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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论合同自由与限制姓名:周晗烁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民商法指导教师:沈幼伦20060420论合同自由与限制作者:周晗烁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学院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于沛.YuPei论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19(6)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同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统率合同法的各个领域.二者既有统一协调的一面,又存在对立抵触,只有协调好这两个原则,才有可能实现合同法的价值追求.2.期刊论文焦富民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兼评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6(5)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19世纪下半叶尤其是20世纪以来合同法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价值论基础,就在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体现的正义价值与合同自由原则所体现的自由价值构成相倚的两极,产生相互亲和的张力.加强对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深入研究,评析其得失,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3.学位论文费少凡试析合同的附随义务2004关于'法律'和社会相协调的媒介,有一个有些价值的一般命题可以提出.据作者看来,这些手段有三,即'法律拟制','衡平'和'立法'.这是梅因爵士提出的促使法律适应社会而采用的三种手段.在这三种手段中,法律拟制由于在改变法律内容时仍要保留原法律条文所具有的隐蔽性而逐渐被弃置,而衡平和立法因具有的变通性和稳定性则能使法律适应于社会的需要而传用至今.梅因爵士的这一理论或许有助于对该文的理解,因为该文关于附随义务的法律背景、法律依据、法律界定以及它的归责原则正是衡平和立法两种手段互动共进以使法律协调于社会的反映和产物.合同自由是合同的灵魂,但过度的合同自由则可能是合同的坟墓.正如该文第一章中所说的,合同自由从初始的出现到最终的确立都是需要合适的气候和土壤的,一旦这些条件变动,就会使合同异化,如二十世纪的垄断横行,格式条款遍布,原因就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平等性和互换性的丧失.在这种法律背景下,为了张扬合同正义,附随义务就成了矫正过度合同自由的重要一环.诚实信用原则由于能够补充法律的不足和增加法律的弹性而成为法律授予法官的空白委任状,其宗旨在于均衡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涵义,无论是其在罗马法中的雏形——恶意抗辩权,还是现今的两种诚信说,都要求当事人在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时须正当而又积极地行为,推动法律的最大限度道德,这就是附随义务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该文的第二部分.该文的第三部分是对附随义务本身较为详细的论述,内容有三:一是,对附随义务的概念把握,该文主张不能脱离它所产生的法律背景和法律依据;二是,关于附随义务的分类,该文提出了发展阶段和具体内容两个标准;三是,在阐明附随义务的特征上,该文把它与给付义务相比较,指出它的特征是从属性、辅助性以及强制性.该文的第四部分是阐述违反附随义务的归责原则,即是它的实践运用问题.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在中国制定统一的合同法时,就是当时法学界的一个热点,而后制定的合同法采用了严格责任,事实上,但这是一般原则,因为无论是在总则中还是分则里,合同法并未完全排除过错原则的适用.具体到对附随义务的违反,该文通过案例解析和理论解说,主张适用过错归责原则.4.期刊论文唐彩虹论合同自由原则与合同正义原则的统一性-河北法学2003,21(5)自由、公平是保障交易活动正常进行不可缺少的要素.合同法作为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则必须将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有机地统一起来,才能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合同自出原则是维持自由竞争的基础,合同正义原则是自由竞争的必要限制,只有将当事人的合意与上升为法律的国家意志有机统一,体现法律效力,才能践行真正的合同自由.