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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创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合同合同编号:CD2011-AC-012工程名称:湘湖路综合改造工程一标段建设单位: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杭州创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金额:-1-沥青路面施工合同发包方(甲方):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杭州创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沥青路面施工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湘湖路综合改造工程一标B、C段沥青路面工程1.2工程内容:沥青砼1.3承包方式:按吨结算1.4开工日期:2011年8月10日1.5竣工日期:2011年9月8日第二条:工程数量及造价2.1工程规格及数量:SBSAC-13:420元/吨;AC-25:300元/吨;下封层粘层按1.2元/平方米计算;沥青路面铣刨:3元/平方米。沥青路面铣刨、透油层按实丈量,细粒式改性沥青砼、粗粒式沥青砼按过磅确认后的重量计量。合同暂定价240万元,最终结算价以甲乙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单》中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2.2工程质量目标:合格。第三条:甲方工作-2-3.1确保沥青路面施工的基层达到设计要求;3.2开工前/天,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3.3负责清除影响路面施工的全部障碍物,使路基达到路面施工所具备的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及施工过程中此方面新出现的问题;3.4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申报批准等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3.5指派蔡渭民电话13967137205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并负责工程的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第四条:乙方工作4.1参加甲方组织的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批确认;4.2指派徐斌电话13567141646为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处理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公司监督电话0571-828098784.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做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4.4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3-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保卫和垃圾清理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4.5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及各种设备管线。4.6对已完工的工程和安装的设备,在验收前应负责保管,保证其完好状态。第五条:进度计划5.1乙方提供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工程开工前/天提供详细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5.2甲方确认的时间:甲方在收到后/天内审批确认。甲方应在收到后/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第六条:工程验收6.1在乙方施工完工后三十天内由甲方组织验收,如逾期或甲方在未验收进行使用或利用路面,则视为沥青混凝土面层摊铺工程竣工且合格。甲方实施验收工作后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并提出意见。乙方按照甲方提出的合理的要求进行修改,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6.2工程质量按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2-26》标准验收;6.3因乙方施工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乙方必须根据质量要求进-4-行返工、修改,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有关施工费用;第七条:工程款结算结算方式:7.1出具工程计算单后一个月内支付至总工程价款的80%,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付至95%,剩余5%作为质保金。由于甲方工作面未能提供导致乙方不能一次性完工,乙方则结算已完成工程部分的工程款结算。总工程款以甲乙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单》中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7.2如甲方未按上述时间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停止下道工序施工,甲方应支付每天千分之五的违约金;7.3乙方提供沥青配合比试验资料,并提供施工当天的沥青马歇尔试验和抽提试验的试验资料。第八条:违约责任8.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该工程不能在双方约定的施工期限内完工,原定的沥青混凝土价格同市场变化因素,需双方另行价格约定。8.2若甲方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应付款项,每超期一天,按应付款的/‰向乙方支付滞纳金;8.3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的批准,乙方擅自拆改建筑物或设备管线、损坏古树名木、绿化地等,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经济损失;8.4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的批准,因乙方的责任,违反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而造成的损失(包括罚款),由-5-乙方负责并承担经济损失;8.5因一方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负责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因一方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另一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8.6诸如由于路基沉降、路基病害、非乙方等原因造成的此类路面损坏,则修补费用由甲方承担。8.7原则上乙方机械设备自进场施工后,甲方必须确保良好的施工作业面,协助乙方如期完成施工任务,中途由于甲方造成的原因,施工环境发生变化,致使机械设备多次进出施工现场,所产生的设备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九条:争议或纠纷处理9.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9.2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3、调解要求停工施工,且为双方接受;-4、裁决机关要求停止施工。第十条:其它约定10.1工程停建或缓建: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第三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6-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10.2由双方现场代表签字后的《工程结算单》为本合同的附件;10.3工程款结算由乙方单位指定人员持乙方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与甲方单位进行结算。10.4甲方将不定期对乙方提供沥青砼重量进行抽查,双发约定允许误差范围在±0.1吨内。超出误差范围以外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实际过磅重量计价。10.5工程投入使用一年内由于乙方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修补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甲方路基、基层等原因造成的路面损坏,修补费用由甲方承担。10.6其他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第十一条:附则11.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1.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3合同订立地点:工程所在地。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单位地址:电话:电话:-7-邮编:邮编:开户行:开户行:合作银行义桥支行账号:账号:201000067646177年月日年月日-8-杭州创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合同合同编号:CD2011-AC-012工程名称:湘湖路综合改造工程一标段建设单位: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杭州创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金额:-9-沥青路面施工合同发包方(甲方):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杭州创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沥青路面施工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湘湖路综合改造工程一标B、C段沥青路面工程1.2工程内容:沥青砼1.3承包方式:按吨结算1.4开工日期:2011年8月10日1.5竣工日期:2011年9月8日第二条:工程数量及造价2.1工程规格及数量:SBSAC-13:420元/吨;AC-25:300元/吨;下封层粘层按1.2元/平方米计算;沥青路面铣刨:3元/平方米。沥青路面铣刨、透油层按实丈量,细粒式改性沥青砼、粗粒式沥青砼按过磅确认后的重量计量。合同暂定价160万元,最终结算价以甲乙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单》中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2.2工程质量目标:合格。第三条:甲方工作-10-3.1确保沥青路面施工的基层达到设计要求;3.2开工前/天,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3.3负责清除影响路面施工的全部障碍物,使路基达到路面施工所具备的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及施工过程中此方面新出现的问题;3.4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申报批准等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3.5指派蔡渭民电话13967137205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并负责工程的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第四条:乙方工作4.1参加甲方组织的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批确认;4.2指派徐斌电话13567141646为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处理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公司监督电话0571-828098784.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做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4.4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11-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保卫和垃圾清理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4.5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及各种设备管线。4.6对已完工的工程和安装的设备,在验收前应负责保管,保证其完好状态。第五条:进度计划5.1乙方提供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工程开工前/天提供详细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5.2甲方确认的时间:甲方在收到后/天内审批确认。甲方应在收到后/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第六条:工程验收6.1在乙方施工完工后三十天内由甲方组织验收,如逾期或甲方在未验收进行使用或利用路面,则视为沥青混凝土面层摊铺工程竣工且合格。甲方实施验收工作后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并提出意见。乙方按照甲方提出的合理的要求进行修改,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6.2工程质量按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2-26》标准验收;6.3因乙方施工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乙方必须根据质量要求进-12-行返工、修改,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有关施工费用;第七条:工程款结算结算方式:7.1出具工程计算单后一个月内支付至总工程价款的80%,工程交工验收后付至95%,剩余5%作为质保金。由于甲方工作面未能提供导致乙方不能一次性完工,乙方则按照已完成工程结算工程款。总工程款以甲乙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单》中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7.2如甲方未按上述时间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停止下道工序施工,甲方应支付每天千分之五的违约金;7.3乙方提供沥青配合比试验资料,并提供施工当天的沥青马歇尔试验和抽提试验的试验资料。第八条:违约责任8.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该工程不能在双方约定的施工期限内完工,原定的沥青混凝土价格同市场变化因素,需双方另行价格约定。8.2若甲方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应付款项,每超期一天,按应付款的/‰向乙方支付滞纳金;8.3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的批准,乙方擅自拆改建筑物或设备管线、损坏古树名木、绿化地等,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经济损失;8.4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的批准,因乙方的责任,违反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而造成的损失(包括罚款),由-13-乙方负责并承担经济损失;8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