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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田假日广场联营合同类别:合同编号:目录第一条定义第二条联营商铺第三条联营方式、期限第四条商铺用途第五条承包费、费用及支付方式第六条商铺交付与验收第七条免承包费装修期第八条商铺装修第九条商铺修缮第十条转包和续包第十一条保险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第十三条财务管理第十四条经营管理第十五条会员折扣第十六条税费第十七条商铺交还第十八条双方相互承诺和保证第十九条合同变更和解除第二十条甲方违约责任第二十一条乙方违约责任第二十二条不可抗力第二十三条通知与送达第二十四条法律适用第二十五条其他约定第二十六条合同效力附件一XXX号商铺位置示意图附件二XXX号商铺交付条件附件三XXX号铺商务条件附件四XXX号铺POS专用收银系统租用协议商铺联营合同联营双方当事人:甲方:深圳市益田假日广场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028号益田假日广场L4层邮政编码:518033法定代表人:黎志强职务:董事长乙方: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职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乙双方联营经营甲方投资建设的益田假日广场商铺事宜订立《益田假日广场联营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一条定义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用语在本合同及附件中使用时具有如下的含义:1.1本合同:指甲方和乙方订立的本合同,包括本合同主文、所有附件及双方就修订本合同而做出的任何书面补充协议。1.2益田假日广场:指深圳市益田假日广场有限公司拥有独立产权、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世界之窗北侧的地产项目,四至分别为:东临侨城西街,南临深南大道,西临金河路,北临世界花园小区路。1.3购物中心:指“益田假日广场”中的商业部分,总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1.4该商铺: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为联营经营而向乙方提供的商铺。1.5销售额:指乙方在商铺内从事的任何经营或利用商铺直接或间接以现金、支票、银行卡、购物卡等形式收取的营业款与赊账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包括赠券收入),且不扣除任何税款和费用。1.6联营保证金:指乙方依据本合同向甲方交付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承包费、管理费或推广费,仅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保证。1.7管理费:指深圳市益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维护整个益田假日广场的正常运作,而对益田假日广场的公共区域执行保安、清洁、维修等工作而发生的必要费用以及该公共区域本身的水、电、空调费(含店铺内空调费)等费用。1.8起包日:免承包费装修期结束之次日或乙方营业之日(两者取其早)。-1-1.9书面形式:指信件、信函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0元:指人民币元。第二条联营商铺2.1甲方提供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028号益田假日广场号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作为联营场地给乙方使用。2.2该商铺的具体位置在本合同附件一(商铺位置示意图)中以红色予以标注,该红色标注只作位置确定及方便鉴别之用。2.3该商铺的实用面积约为平方米(自相邻店铺分隔墙中心线为界计算承包面积,该面积含店铺内建筑结构柱体),以昀终实际测量的为准;该商铺的实用面积昀终确定后,甲乙双方应予以书面确认。2.4面积误差:面积误差若在±2%以内,甲乙双方对承包费、管理费以及推广费误差部分互不计价,超出±2%部分的面积依联营单价计算增减相关的承包费、管理费以及推广费。2.5面积异议:若甲乙双方就上述承包面积发生异议,以市房地产管理局测绘部门确认的面积为准。第三条联营方式、期限3.1联营方式:以甲方提供联营商铺并负责财务结算与管理,乙方缴纳承包费及其他费用(财务意见)并负责联营商铺的日常销售、经营管理的方式联营经营。3.2联营期:本合同联营期为年,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3.3续约:本合同在联营期届满时自动终止。若乙方希望继续以联营或租赁等其他形式继续经营,需在联营期届满3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在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就合作条件达成一致时可另行签订合同。第四条商铺用途4.1该商铺只供乙方作品牌经营之用,甲方保证该商铺能够作为该用途使用。4.2乙方将该商铺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改变该商铺用途的报批手续,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4.3乙方在该商铺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4.4乙方必须以正当手法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做出对甲方或益田假日广场的商誉及名声有不良影响的行为。4.5乙方在该商铺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物品或进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保证甲方不因乙方在该商铺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而受-2-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诉或索赔。4.6在任何时候,乙方须保证该商铺内的任何商品均有合法使用商标的权利且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对于该商标的任何权利。第五条承包费、费用及支付方式5.1承包费5.1.1乙方应以每月基本承包费或每月营业额提成方式支付每月承包费,两者中以高者为准(详见附件三)。营业额提成承包费将以每月总销售额(税前)为基数计算(乙方提交的每月总销售额将于每年年底由甲方聘请的审计机构所出具审计报告结果重新核实)。5.1.2上述承包费并不包括乙方需交付之推广费、管理费、因乙方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所有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等)。5.1.3起包日为免承包费装修期结束之次日或乙方营业日(两者取其早)。5.1.4除首月基本承包费于起包日支付外,每月基本承包费须于每月第1日支付;如该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日期顺延。首月基本承包费为乙方在该月实际承包的天数(自包租日起至该月月底)乘以日基本承包费金额所计算出的得数,首月日基本承包费金额为商铺承包面积乘以元除以30天的得数。昀后一个月的基本承包费以乙方在该月实际承包的天数(自该月第1日起至合同结束之日止)乘以日基本承包费金额所计算出的得数,昀后一个月的日基本承包费金额为商铺承包面积乘以元除以30天的得数,如合同提前终止,则昀后一个月的日基本承包费金额的计算基数根据本合同第5.1.1条相对应的数额做出相应调整。5.1.5每月的营业额提成须于下月7日前依据本合同第5.1.1条约定的营业额提成计算方式结算,如结算出的提成数额少于基本承包费的,则月承包费以基本承包费为准;如结算出的提成数额多于基本承包费的,则月承包费以提成数额为准,乙方应于该月7日前向甲方补足提成数额多于基本承包费部分的款项;如该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日期顺延。