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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部分法规条款作如下修改:一、对下列法规中引用的法律法规名称作出修改(一)将下列法规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1.《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2.《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二条;5.《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6.《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第四十一条;7.《上海市工会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8.《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9.《上海市档案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10.《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11.《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条;12.《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13.《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14.《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15.《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16.《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九条;17.《上海市献血条例》第四十一条;18.《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六条;19.《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20.《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21.《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22.《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五十一条。(二)将下列法规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24.《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25.《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26.《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27.《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8.《上海市献血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29.《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三)将下列法规中的“《上海市滩涂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为“《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30.《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二、对下列法规中关于审批、备案、年检或收费的规定作出修改31.删去《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三款。32.将《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修改为“渔业行政管理部门”。33.删去《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34.删去《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核发和注销捕捞许可证”。35.删去《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九项。36.删去《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37.删去《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并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取得《演员证》”。删去第二款中的“并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演员证》”。38.删去《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和无《演员证》的演出人员”。39.删去《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的“《上岗合格证》和《演员证》”。40.删去《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演员证》或者《上岗合格证》”。删去第一款第二项。删去第二款中的“或者《演员证》”。41.删去《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和无《演员证》的演出人员”。删去第一款第二项中的“《演员证》或者《上岗合格证》”。删去第二款中的“或者《演员证》”。42.删去《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43.删去《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中的“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44.删去《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45.删去《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46.删去《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删去第四十八条中的“自来水增容费的征收和使用”。47.删去《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其中对排水设施不致造成严重损害,经治理可以符合排水标准的,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删去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中的“或者《临时排水许可证》”。48.删去《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第十五条。49.删去《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50.删去《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51.将《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为一款,修改为:“运至殡仪馆的遗体应当在十五日内火化,因特殊情况,经丧事承办人提出并说明理由,可以延期火化。丧事承办人自遗体运至殡仪馆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办理火化手续,又不说明理由的,殡仪馆应当书面通知丧事承办人限期办理。”52.删去《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53.删去《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中的“以及未取得殡葬设备、殡葬专用品批准书从事制造、销售的”。54.删去《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本市非营业性水路运输单位临时从事市内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应当向市航务处提出申请,经市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删去第二款。55.删去《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删去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第十六条”。56.删去《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57.删去《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58.删去《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五十七条。59.删去《上海市献血条例》第二十三条中的“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60.删去《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61.删去《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62.将《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第十条修改为:“开展遗体捐献接受工作的单位,受市红十字会委托后,方能开展遗体捐献接受工作。”63.将《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64.删去《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65.删去《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中的“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内河航道养护费或者”。66.将《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的“市航务管理处”修改为“市航务管理处或者区县管理航道的部门”。67.删去《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68.删去《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出租”两字。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69.删去《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三、对下列法规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执法主体称谓作出修改70.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市、县(区)水利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区县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将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的“水利部门”修改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71.将《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市人民政府园林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公园管理工作”。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的“园林管理部门”修改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72.将《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中的“市市政局”修改为“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73.将《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的“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道路运输的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将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中的“市交通局”修改为“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74.将《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中的“上海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是本市开发利用滩涂的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开发利用滩涂管理工作”。将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中的“市水利局”修改为“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75.将《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中的“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是本市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76.删去《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77.将《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中的“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78.将《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主管音像制品的行政管理部门”。79.将《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区、县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区、县主管音像制品的行政管理部门”。将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市或者区、县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主管音像制品的行政管理部门”。80.将《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的“上海市影视音像管理处或者区、县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主管音像制品的行政管理部门”。81.将《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七条中的“市商业委员会”修改为“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82.将《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的“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修改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83.将《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的“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修改为“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中的“市建委”修改为“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84.将《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燃气的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燃气管理工作”。将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中的“市市政局”修改为“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85.将《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中的“上海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将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中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修改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本文标题:上海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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