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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hapter7TrademarklicensingContract2西安市某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深圳市远航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5年5月、11月远航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分别获得“挖坑”、“保皇”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后远航公司在其网站游戏中心页面将“保皇”、“挖坑”作为扑克游戏名称进行使用。“挖坑”游戏是远航游戏中心在参考陕西民间“红桃四”游戏的基础上进行推广的益智棋牌网络游戏。腾讯公司在其网站将“保皇”、“挖坑”作为游戏名称进行使用。3远航公司认为腾讯公司的行为已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腾讯公司停止侵犯商标权及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腾讯公司将“挖坑”、“保皇”作为游戏名称使用并未侵犯远航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驳回远航公司的诉讼请求。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西安华为网络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华为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分别获得“HUAWEI”、“华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华为”、“HUAWEI”商标为驰名商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华为牌程控交换机为“世界名牌”。西安华为公司经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登记成立后,又注册了“www.xahuawei.com”网络域名,在相关网页及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华为公司认为西安华为公司侵犯其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西安华为公司停止使用“华为”作为企业字号和网络域名,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西安华为公司侵犯了“华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西安华为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华为”字号的企业名称,停止使用“www.xahuawei.com”网络域名,赔偿华为公司损失10万元。本案涉及的是典型的企业傍名牌的现象,加之华为公司在我国的知名度,因此此案对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产生积极影响。5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与西安太白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2005年7月邓希尔公司经商标局核准,获得“dunhill”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18类的全部或部分为皮革或人造革的制品。2006年6月邓希尔公司在太白商厦购买了一个黑色钱夹,钱夹上使用了与邓希尔公司“dunhill”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之后西安市工商局查获了太白商厦销售的标有“dunhill”标识的登喜路钱夹。6原告认为,太白商厦销售与其“dunhill”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太白商厦停止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太白商厦立即停止侵犯邓希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邓希尔公司损失2万元。此案的意义在于给予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有利于鼓励市场竞争的优势者,鼓励正当竞争和净化市场秩序,防止他人不正当地攀附其商业声誉,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7第七章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一节商标概述第二节商标权概述第三节商标使用许可合同8第一节商标概述商标的概念商标与其他商业标志的区别商标的种类商标的功能9一、商标的概念商标(TradeMark)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的商品同他人的商品相区别而在其商品上所加的一种具有显著性特征的标记。我国《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10我国商标定义的特点商标注册的主体范围扩大到自然人和共有人完善了商标构成要素的规定,增加了对立体商标的保护进一步强调了商标的识别性:强调可视性标志,排除音响、气味等11二、商标与其他商业标志的区别1.商标与商号(厂商名称)的区别(1)从使用对象和功能来看(2)从数量上看(3)从时间上看(4)从地域性来看(5)从转让方式上看(6)从法律保护上看122.商标与商品名称的区别用途不同专用性不同:商标是专用的、独占的,而商品名称(除特有名称外)通常是公用的。133.商标与商品装潢的区别用途不同法律保护不同可变性不同144.商标与外观设计的区别商标与外观设计都是工业产权区别:性质不同使用目的和作用不同法律依据不同155.商标与域名的区别识别目的不同独占的程度不同构成方式不同166.商标与地理标志用途不同专有性不同地理标志可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申请注册,且一般不能转让和许可使用17三、商标的种类(一)按照商标的构成要素分类文字商标图形商标三维标志商标组合商标18(二)按照商标的使用者分类制造商标(manufacturingmark)销售商标(salesmark)(三)按照商标的使用对象分类商品商标(commoditytrademark)服务商标(servicemark)19(四)按照商标的所有人分类集体商标(CollectiveTrademark)。