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理论文章 > 违反强制性规定类合同的无效认定_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违反强制性规定类合同的无效认定2004年7月16日,JZDGM公司与BJLSGS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JZDGM公司以180万元售价购买BJLSGS公司代理的美国雷赛公司生产的LaserScanLSX型准分子激光仪,设备配置包括激光仪主机1台、病人手术床1台、医生手术椅1个、测度计1台、随机工具全套;买方在合同签后五日内向卖方支付预付款30万元,卖方于2004年8月10日前将设备运抵北京并进行报关,买方再支付50万元后卖方将设备运到买方指定医院,买方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使用5日内支付20万元、1个月内支付20万元,余款在设备安装3个月内付清;如果卖方不能按期交货或交货后买方不能按期付款即为违约,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BJLSGS公司依约向JZDGM公司提供了LaserScanLSX型准分子激光仪,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准予安装使用。后经安装调试可以正常使用,2004年8月15日JZDGM公司法定代表人在验收报告上签字。JZDGM公司前后共支付BJLSGS公司货款142万元,尚欠38万元未付。2006年2月14日,BJLSGS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令JZDGM公司给付货款3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7.6万元。JZDGM公司辩称:BJLSGS公司在明知不具备代理销售美国雷赛公司产品权利的情况下,恶意欺诈,以美国雷赛公司代理人的身份签订合同,所以该合同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且BJLSGS公司在签订该合同时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提供的激光仪无产品合格证,违反了国务院颁发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另外,BJLSGS公司提供的LSX9800型准分子激光仪,是一台经BJLSGS公司方造假后的旧准分子激光仪,因为该机身标签显示的生产日期为2003年2月份,而美国雷赛公司证实,这台机械是美国雷赛公司2000年第二季度生产的,于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年6月29日销售给韩国的SeeTeeMedicalCo.Ltd公司,由于该机在运行中出现问题,2001年7月被运回美国雷赛公司生产基地修复。由于BJLSGS公司的恶意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故此提起反诉,请求认定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判令BJLSGS公司返还被告货款142万元,并支付被告违约金36万元。BJLSGS公司对反诉答辩称:BJLSGS公司按合同要求提供产品,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BJLSGS公司虽在合同签订时没有经营许可证,但在此后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并且激光仪经商检部门检验准予安装使用,说明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将激光仪租给他人使用至今也是事实,所以BJLSGS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准分子激光仪销售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请求法院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BJLSGS公司与JZDGMGS公司签订的LaserScanLSX型准分子激光仪销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有效成立的合同对缔约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BJLSGS公司依约向JZDGMGS公司提供了货物,履行了合同义务,JZDGMGS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BJLSGS公司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BJLSGS公司支付货款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正当,应予支持。因JZDGMGS公司未能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且从BJLSGS公司处购买的准分子激光仪已经商品检验机关检验,准予安装使用,故其辩解不成立,法院不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114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159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JZDGMGS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BJLSGS公司货款三十八万元;二、被告JZDGMGS公司于本判决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BJLSGS公司违约金七万六千元;三、驳回被告JZDGMGS公司的反诉请求。一审宣判后,JZDGMGS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BJLSGS公司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与JZDGMGS公司签订LaserScanLSX型准分子激光仪销售合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无效,一审法院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有误,应予纠正。BJLSGS公司明知没有经营医疗器械的许可证,仍与JZDGMGS公司签订医疗器械买卖合同,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JZDGMGS公司在交易过程中疏于审查,对造成合同无效亦有一定责任。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双方应将基于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但因JZDGMGS公司接受货物已经验收合格,且已将该激光仪等与其他设备组合,并租赁给他人长期使用至今,返还原物已不可能,BJLSGS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应为货物的价款及相应的利息,鉴于JZDGMGS公司已给付BJLSGS公司142万元,BJLSGS公司的损失应为剩余货款及利息。该部分货款损失应由JZDGMGS公司负责赔偿,具体数额参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故JZDGMGS公司应将剩余价款38万元给付BJLSGS公司。因买卖合同无效,故BJLSGS公司无权依据该合同主张违约金,一审法院判令JZDGMGS公司支付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纠正;因BJLSGS公司对合同无效负主要过错责任,其就该38万元价款的利息损失应自行负担,无权要求JZDGMGS公司赔偿。上诉人JZDGMGS公司关于BJLSGS公司所售激光仪没有产品合格证,为旧设备,要求退货的主张,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请求成立,故其反诉请求亦不成立。