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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与法规考点—法律法规1第七章城市规划法律规范☆☆考点1:我国城市规划法制建设的历程1.1949-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51年2月,中共中央在《政治局扩大会议决议要点》中指出:“在城市建设计划中,应贯彻为生产、为工人阶级服务的观点”。2.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2年9月,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发新中国第一次城市建设座谈会。提出城市建设要根据国家长期计划,分别在不同城市,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新建或改造,加强规划设计工作,加强统一领导,克服盲目性。城市建设纳入了统一领导,进入按规划进行建设的新阶段。3.1958~1965年:“大跃进”和调整时期;城市发展失控;4.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城市规划处于困境;5.1977~2000年: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9年3月,国务院成立城市建设总局,开始起草《城市规划法》;1984年国务院颁发了《城市规划条例》;1990年4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城市规划专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正式施行。6.2000年以后:继往开来,逐步加强城市规划法制建设时期。城市规划的调整与修改:城市规划一经法定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其调整与修改必须依法定程序,按法定权限进行。局部调整的决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做出,调整后的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考点2:我国城市规划法制建设的历程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51年2月,中共中央在《政治局扩大会议决议要点》中指出:“在城市建设计划中,应贯彻为生产、为工人阶级服务的观点”。1952年9月,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发新中国第一次城市建设座谈会。提出城市建设要根据国家长期计划,分别不同城市,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新建或改造,加强规划设计工作,加强统一领导,克服盲目性。城市建设纳入了统一领导,进入按规划进行建设的新阶段。☆☆考点3:城市分类排队按性质与工业建设比重分为4类:第一类为重工业城市,包括北京、包头、西安、大同、兰州、成都等8个城市;第二类为工业比重较大的改建城市,包括吉林、鞍山、抚顺、沈阳、哈尔滨、太原、武汉、洛阳等14个城市;管理与法规考点—法律法规2第三类为工业比重不大的城市,包括天津、上海、大连、广州等17个城市;第四类为除上述39个城市以外的一般城市,采取维持的方针。☆☆☆☆☆考点4:城市规划起步于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这个时期,我国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由无计划、分散建设进入一个有计划、有步骤建设的新时期。1953年3月,国家在建工部设城市建设局,主管全国的城市建设工作。1956年,国务院撤销城市建设总局,成立国家城建部,内设城市规划局等城市建设方面的职能局,分别负责城建方面的政策研究及城市规划设计等业务工作的领导。1954年6月,建工部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城市建设会议。明确了城市必须为工业化、为生产、为劳动人民服务,采取与工业建设相适应的“重点建设,稳步前进”的方针。1956年,国家建委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考点5: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年)“一五”时期,国家的基本任务是集中主要力量进行以前苏联援助的156个建设项目为中心的、由694个建设单位组成的工业建设,以建立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初步基础。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城市建设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城市和有些新工业区的建设。大多数城市的旧城区建设只能按照“充分利用,逐步改造”的方针,利用原有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和局部改建和扩建。1953年9月中共中央指示:“重要的工业城市规划必须加紧进行,对于工业建设比重较大的城市更应迅速组织力量,加强城市规划设计工作,争取尽可能迅速地拟定城市总体规划草案,报中央审查。”☆☆考点6:“大跃进”和调整时期(1958-1965年)196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当前城市工作若干问题的指示》,规定今后凡是人口在10万以下的城镇,没有必要设立市建设委员会。1962年和1963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召开了两次城市工作会议,1962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编制和审批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的规定(草案)》。196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严格禁止楼堂馆所建设的规定》。☆☆☆考点7:“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1976年)1966年下半年至1971年,是城市建设遭受破坏最严重的时期。“文化大革命”后期,城市规划工作有所转机。1972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建议》,其中规定“城市的改建和扩建要做好规划”,重新肯定了城市规划的地位。管理与法规考点—法律法规3☆☆☆☆考点8: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7-1999年)1978年3月,针对“文化大革命“对城市建设各方面造成的严重破坏,国务院召开了第三次城市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批准下发执行会议制定的《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对城市规划和建设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解决了几个关键问题。1980年12月,国务院批转《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纪要》并下发全国实施。《纪要》第一次提出要尽快建立我国的城市规划法制,改变只有人治、没有法治的局面,也第一次提出“城市市长的主要职责是把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好”。国家建委于1980年12月正式颁发了《城市规划编制批准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两个部门规章。这两个规章的颁行,为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提供了法律和技术的依据。1984年国务院颁发了《城市规划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城市规划专业领域第一部基本法规,是对建国30年规划工作正反两方面经验的总结,标志着我国的城市规划步入法制管理的轨道。☆☆☆☆考点9:我国城市规划法制建设的第一阶段1980年10月国家建委召开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同年12月国务院批转《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纪要》下发全国实施。1980年12月,国务院批转《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纪要》并下发全国实施。《纪要》第一次提出要尽快建立我国的城市规划法制,改变只有人治、没有法治的局面,也第一次提出“城市市长的主要职责是把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好”。