一般不可以转让。证明商标、地理标志均属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CertificationTrademark)(五)按照商标是否注册分类注册商标(RegisteredTrademark)未注册商标(UnregisteredTrademark)20(六)按照商标的驰名度分类驰名商标(Well-KnownTrademark)著名商标(FamousTrademark)(七)按照商标的特殊性质分类联合商标(AssociatedTrademark)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几个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有的是文字近似,有的是图形近似,这些的商标称为联合商标。防御商标(DefensiveTrademark)指驰名商标所有者,为了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标,而在非类似商品上将其商标分别注册,该种商标称之为防御商标。21四、商标的功能区别功能间接标示产品质量的功能广告功能22英国阿斯顿马丁德国梅赛德斯奔驰意大利法拉利英国劳斯莱斯英国莲花美国林肯德国保时捷日本丰田凌志美国卡迪拉克英国本特利英国美洲虎布加迪德国宝马世界著名商标23本田奥迪通用别克日本丰田雪铁龙本田雅阁福特沃尔沃雪佛莱现代世界著名商标24哥伦比亚米高梅环球美宝莲华纳兄弟可伶可俐20世纪福克斯玉兰油沃特迪斯尼世界著名商标25荷兰/英国联合利华美国摩根银行日本兴业银行瑞士雀巢世界著名商标26第二节商标权概述商标权的概念商标权的特点商标权的内容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商标权的取得、续展和丧失商标权的法律保护27一、商标权的概念商标权(TradeMarkRight):商标使用者向商标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得到批准的商标专用权。商标权受专门法律《商标法》的保护。28排他性/专用性无形的知识财产地域性商标权是有时间性但又可无限延期的权利二、商标权的特点29三、商标权的内容(一)专有使用权(二)禁用权/排他权(三)商标转让权(四)商标许可使用权(五)商标续展权(六)注销权(七)请求保护权30案例:品牌商标未注册被注册人索赔1500万上世纪90年代初期,天津北辰区小淀乡创办了天津川野摩托车厂,生产农用三轮摩托车,取名叫川野牌摩托车。工商部门建议该厂把“川野”进行商标注册,但该厂表示等有市场再注册商标也不晚。由于川野农用三轮摩托车非常符合市场需求又质量过硬,厂子一下子做大了。于是该厂赶紧找到工商局要求把“川野”商标注册。但山西原野车辆制造厂已经先于他们在摩托车商品上注册了川野商标,而自己并不使用这个商标。天津川野摩托车厂提出出资买回川野商标,山西原野厂提出不卖但许可使用。天津川野厂没有答应山西厂的条件,改注“红鹰”商标。此时的川野摩托车已远销中国北方各省,老百姓就是认“川野”这个品牌。同样的车换上“红鹰”就没有人买。天津川野厂陷入了困境。31无奈,在没有同山西原野厂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天津川野摩托车厂又继续使用川野品牌7年多,山西厂也从不干预。2001年6月,天津市工商局突然接到山西原野车辆制造厂的投诉材料,称该企业1993年5月注册了“川野”商标,天津川野集团公司在全国各地明目张胆销售“川野”商标摩托车。要求天津市工商局进行查处,把从1994年到2001年的7年零6个月的非法获利1500万元,赔偿给山西原野车辆制造厂。从2002年开始,天津川野摩托车在市场上不再好销,作为侵权商品在各地受到了查处。索赔、滞销、打假使天津川野再次陷入了困境。32四、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一)商标权的主体商标权的主体即享有商标权的人,被称为商标所有人。合法的商标申请人商标转让活动的受让人33(二)商标权的客体商标权的客体,是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也即注册商标。必须具备的条件:1.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2.必须具备识别性3.必须是非禁用标志4.必须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或驰名商标不相同34商标应具备的显著特征固有显著性获得显著性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规定了获得显著性规则。该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35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36案例分析:日本石原株式会社在除草剂商品上申请注册“稳杀得”商标。商标局以该商标带有叙述性为理由,驳回其申请。商标局驳回理由为:“稳杀得”文字商标含有叙述性,意指使用这种化学试剂,对于“杂草”或“病虫害”的杀伤力稳妥可靠。该商标与使用商品有直接联系,“稳”直接涉及商品质量,“杀”说明商品用途和功能,不能核准。石原株式会社对驳回决定不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申请人要求复审理由为:本商标在中国被普遍使用在除草剂上,并已取得中国农牧渔业部颁发的“农药登记证”。因此,本商标应该获准注册。【问题】“稳杀得”是否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37评析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规定了获得显著性规则。通常情况下,商品的通用名称与图形、直接表示商品特点的叙述性标志、其他缺乏显著性的标志(如纯粹的颜色组合、单纯的数字、字母等),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如果通过长期连续使用获得显著性,取得“第二含义”的,即产生了识别商品的能力,可以获准注册。在我国,四川宜宾五粮液酒厂的“五粮液”商标、广西柳州牙膏厂的“两面针”商标都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范例。必须明确的是,我国《商标法》第10条所规定的禁用标志,不适用获得显著性规则。38分析结果本案中所涉及的“稳杀得”商标,是属于对商品的质量、用途、功能的叙述性文字,申请人提不出具体的证据证明该商标通过长期使用已获得“第二含义”,而仅强调已在中国广泛使用,并已取得农牧渔业部颁发的“农药登记证”,实际上农牧渔业部只认定“稳杀得”为“农药商品名”,“只准予示范使用”,因此,不能以此为理由认为该商
本文标题:第七章商标许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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