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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的效力第一节合同的生效与合同的成立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定义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生效: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即法律效力。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一)两者的概念和性质不同(二)两者的要件不同(三)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四)国家主动干预程度不同(五)区分成立和生效有助于正确处理各种纠纷三、合同条款的不齐备或不明确是否应作为无效合同处理对于合同中欠缺某些非主要条款,或者某些条款不明确而又不影响合同成立时,不能简单地宣告合同无效。四、区分合同的不成立与无效合同的不成立,指合同的主要条款没有达成合意。主要表现在:1.订约主体只有一方当事人2.合同主要条款欠缺3.合同并没有承诺,而只是处在要约阶段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一)从性质上看(二)从两者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看(三)从合同的解释方法的运用来看(四)从国家干预的程度上看(五)从法律后果上看(六)从合同的形式要件看五、因合同盖章而引发的纠纷的处理(一)一方盖章,对方未盖章(二)一方预先在空白合同上盖章(三)委托代理人代签合同(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签定合同并在合同上加盖分支机构的印章(五)私盖印章(六)盗盖印章、私刻印章(七)借盖印章第二节合同生效要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民法通则》第12条、13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第三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生效的合同一、附条件的合同(一)定义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二)条件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3.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的。4.条件必须合法。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二、附期限的合同(一)定义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通常指时间),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有必然性)。附期限和附条件生效合同的判断:1.2003年12月30日,房子出租给你。2.甲70岁生日那天赠与乙5万元。3.此房子出租给你,我儿子结婚时,需返还。4.下次下雨时,请送雨具100件。5.甲获得博士学位之日,可获得1万元奖金。农民某甲决定自己出资购买一套机器设备,办塑料制品厂,因资金不够向朋友乙暂借20万元。甲对乙说“我付了钱即可提货,预计两个月内按装调试完毕,开工后资金一周转过来,还钱没问题。”某乙说,时间不长,我也不急用,利息就不要了,但要打张借条。甲就写了一张“暂借某乙人民币20万元整,塑料厂开工第二个月即奉还”的借条。设备运到后,甲发现搞塑料制品生产不如倒卖塑料加工原料赚钱,所以甲将自己购进的塑料加工机械租给了塑料加工专业户某丙,利用乙这一笔不要利息的借款,自己去倒卖塑料加工原料。半年过后,乙见甲有钱做买卖却未还钱给他,便上门索款。甲反说借条上写明的条件是开工后两月还钱,现在虽有了设备却没开工,故要等开工后才能还钱。乙见甲毫无诚意,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节效力待定合同一、效力待定合同概念合同虽已成立,但因不符合生效要件的规定而使其效力能否产生尚待确定的合同。二、效力待定合同种类(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合同(47条)(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48条)★表见代理制度1.定义代理人虽没有代理权,但有代理的表象或假象,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与其订立合同,该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2)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权利外观a)无权代理人与本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合伙、夫妻、雇佣关系等)b)由于本人的行为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持有空白合同书、合同专用章、介绍信)c)本人对无权代理人授权不明而导致越权代理d)代理权终止后,本人未能及时告知第三人(3)相对人主观上需善意且无过失(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不能以本人是否具有过错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但又必须在确定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时考虑到权利外观的形成是否与本人具有关联性。本人不承担表见代理的情况:第一,无权代理人私刻本人公章,伪造本人营业执照或合同书,本人毫不知情也无法防范。第二,本人的印章、支票、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书等丢失或被盗以后,本人已在指定的报刊上以合理的方式作出公告。★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合同法未能对相对人的核实义务予以规定,从而使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这有待于司法解释加以弥补。尤其需要建立一整套公告制度,如撤销代理权的公告、公章遗失的公告,解除某人职务的公告等。这些公告应该在企业登记机关作出。★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1.前者在实质上没有代理权,在表面上也不能令相对人能够相信其有代理权。2.后者虽实质上没有代理权,但在表面上有足够的理由使得相对人能够相信其有代理权。3.前者所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只有在被代理人追认后,才发生法律效力,而后者所订立的合同,产生和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效果。(三)无权处分合同1.无权处分的概念和特点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特点:(1)行为人实施了处分行为(2)行为人没有处分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处分行为(3)行为人实施处分行为时与他人订立了合同2.无权处分的生效(1)无权处分行为经过本人追认(2)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3.对《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解释《合同法》第51条规定并没有将无权处分行为都作为有效的行为对待,也未将其一概作为无效和效力待定的行为对待。