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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北市、宿州市文化局:现将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制的《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第一阶段编制要求》(试用稿)等相关材料发给你们,请抓紧提出意见和建议,于8月7日前报我局,我局将及时汇总报国家局和遗产院修改。省文物局文物处二00八年八月五日2《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第一阶段编制要求》(试用稿)目录第一部分概述第二部分规划编制总则第三部分规划文本大纲第四部分规划内容细则第五部分图件要求第六部分推荐技术手段第七部分优先行动计划附录:《编制要求》说明书《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第一阶段编制要求》课题组2008年6月3第一部分概述1.《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编制的背景与目标2008年3月25-26日,由国家文物局主导、联合运河沿岸8省33市在江苏扬州召开了联合申遗会议,并发表了联合申遗的《扬州共识》,会议制定了运河申遗的计划和时间表,决定分步骤编制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自此依法保护大运河进入了新的阶段。第一阶段先行编制市级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其目标是确定各地级以上城市市域内运河地段的文化遗产保护的对象和保护的基本要求并为申遗建立基本的信息库。为指导和协调大运河遗产市级保护规划工作,统一和规范各级各地规划编制的成果,特制定大运河保护规划第一阶段编制要求。2.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体系及与运河其它规划关系2.1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纵向分级体系最终的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体系纵向由三级构成,它们是:大运河遗产总体保护规划及(或)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条例大运河遗产分省保护规划大运河遗产分市保护规划其中的大运河遗产分市保护规划及与总体保护规划有关的专题研究列为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的第一阶段的任务。2.2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与运河其它规划的关系每个级别的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都在横向与同一级别的大运河的航道治理及发展建设以及水利等其它规划及其相关技术文件共同构成该级别的大运河规划的综合体系。市级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与所在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等相衔接和整合构成所在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部分。市级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的内容除了本编制要求的规定之外,还可以根据所在城市市域大运河段的特点增加或扩充后单列如大运河废弃河段遗址综合调查,大运河遗产生态廊道保护规划,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等从而构成市级大运河保护规划的体系。市级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是大运河遗产省级保护规划的下位规划,又是市域内各运河地段和地区保护详细规划的上位规划。3.编制工作组织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运河沿线各市政府负责领导,市文物(文化)主管部门牵头,规划、建设、交通、水利、土地等主管部门参与,组织编制各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2009年7月至2009年12月,运河沿线各省政府负责领导,省级文物(文化)主管4部门牵头,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和土地等主管部门参与,组织编制各省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同期2008年7月至2009年12月,国家文物局组织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大运河遗产纵向专题研究与规划工作;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国家文物局负责组织编制大运河遗产总体保护规划;各地全国文物第三次普查工作应专门针对大运河做出专项调查,积极配合规划部门工作。4.编制单位资质各级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的编制单位应该具有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甲级资质,也可以在此基础上联合编制各级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5.规划的审批及修改程序各级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编制完成后,应该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初审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规划等部门组织评审,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批准前应征得国家文物局同意。大运河遗产总体保护规划和(或)大运河保护条例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国务院(或由沿运各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对《规划》内容的调整或修改,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进行。6.规划编制的信息反馈和调整鉴于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的复杂性和综合性,本编制要求将先行试用并在市级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工作全面开展后通过跟踪试点城市的运河保护规划及其它城市的运河保护规划实践中反馈的各种问题,开展后续研究和专题研究,根据研究成果及各城市已经积累的经验对原编制要求做出深化和必要的补充、调整。第二部分《规划》编制总则1.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京杭大运河及隋唐大运河所在地级以上城市进行的运河遗产保护规划。我国其他古代运河所在城市的相关运河遗产保护规划也可参照使用。2.《规划》性质是市一级总体规划层面大运河遗产文物保护专项规划;是所在城市纳入大运河申请世界遗产范围的基本文件依据。53.《规划》依据3.