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试论合同诈骗罪从而“自愿”地与其订立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将财物交付。这里所说的“自愿”并不是财物所有者或签订合同人的真实意愿,而是被犯罪分子制造的假象所迷惑而上当受骗的结果。这里所说的合同,不能仅仅理解为局面合同,还应包括口头合同。口头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实践中口头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往往比书面型式多。现实生活中利用合同诈骗的情形是多种多样,我国刑法设定了五种:其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的合同的”笔者认为:这里所讲的虚构单位,既包括根本没有成立过的单位,也包括虽曾有过后由于破产,倒闭或被依法注销等原因自己无权继续生产、经营的单位。如A市某五交化公司欲降价处理长期压库的黑白电视机、收录机等家用电器产品,此消息被桑××知悉,桑便勾结邱××经策划后于某日下午开一辆货车至五交化公司,该公司李经理问明来客用意及检验来客证件,又确认证件上的印章名称与来客所带汽车上所标示的单位名称完全一致时,心中暗想,正愁压库电器无销路,突然来个外埠大户,经双方共同验货,多次讨价还价后,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李经理安排下属将价值5万余元的电器帮来客装上汽车。付款期满,货款却迟迟未到帐,公司按合同上客户留下的电话号码联系,根本联系不上。无奈到A市寻找,当地根本无提走货物的这个单位。此例属虚构的单位诈骗。又如,无业青年李××得知造纸厂有一批纸可先提货,一个月后付款,条件是签订正式合同并有担保单位担保。为达到非法占有之目的,李××拿出加盖“××省农工商联合集团公司”(该公司两年前已被注销)印章的空白合同两份,并从另一个单位骗得一张盖有科室印的空白信纸。李××因此骗到30价值万元的纸。本例李××所携合同虽确系“××省农工商联合集团公司”的合同且该公司也确曾存在过,但由于该公司已被注销,既丧失了继续经营的权利。李××的行为应属以虚构的单位签订合同的诈骗犯罪。至于“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笔者认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采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后消声匿迹,第一种是行为人为达到转移债务之目的,故意以被冒用人名义通过签订合同骗取第三人的财物,随即告诉第三人代其的被冒用人索要债款。笔者认为第一种情形,以合同诈骗罪论处无可置疑。第二种情形。尽管行为人动机具有转移债权债务关系,但其从第三人处骗取财物,使用了欺诈手段,理应按犯罪论处。其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如私营制鞋商周××欲骗××化工厂的原料,事先伪造了一张票据金额5万无。付款人为××百货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于某日持汇票到化工厂,化工厂要求周××先付款后提贷,周××则找各种理由强调生产急需原料,并愿将5万元承兑汇票,仅差两天即可取款,暂交化工厂作担保,先取3万元的原料。化工厂因轻信周××的谎言,让其拉走3万元的原料。但后来收不到款时方知周××作担保的是伪造的汇票。此例属于伪造票据担保,借口头合同诈骗了财物。其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是合同诈骗罪的又一种形式。如郝×通过吴系结识了H市矿务局三矿的矿长,声称自己承包着一个企业可大量购买三矿积压煤,矿长提出每拉够一百吨煤时必须结清一次煤款,否则不准再拉,违约者向对方支付3000元违约金,双方据以订立了长期购煤合同,且一连三次拉煤,结算煤款执行良好。矿长见郝×遵守信用,加之郝×常常带些礼品送往其家,二人似乎成了挚友。为此,合同中每拉一百吨结清一次煤款的规定对郝×也就不再严格,郝×以资金暂未回笼,待回笼后一次结算煤款的谎言又连续拉煤500吨后郝×下落不明。经查,郝×根本不是用煤企业的承包人且已从该厂将煤款全部取走。其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这一种形式在合同诈骗案件中最为突出。如A市金属公司得知B市进出口公司可供钢材,双方签订了购销500万元钢材的合同。当金属公司将500万元货款汇入进出口公司帐上后,进出口公司的人都突然消失了。又如A市某实业公司与F市某合资企业签订了购买加工纽扣设备的合同,价值40余万元。供方要求先交款后付贷,需方则强调按合同规定,设备装车后交汇票。最后双方到场目睹了全部设备装上汽车后需方将汇票交付,供方以坐车押货太辛苦为由自愿出资为需方二人购买了飞机票。需方到家后久等不见货来,再返回供方处查找时,供方早已人走楼空。其五、“以其它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的其它方法是指除以上四种形式外而采取的诈骗方法。S省N县物资中心经理史×与职员尚某,赵某商议到H省丁县骗取黄豆。98年12月先由尚某出面与黄豆市场商户秦某订立了货到付款的合同。同月12日秦按合同把价值12.4万元的黄豆送物资中心,中心付款8.1万元,欠的4.3万元史经理一再保证下批货送到后全部付清,一周后秦又送来价值12.6万元的黄豆物资中心仅付给秦4.5万元现金,随后将黄豆秘密转移。秦无奈,办好收下物资中心两次共欠黄豆款12.4万元的欠条。在请秦某吃饭时,赵某三人事先秘谋将欠条从秦的口袋里倒出烧掉。此后,秦要欠款时,三人均不承认有欠款。此例即属“以其它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犯罪。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案件,行为人多为团伙。虽然他们常以××公司××商行单位名义出现,但都很少有自己的固定资产,一般都是租赁经营场所或者根本没有经营场所,公文包内的合同随时签订,他们猎取的对象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急需购买某种紧俏物资或商品的单位,诈骗者以备有现货或代为购买为名骗取货物的。被他们选中的单位多为国有公司或企业单位,因这些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极易疏忽大意,加之通过合同有些经办人又能得到一定好处,为此经办人就会有意无意地促成犯罪分子诈骗行为得逞。基于此因,我国《刑法》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合同诈骗与其它诈骗罪的区别。修改后的我国刑法将诈骗罪分成了普通诈骗罪和特殊诈骗罪两类。合同诈骗罪及金融诈骗罪均属特殊诈骗。