对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应当就各种无权处分行为具体分析、具体确定。★善意取得制度具备的条件善意取得制度必须以合同有效为前提。除要求交易行为中让与人无处分权外,必须具备法律行为的其他一切生效要件。如果该交易行为本身无效或可撤销,则不能产生善意取得。(1)标的物是动产(2)受让人有偿取得动产的占有(3)受让人自无处分权人处取得占有(4)受让人取得占有为公然和善意(5)标的物依所有人的意思而由无权处分人占有4.对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认识权利人在拒绝追认的情况下,即使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也并非无权处分行为都是无效,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应该认为无权处分行为是有效的。(1)相对人在订约时是善意的(2)相对人支付了合理的代价田某是计算机处的干部,一日,所在的单位购进一批新电脑,原来使用的旧电脑被替换下。于是田某将一部旧电脑拿回家使用。邻居郭某见田某有一部电脑,提出能否将电脑便宜卖给他。不久,计算机处把原来换下的旧电脑全部处理掉,因工作人员马虎,忘了田某还拿回家一部。田某想既然单位已忘掉此事,于是作价5000元将旧电脑卖给了郭某。到了年底,单位进行清产核资,发现少了一部电脑,要求田某向郭某追回,郭某拒绝。问:本案如何处理?结论《合同法》第51条可以作如下理解,即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如果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无效,但权利人拒绝追认不得排除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如果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或相对人在订约时处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的代价,即使权利人拒绝追认,该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仍然有效。单位负责人越权签订的合同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以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总价925万元。乙公司供货后一直未见甲公司付款。甲公司来电解释:根据我公司财务管理章程规定,公司支出100万元以上款项,要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孙某的行为未经董事会讨论决定通过,是超越权限的,故孙某与贵公司所签合同实属无效,我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引起纠纷。2002年6月某市羊绒衫厂厂长委托个体户赵某代销一批羊绒围巾,并给赵某一份盖了某羊绒衫厂合同章的空白合同书,赵某拿着这份空白合同书,于2002年7月与某市购物商场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羊绒衫厂供给购物商场羊绒衫500件,每件310元,总价款为15.5万元,于2002年8月底交货,由购物商场预付3万元押金。后折抵货款,其余货款待货全部送到后3天内交付。2002年8月底,购物商场没有收到羊绒衫厂的货物,便派人前去联系,可羊绒衫厂称没有签过这份合同,此时购物商场再找赵某,赵某已去向不明,3万元押金已被其骗走,购物商场便要求羊绒衫厂赔偿3万元押金,羊绒衫厂拒绝给付,购物商场诉诸法院。问:本案如何处理?如何避免此类案件发生?黎某从杭州买回一条价值210元的真丝连衣裙,做了标志,不小心在回家路上丢失。事隔两个月,黎某到一卡拉OK厅,发现一小姐穿的连衣裙正是自己两个月前丢失的一件。经了解,该小姐姓王,连衣裙是王小姐一个月前以260元的价格从同事赵小姐手中买来的。当时赵小姐声称连衣裙是托别人所买,自己穿着不合,所以才转卖。后经追问赵小姐,方知连衣裙是赵小姐在路上所捡。黎某提出充分证据后,要求王小姐返还连衣裙。遭到王小姐拒绝。于是黎某诉诸法院。问:本案应如何处理?1.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A.保管合同B.委托合同C.借款合同D.互易合同2.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后,甲公司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A.要约已被撤回B.要约已被撤销C.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D.甲公司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3.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采购100台电冰箱的要约,乙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商场,时逢其总经理外出,5月9日总经理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电传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何时生效?A.5月1日B.5月8日C.5月9日D.5月10日4.甲乙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如果甲父死亡,则甲将房屋租给乙居住。这一合同性质应如何认定?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B.已成立,但未生效C.是附条件的合同D.是附期限的合同5.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欲向其出售一批货物。要约发出后,甲公司因进货渠道发生困难而欲撤回要约。甲公司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A.在要约到达乙公司之前到达乙公司B.在乙公司发出承诺之前到达乙公司C.与要约同时到达乙公司D.在乙公司发出承诺的同时到达乙公司6.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在甲公司可以提出以下理由中,哪些可以被法院认定为乙公司撤销要约不能成立的依据?A.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B.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即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C.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D.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7.2002年4月5日某百货公司致函某服装厂,欲订购1000套女式西装,并提供了价格、单价,询问是否同意。同月同日,该服装厂也致函百货公司,表示现有1000套女式西装,询问百货公司是否可以接受。双方收信后,均未给对方回复。4个月后该服装厂向该百货公司发货,百货公司拒绝收货、付款。本案中百货公司与服装厂的关系应如何认定?A.合同关系未成立B.合同关系成立C.合同关系成立且生效D.合同关系成立但未生效8.某宾馆与制衣厂订立了一份服装加工承揽合同,规定制衣厂为宾馆加工制作工作服500件,面料由宾馆提供。合同附则部分规定:“合同经公证生效”。合同签订后。未办
本文标题: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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