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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法总论合同法总论2第一节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合同的履行第四节合同的变更、转让与解除第五节合同的的无效和撤销合同法总论3第1节合同法概述合同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总论4一、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一)合同的概念合同(亦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一种协议。合同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用来约定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法总论5合同与一般的协议有着本质区别:合同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一个当事人不可能形成合同。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当事人的意见表示一致的产物。合同是能够引起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法律事实。合同是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合同法总论6(二)合同的种类典型合同15种:买卖合同;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合同法总论7在法律上,合同分类一般为:1、以合同的成立以是否需要支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行为为标准。诺成合同:合同经双方当事人要约承诺并签字盖章后即为生效,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实践合同:合同虽经双方当事人要约、承诺还不能生效,还需当事人交付一定的实物或者完成其他的约定行为后方能生效,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合同法总论82、以合同的成立以是否采用法律要求的形式为标准。要式合同: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不要求合同: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3、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为标准。单务合同: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如借用合同,赠与合同等。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有对待给付义务,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合同法总论94、以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主合同:可以独立的存在、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条件的合同。从合同:不具有独立性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担保合同为典型。5、以合同名称是否由法律专门确定为标准。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法律为其确定了专门的名称和规则的合同。(15种合同)无名合同:法律没有确定一定的名称和专门的具体规则的合同。合同法总论106、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待给付关系。有偿合同:存在对待给付关系,大部分合同。(获得利益)无偿合同:没有对待给付关系,赠与合同。(同时是单务合同)7、以合同成立的形式为标准书面合同:采用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订立的合同。口头合同:以语言等形式订立的合同。合同法总论11二、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这一合同法典。广义:指所有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包括其他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还可表示为:合同法是调整以经济协作形式体现的商品流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总论12(二)合同法的功能与作用合同是古老的法律形式,合同法是现代国家确认并保护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商品交易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对国家经济生活有重要意义。1、确定并保障当事人在商品交易过程中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实现。当事人经济利益地实现,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的,进而达到鼓励交易,促进经济的发展。2、保障社会化大生产。社会化大生产以生产、供应、销售、运输等各个环节来实现,市场经济下合同是最佳的法律形式。合同法总论133.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规订了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一系列制度,确定了基本的交易秩序,是经济高效运行的前提。4.保障对外经济关系的顺利进行。按照国际商业惯例,国际经济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关系来确定和运行,只有具备完善的合同法律制度,才能吸引和确保对外经济关系。合同法总论14(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在内的所有合同法律制度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指导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还可以作为确立行为准则的基础和司法审判的依据。根据我国《合同法》的内容和功能,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可确定为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平等原则。合同法总论151.合同自由原则:是由合同法调整对象所决定的。在我国,合同自由是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渐确立的。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在合同法上的体现主要在于合同法的任意性规范的特点,体现为:(1)缔约自由(2)选择相对人自由(3)确定合同内容的自由(4)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5)订立形式自由合同自由原则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应当是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之下的自由。合同法总论162.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在民法中被奉为帝王原则3.平等原则:关注的是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问题,体现了合同法所调整的民事关系的本质特征,即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原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前提,是合同的基石。平等原则体现的是机会的平等,权利的平等而非合同结果的平等。合同法总论17第2节合同的订立订立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法总论18为了保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订立合同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否则,将会导致合同的无效。合同法总论19一、订立合同应遵循的原则(一)主体合格原则主体合格原则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法定资格。根据合同法规定,主体合格原则包括下列几个方面的内容:1、当事人具备合法资格。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公民、合伙人、个体商户、农村承包户)合同法总论20自然人:具备相应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法人:合法主体。法人内部单位和机构无权对外订立合同,直接参与经济关系;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够对外订立合同;其他组织:法人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他组织持有营业执照;法人对外独立承担经济责任,其他组织对外不能完全承担经济责任时由其开办者承担。合同法总论212.当事人应根据其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以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即主体的权利能力要合格。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国家法律法规所确定的特许经营或专有经营范围的产品或服务,由此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合同法总论223.代订合同要合法自然人本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因故不能亲自订立合同时,可以授权委托其他自然人、下属部门、内部成员、其他社会主体,以该自然人,该法人,该社会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合同法总论23•要注意:1)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授权他人订立合同时,应签署授权委托书。2)授权委托书一般应明确记载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委托人与受托人等内容。3)受托人依据授权委托书订立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该委托人承受。同时,委托人也应承担因违法授权或授权不明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代理人负有连带责任)例:甲公司的分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的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一份货物合同,根据订立原则,该合同效,其法律责任由公司承担。合同法总论24(二)合法原则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前提条件在于合同要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因此,订立合同应遵循合法原则。合法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合同法总论25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不仅要遵守《合同法》、合同条例或实施细则的规定,还要遵守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或法规的规定。只有遵守国家法律规定订立的合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受法律保护。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合同的,即使双方当事人都自愿,也属无效。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合同自由原则,自由的界限是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此类规定的合同属于当然无效的合同。合同法总论262.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利用合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合同法总论27(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平等互利、协商一致,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状态与意思表示的反映。1.平等互利。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都能通过合同的履行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2.协商一致。就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充分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方为成立。合同是当事人“合意”的法律行为。合同法总论28(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社会道德在法律上的体现,不得欺诈隐瞒。合同法总论29二、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的主要内容。(1)是合同的核心部分,(2)是合同得以成立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必不可少的内容,(3)是当事人承受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4)是当事人是否履行合同的检验标准,(5)也是处理合同纠纷的基本依据。合同有不同种类,每一类合同的内容不尽相同。就合同的基本要求和共性而言,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以下一些内容。合同法总论30(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实际上就是指订立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对合同主体的明确。(二)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任何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没有标的或者标的不明确的合同,不能成立也无法履行。标的可分为: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合同法总论31(三)数量和质量合同标的要通过一定的数量和质量表现出来,是确定标的的客观标准,也是衡量当事人权力和义务的依据。(四)价款和酬金亦称价金,都是货币的表现形式,是当事人实现自己经济利益的基本条款,也是判断当事人是否履行价金条款的依据。合同法总论32(五)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属于合同的基本条款,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界限,还是处理合同纠纷的基本依据。履行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例:学校在北京购买一批电脑,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加约定,并没达成补充协议,则付款地在,交货地在。合同法总论33(六)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七)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以何种方式解决可能出现争议的条款。(1)可以选择仲裁方式;(2)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可以选择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法总论34三、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订立的程序,就是合同订立的步骤和阶段。一般而言,合同订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使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从而合同成立。除了掌握要约、承诺的基本含义外,当事人还应注意具有特殊意义的合同订立前的准备工作。合同法总论35(一)合同订立的准备为保证合同能得以顺利履行,实现当事人的经济目的,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应做些必要的准备工作。1.确定自己的经济目的。2.认真选择对方当事人。合同法总论36(二)要约要约,是订立合同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中的一个阶段,也是订立合同的初期阶段。1.要约的基本含义。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要约方);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受要约方)。要约是要约人欲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法总论37至少具备三个条件,才能成为要约:(1)内容具体确定,至少应具备成立该合同必需的条款;(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约束,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3)要约要向特定的准备与其订约的受要约人发出,特殊情况下也可向非特定人发出。合同法总论38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也可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除了: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消;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则要约不得
本文标题:第四章合同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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