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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法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民办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教学过程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位条例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主要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5年3月18日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1993年10月31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现行宪法为1982年12月4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分别通过《宪法修正案》修正)其他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5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行政法规和规章《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2004年2月26日发布)《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3月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发布)《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令第12号发布,2002年9月1日起实施)一、一个中心二、两个基点三、三个主体四、四种办法五、五种思维六、六个规范内容提要1.依法治教的基本涵义依法治教就是指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规范教育行为,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具体说,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纠纷,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一、一个中心:依法治教2.依法治教的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级权力机关(人大)、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不能把依法治教仅仅看成是政府的事情,更不能只看成是学校的事情。凡是和教育相关的政府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可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参与管理、监督教育事业和有关教育的工作。3.依法治教的范围①国家机关管理教育的有关活动②国家、集体或个人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工作机构活动③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④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实施教育教学活动⑤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接受和参与教育教学活动⑥社会组织或个人从事和参与教育的活动即:举办学校、学校办学、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教育经费拨付、捐资助学等教育活动均应纳入依法治教的范围。4.依法治教的依据宪法:原则性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教育法律:a.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施行)(18章84条)b.教育单行法律——五法一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法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规定制定的、实施和管理教育事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包括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等。a.国家教育行政法规;b.地方性教育法规;包括执行性、补充性的和自主性地方教育法规。教育规章:----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对教育法律法规的补充性文件。通常称之为:规定、办法、规范、大纲、标准等。a.地方性教育规章;b.部门教育规章;其他法律: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以及《行政处罚法》和《国家赔偿法》等。二、两个基本点:权利与义务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权利——教育法律规范对教育法律主体能够作出或不能作出一定行为以及有权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又称法定权利。权利的行使是以其他人履行义务作为保障的。义务——教育法律规范对其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又称法定义务,它以法律规定为前提,不履行者将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权利和义务是依存的;是相互关联的;是相统一的。三、三个主体:学校、教师、学生教育主体:①概念: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②范围: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③资格: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教育法上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包括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力能力。(一)学校——按照一定的社会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对受教育者进行培养和教育的场所。学校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经主管机关批准成立和登记注册的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学校是事业法人单位。学校一经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就享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1.学校的法律地位:①学校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享有国家权力的法律、法规授权;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②学校具有民法上的法人地位——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具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③学校是行政相对人——排除违法行政的请求和行政介入;参与制定教育法规和计划;听证的权力。2.学校的权利与义务①学校的权利(《教育法》第二十八条)a.按照章程自主管理;b.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的中心工作c.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d.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e.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f.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g.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h.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i.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②学校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a.遵守法律、法规;b.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c.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它职工的合法权益;d.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e.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f.依法接受监督。义务教育学校的义务:尊重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按时接纳其入学,不得开除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得拒收依法应入本校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应按有关规定保质保量的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并推广使用普通话;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对修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颁发义务教育证书;不得将校舍场地出租、转让;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将德育放在学校工作首位。(二)教师1.教师的法律地位:①“教师”的法律涵义: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以及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职业特征)的专业人员(身份特征)●教师必须从教于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形式特征)●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权利义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产生并有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教师的权利义务始与其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职,终于解聘;教师的权利义务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要求和基本保证;教师的权利义务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予以保证的。)②教师法律地位的确定●通过立法确立教师的职业地位。(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通过立法确立教师的经济地位。(教师的平均工资应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通过立法确立教师的政治和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有权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③教师主要通过其权利和义务,来体现自己的法律地位2、教师的权利——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教师法所赋予的权利,是国家对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可以为或不可以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包括:积极行为权利、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诉诸法律和申诉权利。①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监督权等②教师作为教育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权利a.教育教学自主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试验;b.学术自由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c.管理学生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并就学生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d.获取报酬待遇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e.参与教育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f.培训进修权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g.申诉权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属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并要求作出相应的处理。3.教师的义务a.遵纪守法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b.教育教学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c.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品德、文化、科学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参加和开展各项有益的社会活动;d.尊重学生人格义务。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e.保护学生权益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和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抑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f.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4.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a.学校行使法律授权或教育行政机关委托,对教师行使管理职能;b.教师对其权利和义务是不得随意放弃的;c.学校与教师之间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d.教师职业带有“公务性”,有义务服从学校的命令和管理。①任命制下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a.学校和教师的关系是以共同的意愿为前提,以平等互利为原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没有行政隶属关系;b.学校有权依法对教师进行自主管理和考核;c.学校有权对有违法行为的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但无权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②聘任制下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5.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a.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教师享有一定的对学生管理权教师对学生的指导、评价权教师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权教师对学生的权力进行维护b.平等关系:a、人格上的平等b、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个性、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将学生的个性发展与全面发展结合起来c、教师对学生的评价(成绩、品行)要公正客观平等关系包括(三)、学生•学生-----在依法成立的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1.学生法律地位的确立a.师生关系由尊卑发展到平等,学生不再是被动的受教育者,而是学习的主体;b.师生关系变为民主、平等关系,学生主体意识逐渐增强;c.法律法规对各类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d.学生法律地位的特点不同年龄段的法律地位的特点不同;作为受教育者与教育者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性(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A.学生的基本权利a、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b、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c、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和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d、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e、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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