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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项目名称:XXXXXX工程施工监理工程地点:XXXXXX合同编号:委托人:XXXXXX监理人:XXXXXX签订地点:XXXXXX签订日期:二零一一年七月六日第一部分监理合同协议书委托人:XXXXXX(以下简称委托人)受托人:XXXXXX(以下简称监理人)本协议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1.监理人接受委托人委托,按本合同要求进行XXXXXXXXXXXX施工监理。⑴建设监理范围与内容按招标文件规定。但委托人认为必要时,有权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监理单位的尽职、尽责表现、现场监理的业务素质以及综合协调能力等对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进行调整,受托人须无条件接受。⑵建设监理服务期自委托人发出本标段监理进场通知之日起至本标段工程内容全部完成并合格竣工验收交付委托人使用,且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为止。如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仍需延长监理服务期,且费用不增加。如委托人调整监理范围,监理服务期也做相应调整。⑶本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费用为固定总包干价即监理人填报的投标总报价壹佰贰拾叁万伍仟贰佰肆拾叁元(¥1,235,243.00),由委托人按合同规定向监理人支付,除非委托人指令新增监理工作或委托人调整监理范围,否则一律不调整。委托人新增或调减监理范围时,按监理人包干价同比例增减监理费用总额,即:监理费总额=合同包干总价±(合同包干总价÷招标文件载明的相应标段工程投资总额)×新增或调减监理范围部分工程造价。⑷监理人承诺按投标文件拟投入的总监理工程师、主要监理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进场进行本工程项目的监理,且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压证,在提交进场人员名单名单及任命书时交发包人代管,工程合格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如监理人不能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配备及仪器仪表等条件实施监理工作,监理人退场并自行承担一切损失(包括给委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⑸监理不力导致工期延误或损失的,除按规定处罚外,委托人将有权调减监理范围并相应调减监理费用总额。2.本合同组成文件及其顺序为:⑴监理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或按合同文件规定有效的补充与修改文件;⑵监理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⑶中标通知书;⑷监理合同专用条款;⑸监理合同通用条款;⑹监理费率计算书;⑺监理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⑻监理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⑼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上述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监理合同书签订前双方为本合同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序号在前者为准,同一顺序的则以时间在后的为准。3.监理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履行监理义务和责任。4.委托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5.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12份,其中正本2份,双方各1分;副本10份,委托人6份,监理人4份。委托人:监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邮编:邮编: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2011年月日2011年月日签约地点:第二部分监理合同通用条款3.1词语定义及解释3.1.1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⑴“工程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⑵“委托人”或“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建设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⑶“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⑷“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直接承担合同监理业务实施责任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⑸“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经委托人同意后委派,代表监理人负责监理合同履行的总负责人,也是监理机构的全面负责人。监理人委托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中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权限,也同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⑹“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监理人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⑺“天”:是指正常的日历天。⑻“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⑼“投标文件”:指监理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委托人提交的投标报价函、承诺书、授权委托书、监理费用计算书、投标辅助资料表、监理大纲及其它文件。⑽“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⑾“合同价格”:指监理合同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⑿“书面形式”:指应有有效签署和盖章的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传真。⒀“工程建设合同”:指委托人与施工承包人签订并已生效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3.2语言文字和法律3.2.1语言文字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简体中文)。3.2.2法律、法规和规章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3.3监理依据3.3.1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3.4通知与联系3.4.1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立即补书面通知。3.4.2一般情况下,监理机构是委托人授权代表委托人的监督管理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管理者,委托人对有关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3.5监理人的义务3.5.1监理人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3.5.2监理人应在合同签订后5天内向委托人报送按合同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和进场计划;在合同签订后10天内向委托人报送监理规划和分项目监理细则。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进度的安排,每年年未(12月20日前)向委托人报送下一年度监理人员服务计划,由委托人核定确认。监理人应按双方共同确认的计划安排监理人员进场。3.5.3按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人员和设备计划,派出专业配套、资质合格人员和调集仪器设备进驻工程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并开展工作,完成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监理服务范围内的监理业务。无论本合同其它条款如何规定,监理人应按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在工程项目现场,保持相应的技术力量,以保证各项建设工作不会因监理人员不足而延期,这是监理单位在本合同中的重要义务。