但若对二者再次细分,金融诈骗罪又属特殊中的特殊,因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金融诈骗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是通过与对方签订、履行合同,进而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实践中需注意的是,根据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只要符合金融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尽管双方订有合同,也无需考虑定合同诈骗罪。同样道理,只要符合合同诈骗罪要件的,就不应按普通诈骗罪定罪。我国立法者将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和诈骗罪分别列入不同的章节,说明三者是有区别的。1、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市场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化限于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前者以签订履行合同为手段达到目的,后者则以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或经营人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将公私财物交出。划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关键看诈骗行为是否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如果是,除去触犯特殊法条的金融诈骗罪外,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否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2、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区别前者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后者只有集资、票据、金融凭证、信用证、保险等五种诈骗案件中犯罪主体。既可是自然人也可是单位,而贷款、信用卡、有价证券等三种诈骗案件中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前者在客观方面采取签订履行合同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后者则表现为使用诈骗或金融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划分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界限,关键看行为人是否使用了金融并侵犯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制度。如果是则构成金融诈骗罪,否则,不构成金融诈骗罪,实践中应谨防利用保险合同,贷款合同,集资合同,信用卡来恶意透支等这些貌似合同诈骗的金融诈骗犯罪误当合同诈骗罪定性。三、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由于合同诈骗案件的行为人均是以签订履行合同的形式出现的,具有相当的复杂性、隐蔽性和欺骗性。当问题开始暴露时,往往与经济合同纠纷混淆不清,使许多诈骗分子屡屡得逞,。但也有一些貌似诈骗的合同纠纷被错当诈骗犯罪案件追究。正确区别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无疑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如何确定是否属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1、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采取了欺诈手段。正常的经济交往,行为人均是出自获利之目的,通过签订履行合同,达到获取合法利润的效果,实践中,行为人一般是实事求是地将自己的实力,资信程度,履约能力等告知对方,使对方在全面了解实情的前提下,决定是否签订合同,而出自诈骗动面的犯罪分子,均是采取隐瞒实情,制造假象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诱惑对方当事人上当受骗签订合同,如前面举例。2、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正常的商品贸易,行为人在订立合同后,都是采取积极的态度创造条件全面履行合同。而诈骗分子在订立合同后,总是千方百计先骗取对方的钱或物,一旦钱物到手,便不择手段地提取资金、转移、隐藏货物后消声匿迹或故意拖延时间,编造谎言逃避。3、行为人是否有潜逃匿迹的行为。正常的合同纠纷,暂时占有他人财物的一般不逃不匿一时的期待着与对方协商解决或对薄公堂,故不应按犯罪论处。一般情况下诈骗分子将财物骗到手后,要么搬迁营业地,要么注销行骗用的单位,另起新名称,要么干脆与出租场地者不告而别,消声匿迹,使受骗者无法或极难找到他们。总之,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应对以上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在掌握全部案情及证据的前提下正确认定。四、合同诈骗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24、231条及有关规定,对构成合同诈骗罪应给予刑事处罚分为:1、个人犯罪骗取财物在五千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属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骗取财物在5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的属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骗取财物在30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2、单位犯罪单位犯罪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对单位犯罪的除对单加判处罚金外,还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上述个人犯罪的量刑幅度给以处罚。
本文标题:试论合同诈骗罪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9402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