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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纺织总会、劳动部关于颁发《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的通知为加强纺织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工作,劳动部和原纺织工业部委托有关纺织设计院共同编制了《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已经会审通过,现批准为行业标准,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本规范由中国纺织总会负责解释。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一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劳动部劳字(1988)48号文《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和1990年3月原纺织工业部在天津市召开的《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编制工作会议的要求精神而进行编制的。本规范分化学纤维分册和纺织分册二部分。化学纤维分册编制单位有纺织部设计院.北京、上海、山西、辽宁等纺织设计院。由北京纺织设计院汇编。纺织分册编制单位有天津、河南、江苏、新疆、浙江、上海、黑龙江、湖南、四川等纺织设计院。由天津纺织设计院汇编。编制过程中得到了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的具体指导,各编制单位进行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收集了国内外有关资料,征求了各省市纺织设计院、有关省市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部门、有关纺织主管厅局和重点企业的意见之后,经原纺织工业部组织审查会审查汇编定稿。字串1鉴于本规范是初次编制,还有待于在今后的实践工作中进行补充和提高。在施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纺织总会,以便今后修订。中国纺织总会1993年5月15日字串9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FZ117—93)纺织分册1总则1.1为确保纺织工业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避免发生各种职业危害和事故,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促进纺织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范。1.2本规范适用于棉、毛、丝、麻(亚麻、苎麻、黄麻)、纺织、针织、服装和印染等工业企业(下称“纺织厂”)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工程设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纺织企业(简称“三资企业”)亦应遵照执行,或经我方主管部门同意,采用不低于本规范要求的国外(或地区)相类似的安全卫生标准。1.3本规范亦可作为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审查工程设计及竣工验收的依据,现有纺织厂亦应达到或逐步达到本规范的要求。1.4本规范以纺织厂主车间的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要求为主,其辅助生产车间、配套公用工程的设计,应符合相应专业的安全卫生设计技术规范要求。1.5本规范只包括工程设计中所涉及职业安全卫生的有关内容与要求,不包括设备自身应成套的安全卫生装置,也不包括一般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的有关要求。字串41.6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应贯穿在各专业设计中。设计人员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采用切合实际、经济合理、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设置必要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从设计上为纺织厂创造安全、文明生产的必要条件,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1.7承担纺织厂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负责。1.7.1在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对拟建项目的劳动条件同时作出论证和评价,并将论证结果写入可行性研究报告。1.7.2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遵守现有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法规和技术标准,各专业设计要充分考虑到安全与预防职业危害的要求,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有良好的劳动条件。初步设计中应编制《安全与工业卫生篇》,其内容见附录B。1.7.3在施工图设计中,应完善和落实初步设计和审批意见中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及措施。1.7.4设计单位应根据各自情况建立职业安全卫生设计管理技术责任制度。在项目设计的各阶段,应设专人主管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计的审核、审定工作,工程主持人(项目负责人)、主任工程师、总工程师应对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计审查负责。1.8职业安全卫生设计是纺织厂设计的组成部分,必须按国家的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和设计程序进行,并严格执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的规定,凡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工程项目,不予验收、不得投产。1.9纺织厂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的有关规定、规范。2一般规定2.1设计的依据和基本要求2.1.1纺织厂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应有充分可靠的设计依据和原始资料。涉及暴雨、雷暴等异常气候、不良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原辅材料中对人体的有害因素、有隐患的建(构)筑物以及厂址的四邻等情况对本项目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有关资料,应经核实后方可作为设计的依据。2.1.2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应采用国内外经过生产实践证明、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方案。对于防治各种有害因素危害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必须经劳动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技术鉴定合格、或论证认可后方可采用。字串12.2总图与建筑安全卫生2.2.1纺织厂建设项目的厂址选择、总体规划、总图和运输的设计,除应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设计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的防火、安全、卫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规范的要求。2.2.2厂址应选在不受洪水或内涝的地带,如不可避免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洪及排涝设施。