1980年12月国家建委正式颁发了《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两个部分规章。1984年国务院颁发了《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条例》共分7章55条。1988年建设部在吉林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研讨会,提出建立我国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在内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考点10:我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框架城市规划法律体系,按其构成特点,分为纵向体系和横向体系两大类。纵向体系是由不同等级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法律、规范文件所构成。由国家、省、市三个层次构成。横向体系是由基本法、配套法、相关法组成。城市规划法是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核心,具有纲领性和原则性的特征。管理与法规考点—法律法规4☆☆☆☆考点11:纵向体系城市规划法规文件的纵向体系,是由各级人大和政府按其立法职权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个层次的法规文件构成。纵向法规体系构成的原则,是下一层次制定的法规文件必须符合上一层次法规、法规,如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必须符合国家人大制定的法律;地方性法规文件必须符合国家人大和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允许违背上一层次法律、法规的精神和原则。☆☆☆☆考点12:横向体系我国现行城市规划法律规范框架1.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1)部门规章: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3)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4)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试行)5)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6)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7)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8)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9)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2)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3)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4)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5)防洪标准6)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7)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8)城市电力规划规范9)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10)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11)村镇规划标准2.城市规划实施管理部门规章:(1)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2)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3.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管理部门规章:城建监察规定管理与法规考点—法律法规5☆☆☆☆考点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立法背景《城市规划法》是1979年由国家建委和国家城建总局开始起草的。1982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将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查。1984年1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规划条例》。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通过《城市规划法》并正式颁布,于199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是我国城市规划领域第一部国家法律。☆☆考点14:城市规划行政处罚的措施对于进行违法建设活动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依法要求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考点15:《城市规划法》的重要意义《城市规划法》的实施,使各级政府可以依靠法律的权威,运用法律的手段,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稳定地、连续地、有效地实施城市规划,从而推动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实现一定时期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目标。☆☆☆☆考点16:《城市规划法》内容和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城市规划法》共六章四十六条。☆☆☆☆考点17:《城市规划法》适用范围制定目的:确定城市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的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建设需要。适用范围:按照国家有关城乡标准的规定,设市的城市和建制镇属于城市的范畴,因此本法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和建制镇;本法约束的行业范畴,是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本法约束的地域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即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制定目的:第一条;管理与法规考点—法律法规6管理体制:第九条;城市规划、建设和发展和基本方针:第四、五条;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二十三、二十六、二十七条;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五、三十八条;法律责任: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考点18:城市及城市规划区概念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考点19:城市和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范围的农村居民点和乡镇企业的建设也应纳入城市统一规划,服从统一的管理。☆☆☆考点20:人口的合理布局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下的城市。☆☆☆☆考点21:城市规划的方针和原则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主要是控制市区人口与用地规模的无限扩展,缓解由于人口过度膨胀造成的交通、居住、环境、城市长期超负荷运转等矛盾,而不是控制大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功能的发挥。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考点22:城市规划的编制依据管理与法规考点—法律法规7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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