从成立之时起生效。•其次,尽管《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本案中,直至曹某起诉,陈某也没有行使任意撤销权,赠与合同仍有法律拘束力。所以陈某应对曹某承担违约责任。第一节合同法概述——合同的分类4、主合同、从合同——是否需要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前提。根据合同间是否有主从关系,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5、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有确定名称并设有专门规范合同法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第一节合同法概述——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合同法概念我国合同立法•现行合同法于1999年3月颁布,10月1日起实行。1、平等——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无论大小强弱。2、自愿——当事人自主选择交易对象、内容,协商一致3、公平——各方权利义务合理、等值,不得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4、诚信——遵守商业道德,遵守合同约定第一节合同法概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四项基本原则案例•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清朝花瓶,系赵某祖父所留。李某通过他人得知此事,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5000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古董店,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请问:•1)本合同是否存在问题?•2)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3)法院应如何处理?•(1)不符合意思表示一致的要求;•(2)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非赵某真实意思;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3)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该买卖合同。并依法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三、合同的效力以案说法•甲企业经理与乙企业经理为多年好友,一日相遇,酒桌上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试分析:•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为什么?订立的形式•解答要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以案说法合同还有什么形式呢?第二节合同的成立1)要约的概念2)要约邀请3)要约的生效时间4)要约的撤回5)要约的撤销6)要约的失效要约承诺1)承诺的概念2)承诺成立的条件3)承诺的到达4)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5)承诺的生效6)承诺的撤回7)迟延承诺1)向相对人发出。一般为特定的人。2)内容具体确定。即应包括合同的主要条件如名称、价格、数量等3)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表明经受要约人同意,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应受要约的约束“A公司向B公司发出电话,要将一批电视800台以每台600元价格卖出,明确了交货方式等内容”是不是要约?(一)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合同的订立•1、要约应符合下列规定:•◎要约邀请——不特定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20万元,广告有效期为10天。乙公司看到该则广告后于第5天自带金额为500万元的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甲公司的车此时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依照法律规定,有关本案的正确表述是()。A.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应承担违约责任B.甲发布广告的行为不构成要约,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民事责任C.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但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民事责任D.甲发布广告的行为不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应补偿乙实际支出的费用损失•AA公司向B公司发出一个要约,要将一批电视以每台600元价格卖出,要约中明确了交货方式等合同的其他条款。要约何时生效?要约一旦到达B公司后,即生效。2、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2、要约的效力:约束要约人(1)A公司向B公司发出一个要约,要将一批电视以每台600元价格卖出,要约中明确了交货方式等合同的其他条款。要约何时生效?要约一旦到达B公司后,即生效。约束要约人A公司,即如果在要约的有效期内B公司发出承诺,即同意A公司提出的条件,那么合同即成立。A公司不能以其更改了要约内容而否认合同的成立。对受要约人来说,他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还可就要约内容按自己的意思加以改动,送还要约人,这便是所谓“还价”。还价,在法律上视为新的要约。(2)A公司向B公司发出一个要约,要将一批电视以每台600元价格卖出,要约中明确了交货方式等合同的其他条款,要约中还规定:如果B公司三天内不做出拒绝的意思表示,则视为B公司同意要约的条件,A公司就向B公司发货。问:如果B公司三天内没有做出任何意思表示,合同是否成立?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所有的要约都可以被撤回。A公司向B公司发出一个要约,要将一批电视以每台600元价格卖出,要约中明确了交货方式等合同的其他条款。如1月4号发出要约,平信的方式,1月6号打电话给B公司要求取消,同时1月4号的信到达(或者还没有到达时),能否将要约撤回?•3、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4、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5、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以案说法•甲厂向乙单位去函表示:“本厂生产的W型电话机,每台单价90元。如果贵单位需要,请与我厂联系。”乙单位回函:“我部门愿向贵厂订购W型电话机500台,每台单价85元。”2个月后,乙单位收到甲厂发来的500台电话机,但每台价格仍为90元,于是拒收。为此甲厂以乙单位违约为由起诉于法院。•试分析:•乙单位是否违约?为什么?解题要点:•乙单位不违约。•因为合同还未成立。乙单位对甲厂的回函是一个附条件的新要约,因其对甲厂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变更,这一行为并不是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乙单位的回函对甲厂电话机的报价提出异议,属于实质性变更,故为新要约。因此,该合同没有成立,乙单位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1)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作出2)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3)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二)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2、承诺作出的方式•1、承诺成立的条件1、实质性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新要约。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
本文标题:第六章合同法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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