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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理论文章 > 第十章合同的解除第十一章合同的解释
第十章合同的解除第一节合同解除的概述一、概念和类型合同的解除源于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债权的牵连性。合同的解除是合同关系终止的一种方式,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或者法院的裁判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主要包括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和裁判解除四种主要类型。其中裁判解除主要适用在情事变更的场合。二、合同解除的法律性质1、以生效的合同为标的,与合同无效和撤销、适当履行较大差异。与上述各制度共同构成合同消灭(终止)体系。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ART.93.1ART.94一般法定解除条件的规定。ART.164—167、ART.219等是特别的法定解除条件。3、合同解除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我国合同法不采取当然解除主义立法,因此合同的解除通常除了须满足解除条件外,还需要解除行为。主要包括双方协商同意或一方发出解除的意思。4、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涉及到溯及力的问题思考,合同的解除与附解除条件这两种制度。三、合同的解除与附解除条件二者表面上看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差别仍是主要的:1、解除条件原则上可以附加在一切法律行为及意思表示,不限于合同。2、法律行为附条件主要是为了限制法律行为的效力,满足当事人的特殊需要,为此当事人以意思表示对法律行为加上附款。合同的解除不是合同的附款,往往都不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主要是基于法律的规定。3、解除条件成就,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当然且自动消灭,无须当事人再有主动的行为,而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尚必须有解除行为的实施。4、解除条件成就,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一般是向未来失去效力,而合同的解除既有向未来发生效力的,也有溯及到合同成立之时的。5.对合同是否生效要求不同。四、合同解除的类型(一)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单方解除,是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协议解除,也叫合意解除,是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实际上是以第二契约解除第一契约的行为。(二)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为法定解除。ART.94约定解除,是当事人以合同的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行为。其中,保留解除权的合意,称为解约条款。ART.93.2第二节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一、协议解除合同成立以后,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ART.93:“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二、约定解除合同成立时或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ART.93.2:“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三节法定解除一、概念:法律直接规定的解除权产生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行为。分为一般法定解除权和特殊法定解除权前者适用于所有合同,后者仅在特定类型合同中出现。二、法定解除的条件ART.94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本违约)2.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思考:比较此项规定与ART.68.69的规定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现实违约)思考:欠缺之处?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本违约)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三节合同解除的程序一、协议解除程序实质上就是以一个新合同的方式解除原合同关系。须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关于协议解除是否须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我国法律未作明文,原则上应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在协议解除发生效力的时间上,若合同解除需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则办理完这些手续为合同解除日期。不需要办理手续的,则一般当事人协商一致之时就是合同解除生效之时。当事人也可以商定解除生效的日期。二、行使解除权的程序1.解除权的行使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形成权)2.解除权的行使应该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3.解除合同原则上续采用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Art.964.解除权行使须及时。Art.955.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应办理登记批准等手续的,应依其规定。6.解除权的不可分性。当事人一方为数人时,应由该数人或对该数人共同行使解除权。第四节合同解除的效力关于合同解除效力在各国法律中的不同,请参阅教材相关内容1、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所谓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就非继续性合同的性质而言,当它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即已经进行的给付能够返还给付人。2、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所谓继续性合同,是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仓储合同等均属此类。租赁、借用、消费借贷等继续性合同以使用、收益标的物为目的,已经被受领方享用的标的物效益,是不能返还的,也就不能恢复原状。如,委托合同的解除不能有溯及力,主要是因为委托合同解除溯及到合同成立当初消灭,会使受托人进行的代理行为全部失去法律根据,从而变成无效。这样,代理人及通过该代理行为而与委托人成立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均遭不测之损害,也使社会经济秩序紊乱。因而,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化,委托合同的解除不应有溯及力。3、合同解除与恢复原状、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第十一章、合同的解释第一节、合同解释基础理论一、合同解释及解释主体合同解释是指阐明合同条款的含义,从而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活动。严格意义而言,合同解释的主体为法庭或仲裁庭。