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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安全培训二零零九年费县中粮油脂工业有限公司前言安全,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每次学习时只要一谈到“安全”,就有人表现出一副厌烦的表情,埋怨说:天天讲安全,回回讲安全,讲来讲去就是安全意识、安全规程,听都听烦了,这些谁人不知,谁人不晓,真是浪费时间。今天大家来到了费县中粮,我们有责任使大家有一个安全的开始。不论大家以前进行过多少次安全培训,今天还是要讲一讲大家必须知道的一些安全问题。安全与健康不是一些乏味的工作任务和令人厌烦的规则。它不仅保护你目前的安全与健康,并保护你未来的健康。培训内容•一●关于安全的理解•二●什么是风险?•三●什么事故隐患?•四●引发事故的因素•五●安全法律法规•六●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七●劳动防护知识•八●四不伤害什么是安全•什么叫“安全”?你也许会说,“那还不简单,就是没有危险”,不能说你的错,但那也不完全正确,“安全”的定义是:一种没有危险、不出事故的状态。正确了解了“安全”的定义后,我们可以知道,它是一种状态,要安全就要一直保持这种没危险、不出事故的状态。这样才能算是正真意义上的“安全”。关于安全狭义安全广义安全关于安全•安全是什么?安全就是一切。•有的同志说了,这话说得大了,安全怎么可能就是一切?大家可以想一想:没有安全,我们的生命有保障吗?我们的企业效益有保障吗?说得实在一点,保证不了安全,我们谈什么家庭幸福?谈什么个人理想?只有安全,才能有一切。•安全的概念•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安全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对于一个组织,经过风险评价,确定了不可接受的风险,那么它就要采取措施将不可接受风险降低至可容许的程度,使得人们避免遭受到不可接受风险的伤害。随着组织可容许风险标准的提高,安全的相对程度也在提高。关于安全在座的更需要安全,因为大家是新职工,缺乏工作经验、安全培训和安全意识,而面临着特殊的风险。18~24岁间的青年人发生工伤事故的概率要比其他年龄段的工人高50%,新参加工作的青年工人和无工作经验的工人在开始工作的第一个月内,受到伤害的概率是其他工人的5倍多。关于安全•我们要保护自身的安全,还要知道怎样工作才能不伤害你的同事。如果在工作中遭遇了一起事故或损害了健康,你将必须与事故后果共度余生。这绝不是一个玩笑。同时还要想一想,如果由于你做的事而使某种悲剧发生在同事身上,你的感受将如何?因此下面我要把公司的情况向大家作以介绍,并简单的介绍一些安全基础知识,同时提一些建议。我为大家的安全与健康提出的这些建议和忠告,望大家牢记,这将使你终生受益。什么是风险(危险)?•风险是特定危害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可能性和后果两个因素缺一不可。安全是相对的危险是绝对的安全危险对于一个系统而言,安全性和危险性是互补的,但是安全性永远也达不到100%什么是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是引发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它实质是有危险的、不安全的、有缺陷的“状态”,这种状态可在人或物上表现出来,如人走路不稳、路面太滑都是导致摔倒致伤的隐患;也可表现在管理的程序、内容或方式上,如检查不到位、制度的不健全、人员培训不到位等。引发事故的因素事故管理上的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条件人的不安全行为•—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造成安全装置失灵•—使用不安全设备•—手替代工具操作•—物体存放不当•—冒险进入危险场所•—攀登不安全装置•—在起吊物下作业•—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有分散注意力行为•—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不安全装束•—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引发事故的因素物的不安全状态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有缺陷或没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引发事故的因素安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后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并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四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安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安全法律法规•(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第五十条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规定重点部位管理制度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一、培训课时•一般员工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二、培训内容•1.一般员工培训内容•2.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劳动保护意义、任务和内容。•3.安全生产制度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具体内容。•4.消防安全知识及劳动保护常识。•5.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操作规程。•三、新员工三级教育分为:入厂培训、车间培训、班组培训。“三级教育”培训•1.入厂培训。新员工在进入单位后,分配到车间、工作岗位之前由单位安全生产部门或专门的培训人员进行初步的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的劳动保护文件,本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安全生产状况、企业重点部位及安全点的介绍、一般的安全知识及安全技术知识等,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2.车间培训。新工人分配到车间后,再由车间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本车间的劳动规则和应该重视的安全问题,车间的生产工艺流程,车间内重点危险部位,有毒、有害作业的基本情况,以及安全注意事项,本车间的安全情况,本车间运行好坏典型事例等,事故应急相关方面的培训,包括明确危险源(关键控制点)的位置、应急状态下的处置、事故报告程序、安全撤离方法等等,经考核合
本文标题:新员工安全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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