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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出口合同的履行教学内容与目标本章主要阐述出口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出口合同履行的一般程序及其每一个环节的主要内容和应注意的事项。通过本章学习,应达到以下学习目标:认识出口合同履行的重要性和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掌握出口合同履行货、证、运、款四个基本环节,操作要点和应注意事项。掌握全部出口业务单证的处理技术,尤其是审核各种类型的信用证并根据所给信用证缮制全套出口单据。学习重点与难点审核信用证。出口单据的缮制。第一节出口合同履行程序货(按时、按量、按质备货)证(催证、审证、改证)船(租船、订舱、报关、报检、投保、装船)款(制单结汇、收汇核销)第二节备货与报验一、准备货物㈠按约定装运期限的要求备妥货物货物备妥的时间应严格按照出口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并结合船期进行安排。分期、分批装运必须按合同规定办理。㈡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备货货物的品质、规格必须与出口合同及信用证的规定一致。㈢按合同规定的包装条件交货《公约》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方式交付货物。倘若合同对包装未作具体规定,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应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㈣所备货物要适合通常的用途和特定的使用目的卖方所交付的货物质量除了必须与买卖合同的规定相一致外,还应按情况承担默示的合同责任。㈤所备货物必须属于卖方所有权并无侵犯他人权利的货物卖方对货物要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不得侵犯他人权利。卖方对出售的货物应当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保证不侵犯他人的权利是卖方必须承担的又一项默示的合同义务。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少于合同规定,构成了根本违反合同,或者卖方完全不交货,则买方可宣告合同无效。㈥必须按规定的数量交货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即超交),买方除非有使他得以拒收货物的其他理由,否则必须至少收取合同中所规定的数量。至于超交部分,买方既可拒绝收取,也可收取其一部分或全部;对所收取的任何超交数量,买方必须按合同价格支付。二、报验对属于法定检验或出口合同约定必须经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的出口商品,在货物备齐后,应持买卖合同、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证向商品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只有取得商检部门发给的合格证之后,海关才准放行。非法定检验,出口合同也未规定由商检机构出证的商品,则应视不同情况,委托商检机构、生产部门或供货部门进行检验,或由外贸企业自行检验,合格后装运出口。第三节催证、审证和改证凡是凭信用证方式付款的合同,买方必须按合同规定及时开立信用证,而且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相符或者虽有不符,但其不符内容能为卖方接受。这就涉及到催证、审证、改证等环节。一、催证通常在下列情况下才有必要进行:合同规定装运期限较长,同时规定买方应在装运期前一定期限内开证,出口商应在通知进口商预期装运期时,同时催促对方按约定时间开证。结合船期情况或有可能提前装运时,也可与进口商商议,要求提前开证。买方未在销售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开立信用证,卖方有权向买方要求损害赔偿。并在此之前,仍可催促进口商开证。开证期限未到,但发现客户资信不佳,或市场情况有变,也可催促对方开证。(一)银行审核的主要内容政治性、政策性的审核资信情况的审核信用证真伪的审核保付文句和限制性条款的审核(二)出口企业审核信用证的主要内容1.审核信用证的种类及生效问题2.信用证的金额与币制3.有效期、到期地点、交单期和最迟装运日期4.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5.信用证的付款期限6.信用证的商品品名、规格、数量、包装条款7.信用证的运输条款8.信用证的单据条款9.信用证的其他特殊条款三、改证UCP500对修改信用证的基本内容有四:⑴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及受益人同意,既不能修改也不能取消。⑵自发出修改之时起,开证行即须受该修改内容的约束,而且对已发出的修改不得撤销。⑶直至受益人将接受修改的意见告知通知该修改的银行止,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依然有效。⑷对同一修改通知的部分接受是不允许的,因此是无效的。第四节托运、报关及保险一、托运所谓托运,是指出口企业委托货运代理办理出口货物运输事宜。我出口企业通常都委托我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外运公司)或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货运代理)(InternationalFreightForwarder或FreightForwardingAgent)办理。集装箱货物托运单装货单(ShippingOrderS/O),又称关单,是船公司或其代理向船上负责人(船长或大副)和集装箱装卸作业区签发的一种通知其接受装货的指示文件。在准备装货前,托运人必须先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场站收据(DockReceipt,D/R)是指承运人委托集装箱堆场、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站在收到整箱货或拼箱货后签发的收据。托运人可凭此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换取正本提单。二、报关报关的程序1.出口申报。申报资格。必须是经海关审核准予注册的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和自理报关企业及其报关员。申报时间。出口货物的报关时限是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申报单证。指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出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商业和货运单证,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衽特殊管制的证件等。2.审核单证海关接受出口申报后,应对报关员所递交的所有单证进行审核。是否齐全、正确、有效,内容是否一致。3.查验货物检查出口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包装状况、数量重量等事项是否与出口报关单和其他证件相符,以防止非法出口、走私及偷漏关税等。4.办理征税出口企业或其代理在向海关按规定税率缴清税款或提供适当担保后,海关方要签章放行。5.