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3.2条例、规范、准则、办法和国际性文献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87《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2005《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2004《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办法》2006《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2006《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管理办法》2003经过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各城市总体规划经过国务院批准的大运河相关专业总体规划相关国际性文化遗产保护文献4.规划成果《规划》的成果由三大部分组成:文本部分(包括图件),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4.1规划文本应当为条文形式,简洁准确,明确规划实施的要求,图件是文本文字的图形表述,与文本文字共同构成法定文件。4.2规划说明书是对文本的阐释和说明,规划说明书应当详尽但不必重复文本的陈述,其架构可以和文本不同。对文本涉及的历史、地理、气候、水文、地质、文化背景,对保护对象的认知界定及构成分类分析及其沿革等作进一步的说明;文本未能纳入的研究性和分析性图纸应纳入说明书中,说明书可对相关的专项评估报告和研究报告作出介绍或全文引用;对保护区划及等级划分等作出解释;对规划中的保护措施及其他内容加以阐释。64.3基础资料汇编包括规划中引用或涉及的历史文献复印件、文本部分和说明部分中未包括的历史地图、照片,有关所在段运河研究的文章或索引,说明书中未曾全文引用的且与《规划》相关的研究报告也可列入。5.《规划》的指导思想《规划》应该把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工作的基本思想,这主要体现在:5.1针对大运河是一处跨越省市行政区划和多个行政系统管理的特殊的文化遗产,《规划》应做好与其它省、市规划的统筹协调工作,做好行政管理系统之间保护要求的沟通和整合工作,做好上位规划完成后的调整工作及《规划》纳入城市规划及与其相关专业规划的整合衔接工作。5.2针对多段大运河是一处依然在用的活的文化遗产的特点,《规划》应努力使规划工作成果成为地区可持续发展进程中的重要推动力。5.3针对大运河既是人工的伟力又是自然的伟力的成果,《规划》应体现环境友好的基本特征。5.4针对大运河是我国东部大量人口集聚的地区特点,《规划》应既做好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又要使该项工作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6.规划的原则和重点5.1规划的原则:《规划》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法治的原则依法编制规划,应认真研究分析所在运河地段的大运河保护的具体问题和相关矛盾,研究相关的法规和条例及其应用,按照有效保护的原则,协调发展的原则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运河遗产保护问题的措施,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和《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予以明确并在近年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获得应用的,也是世界遗产组织十分强调的基本的保护原则,如真实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延续性原则及公众参与的原则等,并将这些原则作为指导原则,妥善协调相关法规和不同部门管理侧重点不同引发的问题并贯彻在编制文本的始终。5.2规划的重点:《规划》应在掌握已有普查成果并进一步深入调查、分析、研究大运河的遗产资源并建立详尽可信的资料库的基础上,认知大运河遗产的构成,科学评估大运河遗产的价值,提炼所在地段运河的特色及其历史作用,明确各类保护对象,划定各类保护区划,制定保护对策,协调相关矛盾,最终将规划成果纳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并与相关专业规划相整合与衔接。第三部分《规划》文本大纲1.总则1.1项目概况71.2规划依据1.3规划范围1.4规划性质1.5规划分期1.6规划成果构成2.运河遗产构成2.1运河水利、水运工程及相关物质文化遗产2.2运河水道工程遗产2.3运河聚落遗产2.4其它运河物质文化遗产2.5运河生态与景观环境2.6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3.评估3.1价值评估3.2保存现状评估3.3保护区划现状评估3.4使用现状评估3.5管理现状评估3.6展示现状评估3.7评估结论4.保护区划与保护的管理和控制4.1大运河遗产保护带及其类别4.2保护区划边界的确定4.3保护区划的管辖与保护管理权属4.4大运河遗产保护带内各类遗产的保护和控制要求5.展示规划要求6.保护管理要求7.考古规划要求8.规划分期9.相关规划建议10.图件8第四部分规划内容导则1.规划总则1.1《规划》应表述所在市域的行政区划,运河经过的所在地区的地理、气候、经济简况,简要描述该地区运河段的历史沿革,运河段的总长度,目前运河的使用情况,以及该段运河两岸有无与其相关的运河城市、运河古镇、运河村落并说明其他相关历史文化遗存的大致情况。1.2《规划》编制的性质,按本要求第二部分第二条。应注意以文物保护规划为主,兼顾遗产申报。1.3《规划》编制依据:参照本要求第二部分第三条及城市所在地区相关法规条例。1.4规划范围:《规划》应根据所在市域内的大运河的特点,将域内的运河遗产及需要给予保护、控制和有序发展的背景环境所在地带及地带外围相邻的需要规划一并研究的环境空间列为规划范围。2.遗产构成按照大运河全段所有类型的相关遗产及其背景环境完整登录的原则(空间界限),并以公元2000年年底作为遗产认定的最晚时间(时间界限),《规划》应参照下述的构成分类对所在城市市域内的运河遗产及其相关的背景环境的总体状况,包括数量、级别、名称作出陈述,必要时列表说明,由于大运河的复杂性,允许遗产类别有重叠,以下五类都属于大运河遗产。2.1运河水利工程及相关文化遗产指古代和近现代如水道、水源、水利工程设施、航运工程设施、古代运河设施和管理机构遗存、运河档案文献及与运河相关的古代祭祀文化遗存。2.2运河聚落遗产:运河聚落遗产包括运河城市、运河古镇、运河村落,即那些其建成、发展或变迁与运河的建设、交通、商业管理、人民生活与生产活动密切相关的沿运河的城镇与村落等聚落。这些运河城镇、村落由留存了运河文化且具有历史价值,并与运河密切相关的城市节点、滨河历史文化街区或地段、建筑群落等代表。2.3其它运河物质文化遗产指在大运河两岸独立分布的、能够见证大运河历史发展进程、与运河经济和文化发展历史直接相关的各类不可移动文物,以及某些在地理关系上是见证大运河沿线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活动、重要社会文化发展的历史遗存。如大运河建成后的某些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与碑碣、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2.4大运河生态与景观环境9作为背景环境,位于郊野地段的代表性的大运河生态环境和位于城镇地段的代表性的景观环境是大运河遗产不可分割的部分(1)大运河郊野景观环境运河河道两侧郊野中的一定范围内的农田、林地、湿地、湖泊、河流等自然景观及与之密不可分的少量原生的乡村建筑景观。(2)大运河城镇景观环境运河沿线城镇中一定范围内的与运河相关的城镇人工景观环境2.5大运河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反映了运河及其水工设施、运河城市历史变化的及运河沿线存在过并保存和流传至今的与运河相生相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类别可分为:老地名,运河船工号子、戏曲、俗语、民间故事、传说、风俗习惯等,因运河商贸、文化交流而推动发展形成的运河各段的菜系、土特物产及各种手工工艺。3.评估3.1价值评估《规划》应在充分调
本文标题:《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第一阶段编制要求》(试用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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