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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化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体合同本合同由通化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与通化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订立。已于二OO九年二月十一日经通化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四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规范员工与集团公司双方的行为,切实维护员工与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更好的促进集团公司又好有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订立本合同。第二条订立本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协商、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第三条本合同是集团公司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安2全卫生、职业技能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对集团公司和全体员工具有法律约束力,订立双方必须严格履行。第四条集团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和《通化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通钢【2008】31号)规定的各项义务,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集团公司制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通过员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第五条工会代表员工整体利益,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在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就合同内容进行协商。集团公司和工会应指导员工明确了解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及合同的有关内容。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履行。第二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六条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特殊岗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多班制或不定时工作3制,也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第七条集团公司有责任和义务不断改进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员工工作时间。第八条集团公司依法执行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制度。确保员工每周休息二天。第三章劳动报酬第九条集团公司根据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确定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主要体现为基础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福利。并逐步实现员工的收入与当地的人力资源市场价位接轨。第十条集团公司的工资分配制度的制定和变更,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根据企业效益的增减情况,适时增减员工的工资。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向提供劳动的员工足额支付。支付给员工工资时,应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二条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带薪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和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期间,集团公司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支付工资。第十三条员工在患病和非因工负伤期4间的工资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支付工资。第十四条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的有关规定支付工资。第十五条员工在事假、旷工等期间的工资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支付工资。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安排员工延长时间工作,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第四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七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及其员工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员工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第十八条集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施行企业年金制度,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第十九条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应给予的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及享受的工伤医疗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员工医疗按照国家、省、公5司所在地和《通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员工退休按国家和省退休养老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的福利基金,在使用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应当创造条件,不断改善集团公司福利,逐步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第五章劳动合同管理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与乙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到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第二十五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六条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分为无固定期6限、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第二十八条新入厂的员工,一般订立不超过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特殊引进的人才可订立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限计算为劳动合同期限内。在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范围内工作的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与员工订立协议,协商约定服务期。第三十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在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订立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期限不得超过2年。第三十一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十二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7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将续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意向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在集团公司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五)正在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第六章裁员第三十五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8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三十六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单位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又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三十七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单位员工总数10%以上的,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第三十八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因经营困难临时性停产,可实行有限期放假。9放假期间按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支付生活费。对具体执行情况,工会可监督检查。第七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三十九条集团公司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十条集团公司有义务加强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第四十一条集团公司必须执行国家或行业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卫生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四十二条集团公司应根据国家或行业对岗位劳动用品发放标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员工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四十三条集团公司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集团公司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10第四十五条集团公司应当教育和督促员工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同时对入厂员工要进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并向员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四十六条集团公司对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员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第四十七条集团公司在适时条件下,逐步为全体员工建立定期健康检查。第四十八条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八章女员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第四十九条集团公司执行国家对女员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政策。第五十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禁止安排女员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五十一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不11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五十二条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按《关于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岗位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九章职业技能培训第五十三条集团公司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提取员工教育培训经费,用于加强员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员工素质。第五十四条员工有义务接受岗位职业技能培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持证上岗。第十章奖惩第五十五条集团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员工奖惩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通过员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第五十六条集团公司对于模范执行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员工,按《通化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第五十七条集团公司对于违反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员工,按《通化钢铁集团12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惩戒。第十一章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五十八条经双方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员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员工讨论。员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员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员工代表或者员工出席,且须经全体员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员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可获得通过。第五十九条集体合同草案经员工代表大会或者员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第六十条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即行终止。第六十一条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订立或续订的要求。新合同未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第六十二条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一)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13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三)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章附则第六十四条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协商代表职责等事宜,按《集体合同规定》执行。第六十五条集体协商程序,按《集体合同规定》执行。第六十六条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按《集体合同规定》执行。第六十四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六十七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或员工代表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的,按照《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六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相关政策法律规定执行,没有法律依据的双方协商14后确定。第六十九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分别报主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第七十条本合同订立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十日内,由集团公司将文本一式四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第七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第七十二条本合同生效后,应当自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通化钢铁集团通化钢铁集团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工会董事长:主席:2009年2月11日2009年2月11日
本文标题:通化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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