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3-3-1-1-1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关于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博鳌法律意见[2010]第127号致: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万福生科”)与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聘请,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合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发行上市进行法律审查,并获授权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3-3-1-1-2本所已经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或与原始材料一致的副本材料,所提供材料具有真实、准确和完整性,发行人没有伪造、隐瞒或遗漏重要资料。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律师行业对有关事实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通常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本所依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对该等专业问题作出判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本所保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本所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以及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独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按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在其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3-3-1-1-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第二节正文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一)2010年11月10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议案。(二)2010年11月28日,发行人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议案,并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事宜。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必要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股票上市交易尚待证券交易所同意。二、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一)发行人系于2009年10月28日以发起设立方式由湖南湘鲁万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鲁万福”)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现持有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12月30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30700000018951,住所地为桃源县陬市镇桂花路1号,法定代表人龚永福,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高麦芽糖浆、麦芽糊精、淀粉、淀粉糖(葡萄糖、饴糖、异构化糖)、糖果、饼干、豆奶粉、大米蛋白粉、油脂、食用植物油;收购、仓储、销售粮食,加工、销售大米、饲料;生产、销售稻壳活性炭;畜牧养殖加工(以上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凭许可证经营)。3-3-1-1-4(二)发行人是以湘鲁万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按照1:0.334的比例折合股本整体变更设立,持续经营时间从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湘鲁万福成立于2003年5月8日,每年已通过工商年度检验,发行人亦已通过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度检验,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超过三年,合法有效存续,不存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一)本次股票发行的实质条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1、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股票的条件1·1根据发行人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并上市的股票限于普通股,同股同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1·2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已获发行人2009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符合《公司法》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2、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2·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等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因此,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2·2根据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会计师”)中磊审字[2010]第0273号《审计报告》显示:截止基准日2010年9月30日,发行人的3-3-1-1-5流动比率为1.12次,速动比率为0.39次,应收账款周转率为17.70次,存货周转率为1.27次,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占净资产的比例为0.48%,资产负债率为56.83%,发行人2007年、2008年、2009年及2010年1-9月的净利润分别为10,804,930.98元、25,658,221.25元、39,563,874.84元、37,133,282.94元。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2·3根据会计师出具的中磊审字[2010]第0273号《审计报告》显示:“万福生科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万福生科2007年12月31日、2008年12月31日、2009年12月31日、2010年9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07年度、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1-9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桃源县国家税务局、桃源县地方税务局、湖南省环境保护管理厅、常德市环境保护局、桃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桃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桃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桃源县规划局、桃源县国土资源局、桃源县房地产管理局、桃源县粮食局、桃源县卫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常德海关、桃源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常德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实发行人近三年来合法经营,无因违法行为受到上述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无其他违法行为。上述事项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三)项的规定。2·4发行人分别与保荐人签订了《保荐协议》及《承销协议》,由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符合《证券法》第十一条、二十八条和《公司法》第八十八条关于保荐和承销的规定。3、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3·1经核查,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下列条件:3-3-1-1-6(1)发行人是以有限责任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按照不高于1:1的比例折合股本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湘鲁万福成立于2003年5月8日,每年已通过工商年度检验,发行人亦已通过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度检验,因此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超过三年。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2)根据会计师中磊审字[2010]第0273号《审计报告》显示:万福生科2008、2009年净利润分别是25,182,459.50元、37,861,186.32元,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净利润累计数额为63,043,645.82元,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最近一年净利润为32,777,223.04元,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为327,645,800.83元,不少于5000万元。其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因此,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3)根据会计师中磊审字[2010]第0273号《审计报告》显示:万福生科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为196,568,741.89元,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因此,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4)根据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方案,本次拟发行股份1700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为6700万元,不少于3000万元。因此,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之规定。3·2发行人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已经会计师中磊验字[2009]第8013号《验资报告》确认,发行人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不存在权属纠纷。因此,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3·3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稻米精深加工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因此,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3-3-1-1-73·4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和记录,查阅了工商登记文件及财务报告等资料,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最近两年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一直为龚永福和杨荣华夫妇,最近两年没有发生变更。因此,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3·5根据会计师中磊审字[2010]第0273号《审计报告》显示:发行人2007年度、2008年度、2009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为10,804,930.98元、25,658,221.25元和39,563,874.84元,连续赢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经核查:(1)发行人不存在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发行人不存在行业地位或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3)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4)发行人2009年产品销售收入为327,447,800.83元,其中向前5名客户的销售收入为79,088,719.66元,仅占当年全部销售收入额24.15%,并且发行人的全部营业收入均不是通过关联方交易实现,因此,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不存在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有重大依赖;(5)发行人没有对外投资业务,因此,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存在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6)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对其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3·6根据会计师中磊鉴证字[2010]第0018号《纳税
本文标题:万福生科法律意见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9386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