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研究多基于此视角。二、合同解释的对象合同解释从来都不是“镜外生像”,而是要对一定的文本,即合同的条款展开解释。坚持客观立场,以外部意思为主。区分解释的文本和解释的辅助材料。三、合同解释的内涵及类型1、阐明解释:在可能文义范围之内阐明当事人的真意2、补充解释:在可能的文义范围之外解释3、修正解释:无视当事人本来的意思,基于公共政策或公平诚信的考虑,对合同进行价值判断,进而拟定特定的合同意思,使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解释,属于合同的司法变更四、合同解释的标准合同解释的目的在于探求当事人的“真意”,补充合同的漏洞。什么才是当事人的内心真意,即使找到一方当事人的真意,如何对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进行保护?这涉及到合同解释的标准问题:主观主义,主观主义坚持把探寻当事人内心的主观意思(目的意思)。客观主义是以一个理性人在此情况下所用语言文字的含义为标准,即所谓合理的客观标准。合同解释应首先探寻当事人的真意,在不能求得当事人真意,或依据一般解释方法明显不公平、不符合常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时,可以运用诚实信用、交易习惯等方法解释确定合同的含义。但法官不能够在当事人意图已明确的情况下,以客观标准来曲解当事人的意思,那样会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干涉。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演变。☆五、各国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释的规定《法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解释时,应探求当事人的意愿,而不应拘泥于合同文字的字面意思”。《德国民法典》第133条规定:“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其真意,不得拘泥于文词”,第157条则规定:“解释合同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及一般交易上的习惯解释”。我国《合同法》ART.125我国合同法的态度。六、合同解释问题是个事实问题还是价值问题?☆第二节合同解释的具体规则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释方法的规定有以下几条:ART.41,ART.61,ART.62,ART.125.(一)文义解释通过对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含义的解释,以探求合同所表达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因此进行文义解释,应探求当事人共同的真实意思,不应仅满足于对词语含义的解释,不应拘泥于所使用之不当词句。德国合同解释理论中有一个重要原则是:“误载不害真意”,即解释合同时应探寻当事人的真实含义的意思,不应拘泥当事人误书。如“贷到付款”,“一方元”在诉讼中,当事人往往各执一词;而且,有的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违背订约时的真意为自己辩护。这为法官探寻真意增加了难度。需要法官在诉讼运用自己的智慧,综合合同签订、履行等各方面情况确定当事人真意。在当事人存在分歧,难以确定当事人真意时,法官则应以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以一个“合理标准”(standardofreasonableness)确定合同内容,即运用客观标准推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二)整体解释整体解释,也称作体系解释。是指根据条款在整个合同中的位置与其他条款的关联确定各个条款在整个合同中所具有的正确意思。一个合同是一个整体,要理解其整体意思必须准确理解其各个部分的意思;反之,要理解各个条款的意思,也必须将各个条款置于合同整体之中,使其相互协调,才可能理解各个条款的正确意思。如果将某个条款单独解释,或许存在不同的意思,难以确定哪一个意思是当事人的真意,但只要将该条款与其他条款相联系,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即不难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例如合同质量条款约定不明,解释时应当参考价格条款,如果约定的是上等价格,则应当解释为上等质量;约定的是中等价格,则应当解释为中等质量。同样,如果价格条款约定不明,也应当参考质量条款解释。(三)目的解释所谓目的解释,指解释合同时,如果合同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个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合同目的的解释。当事人订立合同必有其目的,该目的是当事人真意所在,为决定合同内容之指针。因此,解释合同自应符合当事人所欲达成之目的。如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前后矛盾或暧昧不明,应通过解释使之明确,以符合当事人之目的。合同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个条款有两种相反的意思,自应采取其中最适合于当事人目的的意思。应注意,此所谓当事人目的,乃指双方当事人共同目的或者至少是为对方当事人已知或应知的一方当事人目的。若属于对方不可能得知的一方当事人目的,自不得作为解释之依据。如:甲公司与员工乙签订集资购房合同,合同中约定“乙须为甲服务十年,否则,甲有权解除购房合同,收回房屋”。合同签订二年后,乙失踪四年。甲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法院以甲解除与乙劳动合同的通知没有送达乙,没有产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当事人仍然存在劳动合同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认为,本案法院判决是值得商榷的。从合同条款我们可以看出,当事人的真实目的是,以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为条件,甲方卖给乙方集资优惠房。现乙失踪已达四年之久,即乙方没有为甲方服务达四年,致使合同目的不能达到,显然已达到解除合同的条件。当然该合同条款解释还有一个问题,即“服务十年”究系连续十年或总年限达十年?依据生活经验,应认为除非甲方同意,否则应是连续服务十年。(四)习惯解释交易习惯,是指在交易中大家普遍接受的,长期、反复实践的行为规则。所谓习惯解释,指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有疑义时,应参照的习惯解释。习惯有以下几种:地域习惯、行业习惯及当事人以前交易的习惯,这些习惯如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可作为解释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依据。需要注意,采为解释依据的习惯,应是当事人双方共同遵守的习惯,如果仅为一方的习惯,除非订立合同时已将该习惯告知对方并获得对方认可,否则不应采为解释的依据。如当事人约定购买10车沙子,在履行过程中对是什么车产生了争议。在解释是可根据以下习惯确定车的类型:当地沙石场一般是什么车在运输,当事人以前交易的车是什么类型等。还可以看当事人约定的价格是多少,而当地这样的价格一般是什么样的车来确定。(五)公平解释所谓公平解释,指解释合同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如,对于格式合同或附合契约,如出现两种以上含义时,应采取不利于单方面决定合同内容一方当事人的含义。这样解释,是出于对经济上的弱者予特殊保护的考虑。依公平解释合同时,因合同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是无偿合同,应按对债务人义务较轻的含义解释;若是有偿合同,则应按对双方均较公平
本文标题:第十章合同的解除第十一章合同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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