最后,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维持一审判决第三项;三、JZDGMGS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BJLSGS公司三十八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九千三百五十元,由BJLSGS公司负担一千五百五十八元(已交纳),由JZDGMGS公司负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担七千七百九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费一万八千九百一十元,由JZDGMGS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万八千二百六十元,由BJLSGS公司负担一千五百五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JZDGMGS公司负担负担二万六千七百零二元(已交纳)。三、案件焦点1、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2、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后果四、争议与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BJLSGS公司与JZDGMGS公司签订的LaserScanLSX型准分子激光仪销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有效成立的合同对缔约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BJLSGS公司依约向JZDGMGS公司提供了货物,履行了合同义务,JZDGMGS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BJLSGS公司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BJLSGS公司支付货款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114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159条之规定应予支持。第二种意见:BJLSGS公司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与JZDGMGS公司签订LaserScanLSX型准分子激光仪销售合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无效。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双方应将基于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但因JZDGMGS公司接受货物已经验收合格,且已将该激光仪等与其他设备组合,并租赁给他人长期使用至今,返还原物已不可能,BJLSGS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应为货物的价款及相应的利息,鉴于JZDGMGS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公司已给付BJLSGS公司142万元,BJLSGS公司的损失应为剩余货款及利息。五、结论(一)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在《合同法》颁行后,人民法院多“恪守”该条规定,判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绝对无效。近年来,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对何为《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强制性规定、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性规定时是否仅有绝对无效这一种选择等问题,学界有了另外一种不同的声音,即违反强制性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法律规范可分为任意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强行性规范又分为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法律命令为一定行为的规定,禁止性规范是法律命令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定。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并未区分强制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即是把强行性规范一概称为强制性规范,这种一刀切的绝对化做法,没有考虑到强行性规定的具体规范类型,也没有考虑法律行为的具体情形,在法律技术方面处理得不够细致和缜密,导致了无效的范围过于宽泛。在司法审判中广泛地存在着只要违反强制性规范就确定合同无效的认识。实际上,对《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应作目的性限缩。而对强行性规范作进一步的划分,也就是要解决不同类型的强行性规范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例如,《合同法》第197、238、270、330等条规定,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根据《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书面形式仅仅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证据,很难说《合同法》有关书面形式的规定也是强制性规定,而无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非是对当事人的规劝——为了日后权利义务证明之方便,最好谨慎从事、采用书面形式,有学者因此将这类规定称为“倡导性规定”。[1]同时多数观点认为,违反禁止性规范也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禁止性规范区分为效力性的禁止性规范和管理性的禁止性规范,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违反管理性禁止性规范的合同,并不当然导致合同绝对无效,而违反效力性禁止性规范的合同,为绝对无效的合同。但就如何区分效力性的禁止性规范和管理性的禁止性规范,学界有不同认识,有观点认为,可以采取如下三个标准区分:[2](1)分析法律规范的内容。如规范中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和不成立的,该规范属于效力性规范。(2)分析规范所禁止的对象。如果规范所禁止的对象是行为效果,则是效力性规范。如规范所禁止的对象不是行为效果,只是行为手段或行为方式,或者禁止的是行为的外部条件如经营资格、经营时间、经营地点等,而允许有资格者经营或允许依其他手段、方式或时间、地点作出行为的,因此时规范本已不在于禁止行为效果的发生,而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这类规范是管理性规范。(3)分析规范所禁止的目的和违反规范的后果。如规范的禁止目的是保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且违反该规范必然导致直接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后果的,该规范属于效力性规范。如果规范虽也有保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但违反该规范只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不当然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则该规范属于管理性规范。上述观点,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对违反强制性规定行为进行分析,对确保
本文标题:违反强制性规定类合同的无效认定_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9419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