清关放行在装货单(在海运情况下)上盖放行章,货方才能凭该装货单要求船方装运出境。海关在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加盖验讫章,退报关员,以供出口企业凭此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三、保险在履行CIF等出口合同时,在配舱就绪、确定船名、航次和装运日期后,出口企业应按照出口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以取得约定的保险单据。在办理投保手续时,通常应填写对外运输险投保单(applicationforforeigntransportationinsurance)第五节制单结汇一、制单结汇的方式1.收妥结汇。又称先收后结,是指出口地银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经审核确认与信用证条款的规定相符后,将单据寄给国外付款行索偿,待付款行将外汇划给出口地银行后,该行再按当日外汇牌价结算成人民币交付给受益人。又称买单结汇,是指议付行在审核单据后确认受益人所交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按信用证的条款买入受益人的汇票和/或单据,按照票面金额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净数按议付日人民币市场汇价折算成人民币,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2.押汇是指出口地银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经审核无误后,将单据寄给国外银行索偿,并自交单日起在事先规定期限内将货款外汇结算成人民币货记受益人帐户或交付给受益人。3.定期结汇二、出口单证的制作要求1.正确2.完整3.及时4.简明5.整洁三、几种主要单证的制作说明1.汇票(billofexchange,draft)①出票条款。在信用证业务中,一般包含三个内容:开证行名称、信用证号码和开证日期。上述三个内容应分别填入汇票相应的项目:“凭”(drawnunder)项下就填开证行名称和信用证号码(L/CNo.);“日期”(date)一栏应填开证日期。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汇票金额应与发票金额一致。如信用证规定汇票金额为发票金额的百分之几,例如98%,那么发票金额应为100%,汇票余额为98%,其差额2%一般为应付的佣金。通常适用于中间商代开信用证的场合。如信用证规定部分信用证付款,部分托收,则应分两套汇票,信用证下支款的汇票按信用证允许的金额填制,其余部分为托收项下的汇票的金额,两者之和等于发票金额。汇票上的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②汇票金额和币别。在信用证方式下,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以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为付款人。在托收方式下,付款人一般为国外进口商。③付款人。又称收款人或汇票抬头人。汇票的受款人应为银行。在信用证方式下,汇票的受款人通常为议付行或出口商的往来银行。在托收方式下,汇票的受款人为托收行。在我出口业务中,对外签发的汇票均应作成指示抬头。如“付中国银行或其指定人”④汇票的受款人。通常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在托收方式下,一般为买卖合同的出口人。⑤汇票的出票人。2.商业发票(commercialinvoice)出具人名称。一般为出口人。在发票的顶端,通常印有出口人的名称及详细地址。在信用证方式下,上述出口人的名称及地址必须与信用证所规定的受益人的名称与地址相一致。发票抬头人名称。在信用证方式下,商业发票的抬头必须做成开证申请人。在托收发式下,商业发票的抬头一般为国外进口商。发票号码、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及开票日期。发票号码由出口人统一编制;合同号码应如实填列;信用证号码依照信用证中列明的填制。发票的开立日期不要与运输单据的日期相距过远,且必须在信用证的交单有效期内,也不应晚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到期日。装运港或装运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应明确具体,如遇在世界上重名的港口或城市,应加列国名或地区名称。运输标志。凡是信用证有指定的唛头的,必须依照规定制唛。应与运输单据和其他单据所表示的相一致。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与包装方法。必须与信用证要求完全相符,不能有任何差异。单价与总值。应做到单价、数量、总值三者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发票的总金额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金额。各种说明。国外开来的信用证,有时要求在发票加注特定费用金额等说明、有关文件号码与证明文句等。签发人的签字或盖章。商业发票习惯上均有发货人的正式签字。发票的份数较多,一般正本不少于四份。其中两份随同提单等其他单据并银行议付或托收,另外两份连同提单副本径寄进口商,3.包装单据是指一切记载或描述商品包装情况的单据,也是商业发票的补充单据。在向银行交单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时,除散货外,一般均要求提供包装单据。常见的有装箱单(packinglist)、重量单(weightlist)、尺码单(measurementlist)等。装箱单是表明出口货物的包装形式、包装内容、数量、重量、体积或件数的单据。其主要用途是作为海关验货、公证行核对和进口商提货点数的凭据。并无固定的格式和内容,只能由出口人根据货物的种类和进口商的要求而仿照商业发票的大体格式来制作。重量单,是用于以重量计量、计价的商品清单。一般列明每件包装商品的毛重和净重、整批货物的总毛重和总净重;尺码单,又称体积单,是着重记载货物的包装件的长、宽、高及总体积的清单。供买方及承运人了解货物的尺码,以便合理运输、储存及计算运费。4.提单(billoflanding)托运人(shipper)。一般为信用证的受益人。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亦接受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一方为托运人的海运提单,此种提单称之为第三者提单(thirdpartyB/L),如以货运代理机构作为托运人。收货人(consignee)。提单中收货人栏目的缮制方法应严格依照信用证的规定。在实际业务中,提单大都依照信用证的规定做成“凭指定”(toorder)或“凭托运人指示”(toorderofshipper)抬头。被通知人(notifyparty)提单上列被通知人的目的,是便于船公司在船货抵港前能及时通知实际购货人作好提货准备。所以提单中的被通知人通常是货物的进口人或其代理。提单号码(B/LNO)。船名及航次(nameofvessel)。应填列货物实际所装船舶的船名及航次。装货港、卸货港(portofloading,portofdischarge)。必须具体,而不能把装货港笼统地写成“中国港口”唛头(shippingmarks)。按实际使用填列。并与发票上所列相一致。包装件数、种类与货物的描述(numberandkindofpackages,descriptionofgoods)。毛重和尺码(g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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