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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物合同分析及立法完善作者:程维云学位授予单位:河南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高文君.GAOWen-jun物权行为成立要件之分类比较-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09,30(6)本文在对物权行为的研究中,着重讨论物权行为是公示要件是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对物权行为的概念、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公示要件的性质应当类型化之建议.公示要件本身就可类型化分为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两者性质上有重大不同.2.学位论文王文峰论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998该文从法学、保险法、保险实务及国外学说等角度,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作了初步分析,以求对澄清此一问题略尽绵薄之力.该文第一章具体分析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特殊成立要件及成立与否的法律效果;对何者为保险合同的主体,预收保费与保险合同成炎及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等争议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该文第二章依据中国民法和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特殊生效要件及生效与否的法律效果进行了分析,阐明了中国法律对保险合同生效的具体要求.该文第三章则进而依据前两章的分析,在总结该文论点的基础上,对中国保险合同法的完善提出建议,以供参考.3.期刊论文卜祥洪.何焕锋.BUXiang-hong.HEHuan-feng论先合同义务的确定方法-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4(3)确定先合同义务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至关重要.传统的确定方法主要是依照法律规定或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酌定,但这两种方法并不很成功.更为有效的方法在先合同义务与合同的密切联系中.因为先合同义务与合同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同根同源,内涵一致.所以从合同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方面着手,通过把握各个要件的内容来确定先合同义务,是更为妥当的方法.毕竟合同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是明确的、具体的.这些要件就是诚实信用原则向先合同义务转化的中介物.4.学位论文骆群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法理研究2004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学理论的一项基本内容,它是联结权利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这三大民法理论的纽带.其曾被认为是德国民法上的辉煌成就,对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中国也不例外.然而,中国现有的立法上体现出来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内部不仅存在着许多逻辑矛盾,而且与传统民法理论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也不协调,从而导致许多不必要的争议,给实践中发挥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功能带来障碍.因此,必须对中国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进行理论重构,恢复其本来面貌.文章从宏观到微观的层层深入,在对法律行为概念的起源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来认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核心,也是争议最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问题,结合中国的历史现实进行了详细阐述,得出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本质是意思表示,而非中国《民法通则》中所定义的合法性.由此,无论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来看,还是其产生的历史过程来认识,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概念是民法中独有的概念,同时应放弃中国《民法通则》创制的民事行为概念.最后,进一步摒弃中国现有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将成立于生效合二为一的现状,重新架构出中国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将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区分开,再根据其效力不同,区分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等不同的效力类型.5.期刊论文郭玉坤.杜彦晖.Guoyu-kun.Duyan-hui物权行为要件探究-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21(4)在对物权行为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的研究中,现阶段争议最大的问题在于公示要件是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对物权行为的概念、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公示要件的性质应当类型化和公示要件在物权行为中的作用.公示要件本身就可类型化分为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两者性质上有重大不同.6.学位论文买涛仲裁协议效力研究2007现代仲裁法律制度确立的协议管辖原则使得仲裁协议在仲裁法律制度中居于至关重要的中心位置,可以说仲裁协议是整个仲裁法律制度的基石。仲裁协议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法律行为,它具备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即仲裁协议以仲裁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构成和效力作了原则性规定,这些原则性规定无法满足日益丰富的仲裁实践的需要。2006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的出台解决了一大批实践中难以解决的仲裁协议效力判断问题,但是仍没有从法律和理论适用层次上规范仲裁协议。本文拟从仲裁协议的法律性质入手,分析仲裁协议的理论基础,进而对仲裁协议的成立和有效要件进行区别,从而界定仲裁协议的法律和理论适用层次,并利用高位阶的法律和法理解决实践中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难题。本文第一部分从仲裁协议的概念为起点,归纳立法和理论层面的仲裁协议概念,得出共同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为其核心因素。进而运用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关系的基本理论论证仲裁协议实质上是一种法律行为。并对法律行为的基本理论进行简要的介绍与阐述;第二部分运用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的基本理论分析仲裁协议的成立要件分为一般成立要件与特别成立要件。仲裁协议的一般成立要件为共同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特别成立要件为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并对实践中缺少仲裁意思表示的仲裁协议进行分析:第三部分首先阐述了法律行为解释的基本理论以及与法律解释的区别。