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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海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共51页第1页云南海度律师事务所关于发行2014年昆明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致:昆明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昆明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与云南海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滇池治理三期企业债券法律服务协议书》的约定,本所担任发行人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或“本次发行债券”)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改进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简化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债券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云南海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共51页第2页目录第一章重要声明第二章释义第三章正文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四、发行人的设立五、发行人股东六、发行人的独立性七、发行人的业务及资信状况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十二、发行人的税务十三、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十四、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十五、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十六、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第四章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云南海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共51页第3页第一章重要声明(一)本所律师依据《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编报规则》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二)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保证在本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三)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和对有关事实的说明是真实的、完整的;其所提供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真实、有效;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其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事实的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四)对出具本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说明。本所律师对以上无其他证据可供佐证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说明视为真实无误。(五)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债券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云南海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共51页第4页见,并不涉及有关财务会计、审计、信用评级、内部控制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本所律师在本意见书中对审计结论、财务会计数据、信用评级结论及依据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六)本所律师承诺,不作出违反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的免责声明。(七)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债券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八)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国家发改委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九)本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发行人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将本意见书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云南海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共51页第5页第二章释义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发行人、公司、股份公司、滇池投资指昆明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市国资委、国资委指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改委、国家发改委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所指云南海度律师事务所主承销商、摩根华鑫指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中审亚太指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指昆明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云南海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共51页第6页员关联方指根据《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特指持有发行人5%以上出资、股权或股份的关联方《公司章程》指《昆明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条例》指《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指《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改进通知》指《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简化通知》指《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南海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共51页第7页《法律意见书》指《云南海度律师事务所关于发行2014年昆明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底稿》指《发行2014年昆明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之工作底稿》债券指企业债券元指人民币元云南海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共51页第8页第三章正文基于上述声明与释义,云南海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后,根据企业债券发行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企业债券发行的相关要求,就发行2014年昆明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下列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一)2013年9月11日,发行人董事会办公室发出《关于召开昆明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届第二次董事会的通知》通知发行人全体董事于2013年9月20日召开公司董事会,本次董事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公司开展第三期企业债券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二)2013年9月20日,发行人召开了董事会会议,该董事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并由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表决同意,发行人开展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企业债券的发行工作。(三)2013年9月23日,发行人唯一股东昆明市国资委(昆国资复[2013]306)号文件,同意发行人启动申报发行20亿元、期限7年、年综合融资成本不超过7.5%的企业债券,募集“十二五”期间滇池治理项目建设资金以及补充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云南海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共51页第9页(四)本次债券发行尚需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的核准。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作出董事会决议,昆明市国资委已批复同意。上述决议及批复内容及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条例》、《简化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等规定,本次债券发行的批准程序及内容合法有效。但本次债券发行尚需取得国家发改委的核准。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1、发行人概况发行人名称:昆明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00万元公司住所:昆明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内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徐增雄。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股东: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经营范围:经营管理污水处理产业,收取污水处理费;受托作为出资人代表承担昆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滇池治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开展基础性产业、高科技产业及其它产业的投资、经营和云南海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共51页第10页专业化资产管理(以上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项审批,按审批的项目和时限开展经营活动)。2、发行人历史沿革(1)发行人成立于2004年10月,系经昆明市人民政府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昆明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昆政通〔2004〕11号)批准组建的国有独资投资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根据昆政通〔2004〕11号文要求,在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成立前对滇投公司资产进行监督管理。(2)2005年12月23日,由昆明市财政局代昆明市人民政府向发行人新增出资6400万,发行人于2006年10月25日将注册资本变更增至7,400万元。同日,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昆明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昆政通〔2004〕11号)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国资委对十九户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通知》(昆政办通〔2004〕154号)要求,发行人股东由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变更为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3)2008年9月18日,根据昆明市国资委《关于增加昆明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批复》(昆国资〔2008〕168号),昆明市国资委将北岸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项目资金24,706万元、船房河截污综合治理工程国债补助5,410万元以及乌龙河截污综合治理工程国债补助2,280万元注入发行人。发行人注册资本增加至39,796万元。(4)2013年4月19日,根据昆明市国资委《关于同意昆明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部分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批复》(昆国资云南海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共51页第11页〔2013〕92号),昆明市国资委同意发行人将资本公积中的460,204万元转增为注册资本。发行人注册资本增加至500,000万元。(二)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自成立之日起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历次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发行人的声明和保证,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出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予终止的情形,即未出现股东大会决定解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被依法撤销以及公司宣告破产的情形。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通过了历年工商年检记录,不存在因决议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被宣告破产及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等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解散的情形。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影响发行人主体资格合法存续的事实或法律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条例》之相关规定,具备发行本次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发行本次债券的实质性条件云南海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共51页第12页进行了逐项核查。(一)发行人净资产规模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审亚太事务所”)出具的(中审亚太审[2014]020011号)《审计报告》,截止2013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净资产(归属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为人民币15,356,475,242.78元,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符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改进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第2项及《简化通知》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二)发行人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中审亚太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财务管理制度》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已建立了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符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三)发行人的累计债券及余额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中审亚太事务所出具的中审亚太审[2014]020011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包含少数股东股东权益合计)为人民币15,455,932,641.82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2014年昆明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下称“《募集说明书》”),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2009年4月,发行人发行了8亿元公司债券,简称“09滇投云南海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共51页第13页债”,期限为6年期,利率为5.90%;2013年2月,发行人发行了12亿元公司债券,简称“13滇投债”,期限为7年期,利率为6.50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