5.2联营保证金5.2.1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相当于个月基本承包费加营业期的管理费及推广费数额的联营保证金,该联营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承包费、管理费及推广费,仅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保证。5.2.2联营保证金为元(¥元),由乙方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交纳。5.2.3该商铺的面积昀终确定后,甲乙双方应计算联营保证金的实际数额;如乙方已经交纳的联营保证金多于该实际数额,甲方应在5日内向乙方退还该多余部分,如乙方已经交纳的联营保证金少于该实际数额,乙方应-3-在5日内向甲方补足该不足部分。5.2.4联营期间,如果乙方有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损害,在甲方发出要求乙方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书面通知后7天内,乙方拒不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抵扣乙方向其交纳的联营保证金(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该等行为可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该等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但甲方应在抵扣行为发生后3日内书面告知乙方。5.2.5乙方应在收到前款所述书面抵扣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把被甲方扣除部分的联营保证金重新补足并存放于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商铺,剩余的联营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剩余联营保证金的,仍有权追索。5.2.6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合同且甲方同意退还保证金的,甲方应在乙方依约交还该商铺,且双方就经营该商铺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清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向乙方退还租赁保证金。5.3管理费5.3.1乙方应交纳的管理费按该商铺承包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元。在免承包费装修期内,如乙方使用空调,则管理费为元/月/承包面积平方米;如乙方不使用空调,则管理费为元/月/承包面积平方米。5.3.2首月管理费于商铺交付之日支付,其余月份管理费于每月第1日支付;如该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日期顺延。首月管理费以乙方在该月实际承包的天数(自商铺交付日起至该月月底)乘以日管理费计算,首月日管理费为商铺承包面积乘以元除以30天的得数。昀后一个月的管理费以乙方在该月实际承包的天数(自该月第1日起至合同结束之日止)乘以日管理费计算,昀后一个月的日管理费为该商铺承包面积乘以元除以30天的得数。5.3.3空调的正常供应时间为全年每天上午10:00时起至晚上10:00时止。如乙方需于空调正常供应时间以外使用空调,应支付额外空调费,额外空调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小时元/承包面积平方米,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承包面积低于500平方米按元/小时收取。5.4推广费5.4.1甲方将不时为益田假日广场进行商业推广活动,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推广活动并承诺为此向甲方按月支付推广费。5.4.2乙方应交纳的推广费按该商铺承包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元。5.4.3首月推广费于商铺交付之日支付,其余月份推广费于每月第1日支付;-4-如该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日期顺延。首月推广费以乙方在该月实际承包的天数(自商铺交付日起至该月月底)乘以日推广费计算,首月日推广费为商铺承包面积乘以元除以30天的得数。昀后一个月的推广费以乙方在该月实际承包的天数(自该月第1日起至合同结束之日止)乘以日推广费计算,昀后一个月的日推广费为该商铺承包面积乘以元除以30天的得数。5.4.4联营期间,如乙方欲在益田假日广场内、联营区域外组织商业推广活动,事先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向甲方支付必要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届时协商确定。5.5其他费用5.5.1乙方须自行负担与该商铺使用有关的电话费、水费、电费、燃气费及其他费用。5.5.2乙方须按该商铺独立记录表所示,或按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向乙方提供的缴费通知单,在收到该等记录表或账单后缴纳所有因使用该商铺而产生的水、电、燃气、电话费用及其他费用。缴款时间按5.1.4条租金交纳时间执行。5.6乙方每月应缴纳的相关费用,乙方同意按照下列第款方式执行:5.6.1同意甲方在联营店铺的销售款(已结束自然月的销售款)中抵扣,并根据合同约定时间补足差额。若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补足的,甲方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5.6.2不同意甲方在联营店铺的销售款中代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足额缴纳承包费及其他费用。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缴纳或不予足额缴纳的,甲方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并在乙方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前不予返还销售款。5.7乙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承包费、管理费、推广费及其他费用可以以银行转账方式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但应向甲方提交相关转账凭据,以便甲方核实),或将支票送至甲方法定住所或甲方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甲方核实收妥乙方交纳款项后,应向乙方出具发票。甲方的银行账号如下开户银行:银行地址:收款人名称:人民币银行账号:港币银行账号:美元银行账号:-5-5.8甲方每月向乙方出具的结算单仅作为乙方应付款项的通知,并不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款项的前提条件。5.9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从其向甲方缴纳的联营保证金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保证金、押金中,抵扣其必须向甲方缴纳的承包费和其他款项。5.10乙方不得因甲方有不能完成或拖延完成修理、或不能及时提供服务设施等任何其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而减少或停止支付承包费或其他根据本合同须支付的费用。5.11甲方接受乙方的承包费,不得被视作甲方放弃其向乙方追究乙方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乙方须遵守
本文标题:益田假日联营合同(XXXX.3.31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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