2.2.3厂址应避免选在现有或拟建的飞机场、电台、电视、通讯、雷达导航、重要军事设施以及工业区域内的其它厂房相互产生不良影响的区域。2.2.4厂址选择应把暴雨、雷暴、热带风暴(台风)等自然灾害和滑坡、泥石流、断层等特殊地质条件的影响作为重要的不利因素来考虑。2.2.5厂址应选在具有水源、电源、有利于“三废”排放和交通便利的地区。2.2.6总图布置应把生产区、生活区、动力区、仓储区、废渣堆放场、工业废水及生话污水排放地点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对改建、扩建项目应注意解决厂区内建筑系数过高、易燃易爆品的堆放位置以及原料、成品、包装材料、化学品仓库应分类布置等问题。2.2.7生产厂房宜布置在厂区内大气含尘浓度较低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2.2.8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车间如靠近居民区,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的上风侧。字串52.2.9厂内外运输的设计应全面规划。使营运、装卸、转动及贮存各环节相互协调,并宜提高装卸运输机械化程度。2.2.10纺织厂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一般属于丙类,生产厂房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2.2.11生产厂房的设计除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外,尚应满足建筑、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腐、防潮等要求,合理布置平面和内部定向,注意车间的光线、色彩和清洁卫生,协调厂区建筑物的选型和色凋。2.2.12对拟利用的旧建(构)筑物应经安全复核,符合《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方准使用。对有重大隐患的建(构)筑物应列入改造计划,限期解决。2.2.13厂房屋面构造应符合建筑热工设计规程的要求,防止内表面结露。因条件所限结露不可避免时,应加强屋顶表面防护,并采取防止凝结水下滴的措施。2.2.14生活福利设施及辅助用房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纺织工业企业厂区行政管理及生活设施建筑设计规定》的要求,依据车间的卫生特征分级相应设置足够的生产卫生用房(包括浴室、存衣室、盥洗室)和生活卫生用房(包括休息室、食堂、厕所)、妇幼卫生用房(包括女工卫生室、乳儿室、托儿所),以及医疗卫生机构。2.2.15生产、生活辅助用房的位置,应避免有害物质、病原体、噪声、高温、高湿等有害因素的影响。2.2.16为防止空气污染,计算机房宜配置臭氧净化器或空气负离子发生器。2.2.17建筑物内部构造应易于清扫,室内墙面应平滑,地面应平整、便于清扫。2.2.18车间交通运输通道路面应平坦、耐压、耐磨、防滑、便于运输车辆安全通行。2.3生产工艺设备与车间布置安全卫生2.3.1纺织厂设计中应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并采用行之有效的治理方法。2.3.2凡产生毒气、烟尘、噪声以及使用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在车间内宜相互隔开设置,以减少其影响范围,同时应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2.3.3生产工艺设备(包括非标准设备)的选用和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的需要,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的要求。对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的制造厂生产的设备,并带有安全防护装置。2.3.4设计中拟利用的企业自行设计、制造、装配的设备和原有设备,均应经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技术鉴定后,方可采用。字串52.3.5引进技术和设备的原有职业安全卫生措施,宜同时配套引进,不得削减。达不到有关规范要求者,设计时应予以配置。2.3.6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湿热汽以及有害气体的设备,应首先选用有密闭装置或排气罩的产品,否则设计时宜予以配置或设局部排气装置。2.3.7使用液压或气压的生产设备应设有避免其排出压缩液体或气体造成危险的措施,同时隔离能源装置,使其安全可靠。2.3.8设计运输吊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a.轨道的布置应满足生产要求,并宜与人行道分开,避免交叉;b.轨道及吊杆须经荷载、挠度和稳定性验算;c.轨道端点应加装阻止器;d.设置必要的安全装置。并应符合《起重机设计规范》、《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要求;e.装载装置要安全可靠,润滑部分应密封,不得有油污下滴。2.3.9车间内通道与门的数量、尺寸及位置应与设备布置、运输路线及方式相适应,并应满足操作和安全的需要。2.3.10设备之间的排列布置及设备外缘与建筑物的间距,可视其特点而定,但应满足操作和安全的要求,对外缘有转动件和表面高温的设备间距,宜适当加大。2.3.11车间内原料、半成品和备品备件应有足够的存放面积及适当的储运方式,在制品的堆放应设在有标志的指定区域内,不得占用运输及人员疏散通道。字串42.3.12生产设备的选择和劳动定员的编制,应符合《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纺织系统女职工劳动保护规程实施细则》等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规定,适应操作者生理和心理健康的要求。2.3.13纺织厂设计应合理确定职工出勤率指标,宜配备一定数量的预备工。2.3.14对个别繁重费力或危险起重搬运工作的场所,应设计采用机械化设施。2.4防火、防爆2.4.1纺织厂工程项目的防火、防爆设计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范的要求。2.4.2防火、防爆设计是涉及纺织厂能否安全生产的重要问题,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正确处理生产与安全、重点与一般、原则与灵活的关系。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防爆技术,做到有利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2.4.3厂区总平面布置必须保证道路畅通,以利消防车通行。消防车道的宽度和间距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2.4.4进行纺织厂总图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设施,合理布置消防水管网和消火栓,并确保有足够的消防用水量和水压。f.滤尘室宜安装自动灭火装置和火灾报警装置。g.要保证滤尘系统的密封性,系统的漏风量不能超过10%。h.工艺设备与所属滤尘系统应设电气联锁装置,以确保滤尘系统相对于工艺设备先开后停。应设置车间与滤尘室的相互报警装置。2.4.22滤尘系统除遵守第2.4.21条规定外,尚应满足下述要求:a.应采用预除尘器等装置,防止火源进入滤尘系统。b.吸尘装置应加金属网,防止金属杂物进入滤尘系统因摩擦和撞击而产生火花。c.设下风口集尘的设备,必须有防止金属杂物通过风道进入风机的措施。d.干式除尘器应布置在滤尘系统的负压段。气尘输送风机之前的管道上应设金属捕集装置。e.送风风道设施宜短捷,少用支管、弯管、渐缩管,以减少积尘,并设计采用适当的风速,防止扰动而形成尘云。f.滤尘风管应设计成圆形,管道上留有适量的检查口,风管宜架空明设,应便于内外清扫。g.在必须采用布袋滤尘设备的情况下,宜采用棉纤维等天然纤维组成的布袋滤尘器,以防止产生静电火花;袋式滤尘器应与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并设防爆排气孔。h.宜采用防止爆炸扩散的泄爆装置,以便在压力上升前关闭与生产系统的联接口,以缩小破坏范围。字串3i.在除尘装置内宜设爆炸抑爆装置,用以快速消除可能引起爆炸危险的情况。j.滤尘系统的金属件均应防静电接地,被绝缘体相隔的金属件必须用导线相连接地。2.5防雷及电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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