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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进德会计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统一考试之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学会计找进德QQ2335981282乐乐电话:15901819159地址:宝山共康路151号(近宝山万达)会计从业资格证简要介绍•组织机关:财政部委托省级财政厅(局)组织上海为上海市财政局•有效范围:全国但要调转登记•资格证书取得:报考无学历要求;在年度内通过《会计基础》、《财经法规和职业道德》两门,并取得《初级会计电算化》证书(可先可后);取得会计类中专(含)以上学历,在两年内可只考《财经法规和职业道德》一门。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主要讲述从事会计工作需要掌握的财经法规的基本知识以及会计从业人员应遵循的职业道德•目录(共四章)•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二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第四章会计职业道德•重点讲述:第二章和第三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学习方法•结合课本听电子教材,本电子教材对核心内容(需要理解)进行精讲,学员可选择边看课本边听电子教材•本课程知识点零散,系统性不强,识记性的知识点较多,学员可在听完课程后多做(多看)课本后的习题和配套习题•做相关工作的人员,可与实际联系起来,判断实务中哪些做法是不符合规范的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本章共五节•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会计核算•第三节会计监督•第四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五节法律责任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概述(一)•一、法和法律:•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一般情况下,法和法律同义•按照法律的构成、制定机关和效力的不同,我国的法律体系通常由宪法、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和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主管部门以部门文件形式印发)等构成•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除宪法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我国会计法律的最高层次,是会计工作的最高准绳和根本大法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概述(二)•二、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四个层次)•(1)会计法律《会计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85年5月1日起施行;1993年和1999年两次修订,目前实施的是1999年10月31日第九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0年7月1日开始施行•(2)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如《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财政部)含两部分•A会计部门规章部长令如《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B会计规范性文件如38项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4)地方性会计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会计法律和会计行政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的会计规章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概述(三)•三、会计工作管理体制:•(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财政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管理会计工作。但不排斥其他部门如国家审计机关、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对会计工作进行管理•(2)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有关部门、特殊行业实施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实施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财政部备案•(3)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技术职务资格管理、评优奖惩及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4)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示、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第二节会计核算(一)•一、依法建账•(1)会计账簿的设置:•“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保证其真实、完整”(《会计法》)•A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B辅助账簿也称为备查账簿,实务中,主要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或担保、抵押备查簿等•C辅助账簿不是各单位必须设置的账簿•(2)会计账簿登记的基本要求:•“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A单位必须依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B登记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隔页、缺号或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第二节会计核算(二)•C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D禁止账外设账但账外设账,不同于有些单位为了强化内部管理而在法定账簿之外设立的管理会计账簿•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1)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A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并非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记录核算,如签定合同时无须核算,只有当实际履行并引起资金运动时,才需要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核算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前提,是编制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报告的基础,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关键•B禁止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二节会计核算(三)•(2)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A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制度主要有:《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如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虽然属于会计资料,但不是合法的原始凭证•B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所谓“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即无中生有;所谓“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即篡改事实;所谓”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即以假乱真。如开具假发票、阴阳票、虚增利润等•(3)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二节会计核算(四)•三、会计核算的内容•(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社保基金、教育基金•(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其他事项•四、会计年度•“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A会计年度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内资企业,也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B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母公司的会计年度与我国会计年度不一致时,不能采用境外母公司的会计年度第二节会计核算(五)•五、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通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三层含义)•货币的五种职能: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世界货币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六、会计文字记录•“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制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使用中文是强制性的,使用其他通用文字是备选性的•七、会计凭证•“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经济业务事项,(7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第二节会计核算(六)•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另外强调以下几点:•(1)更正错误或结账的记账凭证后可不附原始凭证(两种情况)•(2)原始凭证送交会计机构时间一般最迟不应超过一个会计结算期•(3)原始凭证的审核标准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4)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公章是具有法律效力或特定用途,能够证明单位身份和性质的印鉴,包括业务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使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不能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职工出差借款,必须反映借款和还回借款两笔经济业务等第二节会计核算(七)•(5)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开具单位有更正或重新开具的义务•(6)对外单位取得原始凭证遗失的,应当取得原开具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票,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上述人员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八、财产清查•“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1)账证、账账、账实、账表相符,财产清查目的是保证账实相符•(2)按照清查对象和范围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全面清查一般在年终决算前进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企业破产、合并、改变隶属关系、清产核资或单位负责人调离也需要进行全面清查;局部清查的主要对象是流动性较大的财产如现金、存货等•(3)按照清查的时间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4)财产清查前应在组织上和业务上做好准备;清查过程中采用合理的方法;清查后进行账务处理,总结经验,加以改进第二节会计核算(八)•九、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另外强调以下几点:•(1)财务会计报告是对外报告,财务报表是财务报告的核心内容•(2)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小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中期财务报告可以不包括所有者权益变动表•(3)财务报表按编报期间不同分为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按照编报主体不同分为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4)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要求:数据真实、内容完整、计算准确、编报及时第二节会计核算(九)•十、会计档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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