中国对两个原则统一的全面认识体现在新制定的合同法上:既集中体现了合同自由的精神实质,又始终贯穿了合同正义的要旨.但还应及时修正个别条款中不能科学体现两个原则的不足,才能有效促进市场经济交易的正常发展.5.学位论文罗志勇试论合同法中的国家干预1998我们在合同法中面对的问题,主要是应该如何把握这样一处转变:在十九以世纪欧洲大陆各国民法典编篡为契机而形成的以合同自由为核心的传统合同理论在当前的社会经济生活背景下凡一种新型、兼顾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法律现实主义的合同理论发展和转化.尤其对于我国的合同法而言,因为特殊的国情、特殊的历史背景,上述的转变又有大不同于典型的西方国家合同法之处.本文就合同法中的国家干预问题加以剖析、探究,以期于自己的所心得,于他人的抛砖之效.6.期刊论文秦善奎.张柒洲.周湘玲.QINShan-kui.ZHANGQi-zhong.ZHONGXiang-ling强制缔约制度之探析-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2)强制缔约是现代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她可以防止被强制方滥用其权利,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践行合同正义.但其适用亦有其条件限制,责任承担的方式比较特殊.我国相关立法规定比较滞后,应予以完善,以求对有关问题加以妥善解决.7.期刊论文赵军.ZHAOJun试论格式合同的价值冲突及其规制-合肥联合大学学报2003,13(2)格式合同产生于十九世纪工业革命时期,随着20世纪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大量垄断组织的出现,已经进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本文从格式合同的含义和特征入手,分析其内涵的合同自由与正义的辨证关系,结合国外格式合同规制的立法与实践,对我国格式合同规制体系提出一些初步的设想.8.学位论文武云召论格式合同的立法规制2009格式合同在现实生活中正被越来越多地应用,人们也开始对格式合同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格式合同是一把双刃剑,我们既要看到格式合同能够节约缔约的时间和成本,对于经营者来说,能够在提高商品或服务质量的同时降低价格,有利于合同的成立,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又要看到格式合同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严峻挑战,尤其是消费格式合同,很容易成为拟定方攫取相对方权益的工具。因此,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是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而在标准化的时代,商事合同自然也无法躲避标准化的趋势。近一个世纪以来,标准格式合同在商事交易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已成为商业活动的常态。商事格式合同不同于消费格式合同之处就在于商事主体之间在大多数时候是平等的合同当事人,这就决定了商事格式合同的弊端也不同于消费格式合同的弊端,对商事格式合同的规制更多是出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确定合同的最后文本之目的。本文要讨论的正是对格式合同的立法规制。本论文正文主要分三部分,即格式合同的概述:格式合同利弊分析:对格式合同的立法规制。在第一部分格式合同概述中,分别论述格式合同的概念、起源与发展,特征等。在第二部分格式合同利弊分析中,对格式合同的优点和弊端进行了利弊两方面的分析,证明了对格式合同进行立法规制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鉴于本文的目的以及消费合同与商事合同的不同特点,本文对两者的弊端进行了分别论述。为了更直观地说明商事合同的特点和缺陷,本文选择了一篇很有代表性的美国国内案例,以证明商事格式合同的复杂性。在第三部分从不同的角度论述了对格式合同进行立法规制的思想、方式、方法和目的。最后是对本文的综述和对未来加强对格式合同立法规制的展望。希望通过本论文,人们能够对格式合同,尤其对其缺陷有更清晰地认识,进而在享用格式合同给我们带来的便利的同时,能够关注格式合同的不利因素并加以规制。其次,笔者希望通过本论文,能够唤起社会和政府对格式合同立法的重视,并实际地加强相关立法工作,使我们有一套规范的格式合同法律体系,从而使格式合同能更好的服务于人们的生活,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9.期刊论文段启俊.蔡学恩.邱启雄.DUANQi-jun.CAIXue-en.QIUQi-xiong论合同正义性-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53(5)合同法在确认合同自由的同时,应当确认合同正义的呼声越来越高.