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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同的生效案例1甲有一幢房子欲出售,6月1日与乙签订买卖合同,价格为20万元,6月2日与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价格为25万元,6月3日与丁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价格为27万元,6月4日与戊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价格为30万元。问:1、四份合同的效力如何?2、甲应履行哪一份合同?案例2甲出售位于A市B区的一栋楼房给乙,两人于2002年6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于6月5日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问:(1)该买卖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房屋所有权何时转移到乙手中。(2)设上例中甲、乙两人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问:该买卖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如果是出租关系呢?)返回第一节概述一、合同效力的概念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具有的法律赋予的拘束力。二、合同的生效要件(有效要件)(一)一般生效要件:1、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标的确定和可能4、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二)特别生效要件:例如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之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审批、登记、公证、物之交付等。当事人的缔约能力缔约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在契约法上的反应。(一)自然人的缔约能力1、年龄标准年龄标准的前提是精神正常。2、精神标准思考1、《合同法》第47条所谓的“纯获利益”是指限制行为能力人在经济计算上获得利益吗?例如:甲将价值10000元的电脑以5000元卖与15岁的乙,是否可以不经追认?2、在缔约能力方面,是否存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必要?为什么?(二)法人的缔约能力问题:1、法人的权利能力是否决定着缔约能力?2、法人于权利能力以外缔结的契约是否无效?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1、自然性质的限制:如亲属法上的权利2、法律上的限制:3、目的上的限制:章程法人的行为能力:通说内部责任说:法人章程规定的目的不过是法人机关在法人内部的责任而已,法人于目的外的行为当然为有效。越权规则:英国1989年修订公司法时彻底抛弃了越权规则;1972年《欧洲共同体法》明确否定了越权规则。我国的立法及司法1、我国长期坚持“法人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一致论”2、《合同法》第50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三)非法人组织的缔约能力我国现行立法承认非法人组织的权利能力和缔约能力。意思表示真实问题: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吗?契约自由、契约正义——意思表示真实各国均针对意思表示不真实设有专门的救济制度德国、瑞士:我国《合同法》54条:基本上也是作为可撤销要件。观点: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能阻止合同生效,它只是否定合同效力的潜在因素。(李永军)可撤销要件(而非生效要件)意思表示真实标的确定和可能契约的标的给付一、标的确定:要求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给付)必须是明确的。观点:对标的之确定性应作广义的解释,如果合同中包含了将来确定的方法,或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或依交易习惯或依照法院的解释可以确定时,就应认为标的确定。参考《合同法》14条:“要约的内容应具体确定”之规定。并比较其与第12条有无矛盾。二、标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或债务人的义务在客观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性。台湾民法典第246条:“以不能之给付为契约标的者,其契约为无效。”德国民法始有类似规定,然2002年修正时作出了改变:311条a:在订立合同时给付障碍已经存在的,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法律关于合同特别生效要件的规定《担保法》:第41条: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64条: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or第76条: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第90条: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物权法》的最新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的最新规定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第二百二十四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案例《合同法》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对比:《合同法》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课后作业选作一题:1、《合同法》第210条与367条对物之交付的性质作了不同规定,你认为这种区别规定有无必要?理论依据是什么?(小论文形式,自由命题,不少于1000字。)2、《物权法》对《担保法》进行修正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小论文形式,自由命题,不少于1000字。)