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第五章合同的效力第一节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第二节合同的生效要件第三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第四节效力待定的合同第五节无效合同第六节可撤销合同第七节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第一节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内容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内容所谓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拘束力具体体现为权利和义务两方面。《合同法》第8条1.权利方面。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产生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2.义务方面。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表现在两方面:(1)当事人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合同法》第60条(2)如果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则上,合同不具有对第三人的拘束力。合同对第三人的拘束力表现在:1.赋予合同当事人具有排斥第三人妨害及在第三人非法侵害合同债权时享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主要的)2.为保全合同利益,法律允许债权人可在特定的情况下主张代位权和撤销权。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两者的区别及其意义主要表现在:(一)两者的概念和性质不同(二)两者的要件不同(三)区分成立和生效有助于正确处理各种纠纷第二节合同的生效要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第三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一、附条件的合同二、附期限的合同一、附条件的合同(一)附条件合同的概念和意义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合同法》第45条附条件合同的意义在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使合同的实施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要。(二)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如下要求: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3.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4.条件必须合法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三)附条件合同的分类根据条件的两种分类,可将附条件的合同作出两种区分:1.附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的合同2.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的合同(四)附条件合同的效力《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在附停止条件的合同中,一方或双方都希望在条件成就时取得权利,故有的学者将这种权利称为“希望权”,这种希望权也属于权利的一种,并应受法律的保护。而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因为条件的成就使合同失效,权利将复归于原权利人,故可将其称为“复归权”。这二种权利都是对将来的权利或利益的期待,可统称为“期待权”二、附期限的合同所谓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合同法》第46条所谓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期限的分类:期限通常分为两种: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还可以分为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期限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期限是合同的一种附款。第二,期限是限制合同效力的附款。第三,期限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期限和条件的区别期限的到来是必然发生的,能够为当事人所预知的,所以期限是确定的事实。而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是当事人所不可预知的,条件可能成就,也可能不成就,因此,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第四节效力待定的合同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三、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而代理订立的合同四、无权处分合同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效力待定合同是指于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点在于:此类合同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生效。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一)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是单方民事行为,如抛弃财产,则行为当然无效。(二)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是双方民事行为,如与他人订立合同,则与其发生关系的相对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催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承认这些行为。(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民法通则》第12条、13条和《合同法》第47条第1款三、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而代理订立的合同(一)狭义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分为广义的无权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的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根本无代理权的无权代理。第二,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第三,代理权消灭以后的无权代理。(二)本人的追认权和否认权所谓的追认,是指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在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追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的一种。所谓否认权,是指拒绝承认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的权利。(三)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回权所谓催告权,是指相对人催促本人在一个月内明确答复是否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的权利。催告是追认权行使的必经程序。催告权亦为形成权的一种。所谓撤销权,指相对人在本人未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可撤销其与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参见《合同法》第48条(四)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无须本人追认,即对其发生效力。《合同法》第49条表见代理的成立,须具备如下条件:1.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2.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的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1、构成要件不同。无权代理要求不存在令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表见代理中相对人须为善意且须存在令其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客观事由。2、法律后果不同。无权代理只有经本人追认才对本人产生法律后果,代理行为是否对本人发生效力取决于本人。而表见代理则无须本人追认,就对本人产生效力,本人不得拒绝。3、立法宗旨不同无权代理体现对无过错的本人之保护;表见代理基于相对人的善意而推定本人的授权责任,体现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既可以主张代理行为有效,由本人承担行为后果;也可以行使撤回权,主张无权代理。53.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有追认权B.丙有催告权C.丙有撤销权D.构成表见代理答案:ABC四、无权处分合同所谓无权处分合同,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其特点在于:第一,行为人实施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第二,行为人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而处分了他人的财产。第三,因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第四,行为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权利人拒绝追认无权处分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51条第五节无效合同一、无效合同概念和特点二、合同的无效和不成立三、无效合同的种类四、合同的部分无效一、无效合同概念和特点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本书认为,无效合同在性质上并不是合同,而只是一个独立的范畴。无效合同具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无效合同的违法性(二)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三)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四)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二、合同的无效和不成立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两者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不同。第二,从合同解释方法的运用来看,合同解释制度乃是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产生的制度,而不在于弥补合同效力的不足。第三,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实际履行使合同成立而合同无效不能。第四,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必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第五,从法律后果上看,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二)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区别1、条件不同2、引起的原因不同3、有权主张的人不同4、确认或管辖机关不同5、能否主动宣告不同6、有无期限限制不同三、无效合同的种类无效合同的种类:(《合同法》第52条)(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四、合同的部分无效《合同法》第56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无效合同的认定只有两个机关,一是法院,二是仲裁机构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只能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根据部门规章地方法规无时效的限制一旦合同认定无效,它不能继续履行。不再适用合同解除规则。不适用合同里面约定的违约的责任。该怎么办?并不影响合同当中关于纠纷解决条款的效力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C.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D.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万元赔偿费答案:D第六节可撤销合同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二、可撤销合同的种类三、撤销权的行使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点所谓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可撤销合同的法律特点表现在:(一)可撤销合同主要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产生的。(二)可撤销合同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三)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四)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可以撤销或变更合同二、可撤销合同的种类(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主要内容等发生误解。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二)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依《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某公司经理赵某对女秘书的美貌垂涎欲滴,一次乘机对其进行了奸淫,事后双方达成协议,由赵某补偿女秘书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并以支票支付了该款项。后赵某被依法判刑,在服刑期间,赵某认为自己已经服刑,再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实属太亏,便以该协议系女秘书乘其急迫而订立,且依当时情形该协议亦为显失公平为由,诉请法院予以撤销。双方发生争议。【问题】1.该协议是否为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协议?为什么?2.该协议是否构成显失公平?为什么?(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前所述,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应分
本文标题:第九章合同的效力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9341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