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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若干问题1一、两个证据规定的制定背景是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迫切需要是统一证据规则的迫切需要是确保刑事案件质量,预防冤假错案迫切需要2二、证据排除非法证据排除基于其他原因的排除3英美法中非法证据与排除之适用规则口供:自白规则→米兰达规则(1966,基于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公共安全的例外(1984)非法搜查扣押证据之法官裁量排除→非法搜查扣押证据之排除规则(基于联邦宪法第4修正案:1914年威克斯案→1949年沃尔夫案→1961年马普案)→排除之例外(1984,必然发现;善意例外……)毒树之果4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之排除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物证、书证之排除5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基本内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2条)取证手段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物证、书证,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4条)6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和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第3-13条)程序的启动和法庭初步审查举证证明和双方质证、辩论法庭调查核实与法庭裁定救济程序7三、《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基本内容一般规定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综合审查运用8(一)一般规定证据裁判客观全面调查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死刑案件证明标准9如何理解证据裁判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第2条)(1)“证据”是指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2)“事实”是指实体法事实(3)证明方式需要严格证明10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第5条)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指:(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11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第5条)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三)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四)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五)被告人的罪过;(六)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12如何理解第5条如何理解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得出的结论唯一是否符合逻辑、经验规则,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判断得出结论唯一,就是排除其他可能性证据确实充分,并不意味着证据数量齐全13如何理解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1)有证据表明还有其他可能性(2)这种其他可能性判断是基于理性、理智及性格无偏执的正常人的认识(3)证明有罪证据不足以排除这种可能性14(二)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根据实践中的问题,规定应当着重审查是否依法、全面、客观收集;来源是否合法、清晰、明确;证据关联性;与其他证据印证;排除意见证据及其例外;作证资格;利害关系对于明显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取得的证据实行排除原则证据形式瑕疵,经补救能够弥补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可采用15客观性证据物证、书证(第6-9条)(1)原物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3)物证、书证,未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4)对物证、书证的来源及收集过程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16客观性证据勘验检查笔录(第25、26条)内容是否全面、详细、准确、规范:是否准确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情况;是否准确记载了现场、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详细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载与实物或者绘图、录像、照片是否相符;固定证据的形式、方法是否科学、规范;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被破坏或者伪造,是否是原始现场;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况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补充勘查前后有无矛盾。17受主观性影响大的证据言词证据(第11-20条)(1)感知时间、地点、条件(2)认知能力、记忆能力、作证时状态。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3)感知还是推测。证人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的除外。(4)利害关系(第37条)(5)先供后证还是先证后供(6)与其他证据印证18如何理解第14条第14条关于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和方式有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一)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或者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二)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内容的;(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19既有客观性、也有主观性的证据辨认(第30条):下列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1)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3)没有个别进行;(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尸体、场所等特定辨认对象除外;(5)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20鉴定结论(第23条):鉴定人、鉴定机构资质;鉴材来源,保管;鉴定程序,回避;鉴定人能力与态度具体方法21对技术依赖性强的证据: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第27-29条)形成时间、地点、内容存储是否剪辑或进行过其他技术处理22(三)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如何具体判断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证据内容有矛盾如何审查处理如何补正和调查核实存疑证据等内容23证据证明力的判断(第32条)(1)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2)各证据之间的联系采纳标准:(1)证据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2)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3)能合理排除矛盾。24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第33条)没有直接证据,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被告人有罪:(1)据以定罪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2)据以定罪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3)据以定罪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4)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事实,结论唯一,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5)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25隐蔽性很强的证据的证明力(第34条)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互相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有罪。26特殊侦查措施取得的证据的采纳(第35条)侦查机关依照有关规定采用特殊侦查措施所收集的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依法不公开特殊侦查措施的过程及方法。27如何理解第35条特殊侦查措施有哪些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象等诱惑侦查卧底(线人)控制下交付•法庭查证属实是什么意思•法庭依法不公开特殊侦查措施的过程及方法可能有哪些问题28特定关系人或认知、表达受限制人提供证据的判断(第37条)对下列情形的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在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上存在一定困难,但未丧失正确认知、正确表达能力而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2)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告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告人不利的证言。29酌定量刑情节(第36条)(1)案件起因(2)被害人有无过错及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3)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4)被告人平时表现,及有无悔罪态度(5)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情况,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谅解(6)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不能排除被告人有从轻、减轻等情节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30如何理解有关酌定情节婚姻家庭纠纷引发被害人过错赔偿与谅解31应当注意证据综合审查和运用中的有利被告原则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第33条)不能排除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第36条)未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且确实无法查明的,不能认定其已满十八周岁。(第40条)32贯彻两个规定需要转变观念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与程序并重证据收集审查判断以法庭审理时的标准为标准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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