三、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关系1、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2、两者的决定权来源不同3、两者的作用阶段不同4、法律效果不同成立:一般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生效:合同效力(发生双方在合同中表示的效果意思)合同无效与合同不成立教科书P148成立与生效之关系的具体表现成立即生效成立后,待生效条件完成后生效虽成立,但不生效四、合同生效的时间1、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3、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4、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合同的推定形式[例1]甲乙订立一房屋租赁合同,租期5年,从1997年3月1日起,每月5日付当月租金。2002年3月1日后,甲(房客)未搬出,乙(房主)亦未催甲搬出,到2002年3月5日,甲照常交租金,乙照收不误。问:甲乙的行为于法律上有何效力?[例2]甲乙订立一试用买卖合同,约定甲交付彩电给乙,乙试用1个月以决定是否购买,试用期从8月1日至8月31日。于8月29日,乙将彩电出租(或出卖)给丙。问:乙的行为在法律上有何效力?合同的沉默形式沉默仅在两种情形下方有法律意义:一、法律明确规定(一)积极效力1、《合同法》171条:试用买卖中“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2、《民法通则》66条第1款: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代理而不作否认的,视为同意。3、《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2款:共同共有人明知个别共有人擅自将共有财产抵押而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同意。4、《继承法》25条第1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二)消极效力1、《合同法》47条第2款:第三人催告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沉默的,视为拒绝。2、《合同法》48条第2款:第三人催告后,无权代理的被代理人沉默的,视为拒绝。3、《继承法》25条第2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二、当事人事先有约定[例1]甲为工厂,乙为百货商场,双方多年商业往来,互相信任有加。故约定:“以后凡甲发给乙的新产品供货要约函,乙在接到后1周内不回函表示异议的,视为接受。”其后有一天甲发给乙一新电器供货要约函,乙收到一周后亦未作答复。于是甲直接发货到乙处,乙拒绝接受。问:合同是否成立?[例2]第二节无效合同一、概念及特征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而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的特征:1、违法性2、不得履行性3、自始无效和绝对无效性二、无效合同的范围无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合同法》52条: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部分无效例如无效的免责条款: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三节可撤销合同一、概念及特征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消权人行使撤消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特征:1、意思表示不真实2、由撤消权人行使3、既可以变更,也可以撤消,在撤消之前是有效的。撤消权的消灭(55条)二、可撤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1、原因不同2、效力不同3、意志决定权的来源不同4、时间限制不同三、可撤消合同的类型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欺诈4、胁迫5、乘人之危案例原告张某与被告肉联厂约定,由被告将原告的两头牛宰杀.所得牛肉按照每斤3元的价格由被告收购,牛的其他部位直接归被告所有。后被告在宰杀牛时,发现其中一头牛的下水有牛黄,遂将牛黄卖掉,得款2000元。双方在结算时,被告并末向原告提及牛黄一事,后原告得知,遂向被告请求返还出卖牛黄所得价款,未果。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该价款。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已构成不当得利;本案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劳务关系,二为买卖关系;原告并未将牛黄卖与被告,所以被告对牛黄的取得属于非法占有,构成不当得利,故应返还原物,在原物消灭的情况下,应返还原物价款。评析买卖合同所针对的是牛的全体买卖,尽管其中未予言明;牛的所有权转移,作为孳息的牛黄的所有权也当然转移。可见被告取得牛黄是有合法依据的,所以本案不构成不当得利。根据行为的性质以及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物的了解,原、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并不知牛内脏中有牛黄存在,这是对标的物的错误认识,所以本案应认定为重大误解。(补充)重大误解与错误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的立法均使用“错误”一词而不用“误解”,我国则相反。一、德国法上的“错误”1、表示错误:内心意思形成时并无瑕疵,只是在表达时发生错误。2、意思错误:在内心意思形成过程中因对事物认识的不正确而导致所形成的意思存在瑕疵。二、法国:仅包括意思错误。三、中国:学理一致认为我国法上的误解同德国法的“错误”是同一意义。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2、赔偿以过错为前提:《合同法》第58条对71条的理解一、错误(重大误解)的类型:1、关于法律行为性质之错误。2、关于当事人本身之错误。3、关于当事人资格之错误。4、关于标的物本身之错误。5、关于标的物性质之错误。6、关于价格、数量、履行地、履行期之错误,以交易上认为重要者为限,构成意思表示内容之错误。对71条的理解二、71条是否承认表示错误的可撤销性?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似乎不包括表示错误。但,学理及司法实践都认为表示错误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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