本文对合同正义性的提出、确立及理论依据一一作出说明与分析.主张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性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范围,包含公平、诚信、公益在内的合同正义性理应受到合同立法的重视,而成为凌驾于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原则之上的等而上之原则.10.学位论文秦韬英美合同法领域的合理预期原则研究2005本文主要研究和论述的是英美合同法领域近年来新兴的合理预期原则。该原则并不是被刻意发明出来的,它是在英美合同领域被逐渐发现和总结出来的,其兴起的宏观背景是二十世纪合同法理念从坚持绝对合同自由逐渐转变为追求合同实质正义、司法适度干预的相对合同自由。尽管合理预期原则至尽尚未成为一个完整的成熟的理论体系,但它在英美合同法领域的理论发展和立法司法实践运用是卓有成果的。鉴于我国目前对该理论还没有系统的论述,本文的写作目的主要是全面介绍和评价英美合同法中的合理预期原则,剖析该原则的发展历史、现实运用及展望该原则的发展前景,并结合我国合同法发展的现状,探讨合理预期原则对我国合同法发展的参考价值。因此,本文的脉络结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合理预期原则在英美合同法领域的历史发展过程;合同法上“合理预期”概念的准确界定及其原则的内涵特征;合理预期原则在英美合同法上的历史角色、功能及应有的地位;合理预期原则在现行英美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和应用;以及合理预期原则对我国合同法发展的借鉴参考意义。阐述和论证上述的几个问题也就成了本文的重点和主要任务。文章的第一部分,全面回顾了合理预期原则在英美合同法领域的四个不同发展演进阶段,包括科宾对“合理预期”概念的提出和概括阐述,七十年代合理预期原则在美国保险法领域的兴起与发展,合理预期原则在美国一般合同法领域的理论探讨,九十年代合理预期原则在整个英国合同法领域的兴起。该部分着重论述了合理预期原则的由来,英美法学家及法官对该原则的评价,以及其在立法和司法审判中的运用和体现,特别是英国合同学界和司法界对合理预期原则的高度推崇和运用。文章的第二部分,结合合理预期的发展历史及英美法学家的研究成果,提出了本文对合同法中合理预期及其原则的定义和内容。本文认为“合理预期”这一概念在合同法上的含义为:合同当事人、第三人或社会公众基于现有的法律、公认的社会道德、风俗、惯例和习惯而对合同关系所产生的正当的心理期待。而英美合同法学界倡导的合理预期原则是建立在“合理预期”概念基础上的法律原则,该原则提倡保护合同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合理预期是合同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尊重和实现合同关系中的合理预期是合同立法和司法的一个重要标准。本文认为合同预期及其原则的有三大理论特性:外部客观性、可探究证明性和多重冲突性。正是这三大特征使得合理预期原则在合同法发展中起到相当的作用。文章的第三部分,结合二十世纪以绝对契约自由和对价原理为核心的英美传统合同法理论衰落的大背景论述了合理预期原则在英美合同法中的历史角色和功能。本文认为该原则的对英美合同法具有强大的理论解释功能和应用价值,主要表现在:衡量标准格式合同条款,协调平衡合同当事人的议价能力,维护合同的实质正义;适当解释前合同义务来源,弥补诚信理念主观难断的缺点,预防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滥用;催生了允诺不得翻供规则,导致对价理论最终破产。文章的第四部分论述了合理预期原则在英美合同法中的可能地位。本文认为合理预期原则的客观兼主观性的特征,即避免了合同形式主义的僵化,也为追求合同的实质主义提供了客观可探寻证明的标准。因此,在合同法从绝对合同自由向追求合同正义主张相对合同自由转变中,合理预期原则提供一条可能的途径——结合“现有的法律、公认的社会道德、风俗、惯例和习惯”的外在客观标准,探寻合同中各方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并在这些合理预期的多重冲突中确定个案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结合点。鉴此,本文认为将合理预期原则定位为英美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较为妥当的,它的上位法则为合同自由、合同正义、合同公正,也包括诚实信用,它的下位则是各类合同规则和具体制度。文章的第五部分结合现行英美合同法的具体规则,示范性地探讨了合理预期原则的具体应用和反映,发现该理论确实对英美合同法确有较强的理论说服力和现实意义。文章的第六部分结合我国合同法展开讨
本文标题:论合同自由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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