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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医学教育发展中心国医教[20100208]关于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与医疗损害赔偿法律解读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对策略培训班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备受广泛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已于2009年12月26日正式通过,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对完善我国民法体系具有重大意义,它从法律层面统一医疗损害赔偿事由、标准、鉴定,明确其侵权的过错原则,举证责任等,将有利于扭转当前医患关系紧张,依法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为帮助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学习《侵权责任法》中的一般条款及医疗损害赔偿的专门规定,掌握医疗损害的责任认定和法律适用,以及应对新法律对医方的责任要求,我中心特举办《侵权责任法》与医疗损害赔偿法律解读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对策略培训班。培训班将邀请知名专家对新法律相关条款进行权威、深刻解读。为增强医疗机构的操作性、还将对现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效力、医疗损害的鉴定、医疗损害的赔偿标准、法律实施配套办法等热难点问题进行讲解和指导。为适应新法律对医方的要求,培训班还将对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避免和减少医疗损害侵权及赔偿等进行案例分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1、《侵权责任法》的出台背景及其一般条款解读;2、《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章节详细解读;3、《侵权责任法》及“医疗损害责任”对现有医疗纠纷处理法律法规的重大影响及其配套实施办法;—2—4、医疗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5.《侵权责任法》中其它的与医院管理、医疗服务活动有关的法律释义;6、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对医疗机构及医方的责任义务。培训结束将对合格学员授予中华医学会2010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10分。二、参加对象:1、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2、各级医院院长、主管医疗副院长、医务科(处)、医患关系办、护理部、急诊科及临床科室负责人;3、各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负责人及业务骨干。三.主讲专家:刘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立法专家张宝珠解放军总医院法律事务处主任四.时间地点:2010年3月26日—3月28日江苏省无锡市(3月26日报到)2010年4月02日—4月05日云南省昆明市(4月02日报到)五、收费标准:会务费980元/人。(含注册、专家学者交通及授课、会议室租用等),食宿、调研、资料费实收,统一安排,统一开具发票。六、报名办法:参加研讨班的同志,请认真填写报名回执(附件)后传真至会务组,会务组将在会议召开前一周回复具体举办地址及报到事宜。联系电话:010-6159460413911085943回执传真:010-61594750Email:hanbing_hb@163.com联系人:韩冰国家医学教育发展中心2010年2月8日—3—附件:“《侵权责任法》与医疗损害赔偿法律解读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对策略”报名回执注:代表填列不下可另附纸,本表复印有效,请参会代表提前将报名表传真至会务组,联系人:韩冰联系电话:010—5152420313911085943传真:010-51524202单位名称参会地点地址邮编姓名性别职务手机办公电话传真
本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与医疗损害赔偿法律解读暨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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