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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人民政府文件昆政发〔2010〕74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市属各投融资公司:现将《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2—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行为,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以及《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是指对经批准区域范围内纳入储备的土地,由确定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依法筹措资金,配合辖区政府实施规划编制报批、土地征转、收回收购、拆迁安置等工作,按照批准的规划要求组织实施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为完善和提升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土地具备规定的供应条件。第四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乡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土—3—地储备计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第二章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和单位的确定第五条根据市规划部门提供的城市建设项目和方案,经市政府审批确定的新增片区开发和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按照“成街坊、成组团、成片区”收储的原则,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会同发改、财政、规划、国土、住建、交通运输、审计、监察、林业、滇保、环保等相关部门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研究提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将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列入土地储备计划,报经市储委会批准后,对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统筹安排,实施计划管理。第六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委托市级国有投资公司、主城四区及呈贡县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具体实施。主城四区及呈贡县以外的9个县(市)区政府可以委托该县(市)区国有投资公司、市级国有投资公司,以及经该县(市)区政府批准、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具体实施。第三章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第七条市储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工做好相—4—关工作。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主要做好以下工作:市级土地储备机构:统筹、协调、指导、管理全市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对具体负责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与确定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签订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委托合同,对片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方案进行初步审核,对涉及的融资、土地报批、土地征收、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全程监管;督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环保、滇管、水利、林业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指导和参与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落实,严格控制土地征收成本;配合市审计部门对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成本进行审计,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依据委托合同,根据实际需要预拨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资金。市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市储委会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范围,划定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范围界线;指导和审核县(市)政府编制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储备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组织编制主城四区、东川区、呈贡县、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储备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按市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的申请,提供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和拟供应地块的规划条件。市国土部门:负责审核上报农用地征转和国有存量土地使用权收回报件;协调落实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办理储备土地登—5—记发证相关手续;配合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依法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催收、追缴土地供应成交价款等相关工作。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全程跟踪审计;及时完成项目成本审计认定工作,并提供审计结果。主城四区、东川区、呈贡县政府,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负责土地征转用组件上报,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负责配合协助市规划部门编制片区土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程序组织报批等相关工作。其余8个县(市)政府:负责土地征转用组件上报,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负责编制片区土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程序组织报批等相关工作。第八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委托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范围、面积;(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应当完成的主要工作和标准;(三)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工作进度和完成期限;(四)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五)工程监理、验收和结算;(六)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成本的认定、预拨和返还;(七)合同双方认为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6—第九条受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应根据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业务流程要求,填报《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流程表》(详见附件),建立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统计台帐,报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审查备案。县(市)区政府委托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可以参照市级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业务流程,建立本辖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业务流程。第十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主要完成以下工作:(一)按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范围,负责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筹措;(二)依据市规划局提供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配合土地所属县(市)政府、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土地储备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程序组织报批;(三)负责完成土地勘测定界、土地权属调查等前期工作,配合土地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土地报批,并承担土地报批税费;(四)负责协助土地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地面建(构)筑物调查统计工作,拟定土地征收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并按程序报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五)根据委托合同,负责拟定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方案,报委托机构审核。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开发范围、面积、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状况、开发计划、开发成本测算、工作完成时限、实—7—施方式等;(六)负责配合土地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收购,地面建(构)筑物、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地上地下管线的迁改工作;(七)负责按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八)承担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移交前的土地管护工作;(九)承担规定或约定的其他涉及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工作。第十一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涉及到的规划、建设、环保、滇管、水利、林业等所需的各项行政审批手续,由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依法向有关职能部门申报办理。第十二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在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确定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第十三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移交时应当达到规定和约定的标准。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涉及的工程建设完成后,由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邀请相关部门及专家组成员,按工程建设标准规定对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建设规定和约定标准,由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自行进行整改。第四章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和成本—8—第十四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方案,组织落实储备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所需资金。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自行筹集资金。第十五条根据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委托合同,具体核算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成本。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成本由土地储备直接支出,土地储备间接支出,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确认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分摊费用等构成,按照《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确定的土地储备支出明细对应核算。第十六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成本由市审计部门按照《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予以审计认定。审计认定结果作为确定、核拨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成本的依据。第五章土地移交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拨付第十七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约定和经审核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方案完成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将具备供应条件的地块及其相关资料移交市土地储备机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储备,按照程序组织土地供应。第十八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完成后,土地移交应当达到如下标准:(一)四至范围清楚,面积准确;—9—(二)权属清楚、无争议;(三)征地拆迁程序合法,补偿足额到位;(四)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权属、他项权利经济责任清楚并处理完毕;无抵押、担保等债权债务纠纷;(五)经市审计部门审计认定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成本审计报告、农用地征转用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证注销文件、土地勘测定界、宗地测量成果等相关资料齐全完备;(六)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审批手续合法完整;(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熟化工程,达到昆明市规定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熟化标准;(八)工程质量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并有相关部门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九)工程费用结算清楚,支付无争议;(十)达到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验收标准。第十九条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向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拨付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资金,可以在土地移交时先行拨付相应资金,也可以在完成土地供应、财政部门核拨土地储备资金后再行拨付。具体拨付方式在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委托合同中约定。县(市)区政府可以参照制定本辖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资金拨付政策。第六章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10—第二十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第二十一条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准入领域和条件、社会投资人的选择和确定、参与模式、投资回报、投资保障和退出机制等按照《昆明市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办法》(昆政发〔2010〕69号)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执行。主题词:城乡建设土地一级开发△办法通知━━━━━━━━━━━━━━━━━━━━━━━━━━━━━━━━━━━━━━━━━━━抄送: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金融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8月31日印发━━━━━━━━━━━━━━━━━━━━━━━━━━━━━━━━━━━━━━━━━━━校对:俞勇
本文标题:昆政发[2010]74号-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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