⑴监理进场人员的素质、数量、专业配置及层次结构等必须兑现投标中的承诺,监理人员中,高级职称应不低于20%,中级职称应不低于40%。⑵应根据工程进度的安排,于每季末前向业主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报送下季度的监理人员进场计划和人员名单,供业主核定确认。⑶监理单位应自备与其监理资质相适应并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设备、设施,包括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测量仪器等。⑷在监理服务期限内,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同时离开工地,至少保证每人每月在现场的天数不得少于22天(含现场休息日)。未经业主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书面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离开施工现场。⑸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不符的,视同转包。⑹业主要求更换监理人员或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期间,监理人必须保证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不得以各种理由、借口推诿、搪塞或不行使监理工作。3.5.4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监理服务期限内,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监理业务需要对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但总监理工程师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要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前2个月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予以调整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调整与更换,也应事先报经委托人同意,更换后的监理人员资质和技能应不低于前任监理人员。3.5.5监理机构应按照“守法、诚信、公正、廉洁、科学”的原则,勤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工作,帮助委托人实现工程建设合同预定的目标,维护委托人和被监理方的合法权益。3.5.6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其授予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委托人及被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监理机构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发出或变更这种授权。现场监理人员在有效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指示、签证均被认为是监理机构所发出的。3.5.7监理机构必须认真做好“监理日志”及各种会议记录。在每月25日、每年年末,监理机构应向业主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分别提交监理工作的月报和年报。3.5.8监理机构应对本合同内的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3.5.9监理机构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除有特殊的规定外,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合同服务期满后,应将其设备、设施和剩余的物品交还给委托人。3.5.10监理人不得参与与监理合同规定相违背的任何活动。除委托人同意外,监理机构及其人员也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及监理业务有关的报酬。3.5.11在本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注明保密的资料。3.5.12监理人应配合和协助委托人聘请的其他人员的有关工作。3.6委托人的义务3.6.1委托人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3.6.2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建设合同、图纸等工程资料1套,特殊文件监理人只能查阅。上述工程资料的提供方式、份数、保存、回收及保密要求在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3.6.3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用。3.6.4委托人对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委托人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回复监理人或监理机构的时限为:一般文件7天;紧急事项委托人应在签收后一个经双方协商的能满足工程要求的更短时间内予以回复。3.6.5监理业务开展之前,委托人应当将监理人、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以及委托监理人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方及有关的第三方。其赋予监理人或监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应在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3.6.6委托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但并不免除监理人应负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3.6.7委托人负责组织单位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阶段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竣工验收。3.7监理人的权利3.7.1委托人通过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委托监理人以下基本监理权限:⑴选择施工和供货单位的建议;⑵用于工程实施的设计文件(包括由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提供的设计)的核查;⑶对施工承包单位分包人资质和能力的审核;⑷就工程建设中有关事项向委托人提出优化建议;⑸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技术方案的审批;⑹工程项目承建各方现场协调的主持;⑺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⑻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质量否决权、安全生产、施工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检查、监督;⑼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⑽有独立处理在专用条件中约定金额以下的工程变更的处置权;⑾按工程建设合同有关规定,行使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的审核,一般情况下,未经监理机构审核签字,委托人不应支付工程款;⑿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人员;⒀安全事故、质量事故、防洪抢险的紧急处理权;⒁对完工和竣工文件、资料、图纸的审核确认权;⒂对影响到设计及工程质量、进度中的技术问题,有权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3.7.2监理机构收到委托人或被监理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应及时核实并评价,再与双方协商。当委托人与被监理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提出书面处置意见。3.8委托人的权利3.8.1委托人有权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委托人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方面的重大问题有最终决定权。3.8.2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并要求在15天内另行委派
本文标题:监理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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