其次,仲裁协议的解释实质上是合同解释,合同的解释有别于单方法律行为的解释。最后,探讨仲裁协议成立后其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时,解释仲裁协议的目的和主要方法;第四部分运用法律行为基本理论分析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有四:一是行为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要求仲裁意思表示的形成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即仲裁意思表示真实、自由。三是仲裁协议的内容合法、妥当,主要指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四是具有选定的仲裁机构,并就实践中涉及仲裁机构选定的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详细地分析;第五部分考察了经过生效要件检验后仲裁协议呈现的各种效力形态。根据仲裁协议满足其生效要件程度的不同,仲裁协议呈现不同的效力形态,即有效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可撤销仲裁协议、效力未定仲裁协议和失效仲裁协议。并对有效仲裁协议对当事人、仲裁机构、仲裁员以及法院的效力进行阐述;第六部分主要探讨生效的仲裁协议在代理制度、行使代位权、合同转让、非法人组织订立以及当事人死亡情况下的效力归属。7.期刊论文童立雪我国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问题——从收养关系的成立和生效要件谈起-法制与社会2010,(1)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应将其相关要件作为切入点,从具体条件上寻求连接点,确定法律适用的原则.同时,国内立法有待更新完善,从而建立更加系统的涉外收养法律体系.8.学位论文林金香唐宋买卖契约探析2008古代中国历史的发展是连续的,作为存在于经济社会领域的契约的发展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着。本文主要就契约中应用较为普遍的买卖契约作为论述的切入点,以中国古代历史上经济发展的高峰时期--唐、宋这两个朝代作为论述的历史背景。买卖契约并非开始发展于唐宋时期,但经济的发展促进了该时期契约的发展,所以买卖契约唐宋时期得到了全面地发展。该时期的买卖契约除了对唐宋之前的发展有所继承,还根据本朝代的经济和社会状况进行了发展,并对其后的朝代在买卖契约的完善方面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本文对买卖契约的论述区分了动产买卖和不动产买卖,并就买卖契约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进行了划分,虽然中国的古代社会一直坚持重农抑商的政策,并且国家权力的绝对统治也延伸到了任何领域包括契约方面,但“合意”的存在仍然是当时买卖契约成立并生效的首要条件。所以,契约自由这一原则不仅是当今社会经济领域的重要原则,在古代社会也是有所体现的,当然当时的契约关系还是受到很多因素的限制和束缚的,不能真正太多自由的发展。本文还通过一些史料分析了唐宋时期的买卖文书的内容,归纳了其相应的特点。通过对史料的论述,结合唐宋时期的历史特点,在纵向比较的基础上引申出买卖契约在该时期的特点以及历史的进步性和局限性,以期能对研究后来的买卖契约的发展和当今的合同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本论文全文分为导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由下面五小部分组成:第一部分 本部分简单介绍买卖契约的一些基础知识。首先简单介绍了契约这个概念的由来,而后引出唐宋之前的买卖契约的大致发展历史。唐宋之前的买卖契约主要是论述了西周及秦汉时期的发展。第二部分 主要介绍唐宋时期的买卖契约。本部分着重是区分了买卖标的性质,从不动产买卖和动产买卖两个方面来阐述唐宋时期买卖契约的发展。不动产的买卖在唐宋时期主要是集中在田宅方面;而动产的买卖标的就比较广泛,并对动产的买卖区分了即时买卖、赊买卖和预订买卖等种类。随后,总结了唐宋时期买卖契约的特点。第三部分本部分的切入论述点是唐宋时期买卖契约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本文通过借鉴现在的合同制度里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把唐宋时期的买卖契约的成立要件主要归纳为需要有合意这一条,但生效要件却可区分很多条如买卖行为合法、先问亲邻、过割赋税等;同时,对一些特殊的条件如书面的形式及担保的存在等也做出了解释和阐述。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唐宋时期买卖契约文书的制作及构成,本部分也是对不动产及动产的买卖文书的构成分别进行了阐述,但不管是不动产买卖文书还是动产买卖文书都会有一些共同的部分,如一些基本条款的存在、担保条款及违约责任条款等。第五部分该部分主要是通过总结以上部分对唐宋时期买卖契约的分析,探索其对其后朝代的影响。买卖契约作为古代契约内容的一部分,它同所有的契约一样,作为封建制度压制下存在的一种经济形态,在没有放开的社会环境下,它的成长和发展是不可能顺利的。但是,它的存在又有历史的必然要求。商品的增多,单纯的物物交换已不可能满足社会的要求,同时货币的出现也加速了商品买卖的速度,所以说契约的出现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封建阶级绝对的统治思想同时又不允许买卖契约能真正达到自由的境界,所以,买卖契约在古中国并没有得到完全的发展,它的发展受到了太多外界因素的干扰和压制,但它还是顺应历史发展的要求顽强的存在并缓慢的发展着。唐宋时期的经济发展状况也决定了该时的商品经济达到了封建社会的一个高点,作为商品经济的一个体现--契约必然在该时期有突出的表现,这也是本论文选题的的一个基点。9.期刊论文程维云.CHENGWei-yun对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分类标准的探究-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5(6)文章阐明现代法律理念及立法对合同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的区分意义,辨析;现行合同法规范,说明应将标的物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以区分实践合同,理论上更符合现代合同理念,实践中也与实践合同将来的发展趋势相契合.10.学位论文焦永强分期付款买卖制度研究2006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经济快速增长,在发达国家约50%的消费者是分期付款的消费者,分期付款买卖对于现代化的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现代分期付款买卖始于十九世纪初,其后在德国、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传统的所有权保留型分期付款买卖,逐渐发展到融资分期付款买卖,在现代又出现了信用卡型分期付款买卖的形式。分期付款制度,具有普通买卖所不具有的特性和特有的应用价值,对买受人和出卖人双方以及社会经济增长皆有益处,如何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是世界各国都很关注的问题。全文分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正文部分论述了五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分期付款买卖概念的界定。该部分对研究对象的概念给予界定,评析分期付款买卖中所有权保留的性质,认为“权利担保说”能更好地反映分期付款买卖中所有权保留的本质。第二个问题:分期付款买卖制度的渊源及各国立法。分期付款买卖的发展、演进无时无刻不与所有权保留制度紧密相关,该部分通过介绍德国、日本、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分期付款买卖制度(特别是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立法成果,以及我国的分期付款制度现状,试图寻找我国分期付款买卖制度发展的特有规律。第三个问题:分期付款买卖中的法律关系。围绕最为复杂的所有权保留型分期付款买卖,分析了当事人的权利、出卖人的取回权、买受人的期待权,以期对分期付
本文标题:硕士论文-要物合同分析及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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