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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Z30配电箱三方采购合同甲方(全称):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乙方(全称):扬州白云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丙方(全称):扬州京华城中城生活置业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法律条件、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丙方组织议价,决定由乙方向甲方承包本项目PZ30配电箱的供货,三方就本建设工程供货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下列文件为本工程的合同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文件”)。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2)指定供货协议(3)承诺书(确认函)及外来函件(确认函)(4)采购议价文件(5)参与议价书及其附件(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履行中,三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一经三方签字2盖章,即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履约保函作为合同的附件,同时也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只有在乙方提供履约保函后才生效,并在合同竣工决算后的两个月内一直有效。二、三方明确遵守合同文件内所有条款。三、定义1、甲方项目经理:付伟,甲方文件经甲方项目经理签署后生效。2、乙方项目经理:王劲,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乙方文件经乙方项目经理签署后生效。3、丙方代表:罗军荣,丙方的指令经丙方代表签署后生效,其权限为:代表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丙方权利和义务,签署丙方指令,但涉及到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重大的设计变更及增加工程(5万元以上)、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工程决算款的审定等等,需要另外获得丙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4、设计单位:苏州工业园区设计研究院责任有限公司5、监理单位:扬州市四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按国家监理条例履行监理职责。6、总监:徐开林,监理单位的指令经总监签署后生效。7、质量监督检验单位:扬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8、安全监督检查单位:扬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9、合同价款:指甲乙丙三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由甲方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310、追加/扣减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需要增加/扣减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及丙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减少的合同价款。11、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12、工期:指乙方参与议价书中承诺,按照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总工期),已充分考虑下雨、下雪、台风、停水、停电等因素在内。13、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文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资料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四、合同标的PZ30配电箱,箱体采用LONON(朗能)LNX2J(暗装);按照丙方需求的生产非标箱体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其箱体上、下侧高度各增加20mm,其它尺寸不变;芯体元件均采用原装MOELLER(穆勒)产品,规格型号详见扬州白云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扬州京华城中城房产一期项目配电箱材料”《议价文件》中的《配电箱单价分析表》及上报的补充《单价分析表》。其中供货清单如下表所示:序号户型编号数量备注1BB-133922BB-16423AA-111524SS-1165SS-13326SS-102说明:表中编号为B-13指本配电箱用于B户型,其回路数为13回路。S表示4用于商铺。五、合同价款及支付合同总价为:人民币贰拾柒万贰仟柒佰柒拾柒圆陆角(大写),272777.6元(小写)。付款方式:甲方向乙方预付合同总价的20%,货到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交付货物金额的50%,验收合格或交货三个月内甲方向乙方付至合同总额的95%,5%质保金在本标段配电箱全部交付完成之日起满一年后14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质保金的50%,满两年后的14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质保金的50%。实际结算价款=实际工程量×对应原报单价×0.925若发生新增合同单价,则按参与议价文件的报价水平并结合合同谈判的让利水平计算(即新增合同单价=按原报价水平所报单价×0.9)。1、合同签署后,合同中的各单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单价)。2、合同价款支付:(1)甲方不得以非正当理由推迟和延误支付乙方合同款,否则,一旦发现,甲方向丙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次,该款在当月丙方向甲方支付进度款时扣除。(2)质量、交货期、工期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在更正处理完成之前,乙方无权要求支付任何款项。(3)付款证明文件包括:Ⅰ乙方向监理、甲方项目经理及丙方递交已供产品的交货证明。Ⅱ乙方向监理、甲方项目经理及丙方递交证明产品合格的证明材料,如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Ⅲ合法税务发票。5(4)追加/扣减合同价款或违约金在当期进度款中追加或扣除。(5)监理、甲方根据乙方申请,在第(3)、(4)条文件齐备后,审核本期工程量并将审核结果报丙方审定,甲方于收到丙方审核结果之日起20个日历天内向乙方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因文件不全引起的付款延误,由乙方承担责任,并不得影响任何工程进展。(4)乙方移交全部竣工资料经验收合格,并填写《设备材料及安装工程质量保修书》且结算审核后支付到结算合同合同价款的95%。(5)其余款项按照《质量保修书》约定方式支付。六、设备数量及计量方法(1)甲方接受设备材料的数量计量以交货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由乙方负责安装的,丙方有权进行或不进行货到现场的计量,以实际安装到现场的材料设备为准,除甲、丙双方确认的数量增加外不能超过设备材料清单约定数量。(2)现场数量计量时,甲方、乙方、丙方各方至少应有一人参与,甲方委托安装单位参与交货验收的,甲方负责协调安装单位有一人参与。现场计量由乙方准备计量记录,计量完成后,各方签字作实。因乙方没有准备计量记录造成48小时内未及时补签字的,根据需要,可进行重新计量,费用乙方负责。(3)乙方应接受甲方增加供货数量的要求,具体方式为:甲方提前10天发出有甲方项目经理签发的书面通知,乙方项目经理进行书面确认后即可执行。有成品存货的,乙方应尽快交货。七、变更61、当丙方提出设备材料数量增减时,合同价款可进行调整。调整的依据为:设备/材料清单中的单价×增减的数量。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丙方在交货期前10日之内提出的设计、数量的变更。2、涉及丙方在设备材料变更的,在变更确定后14天内,乙方应提出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经甲方、丙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设备材料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设备/材料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单价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设备/材料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单价,经丙方确认后执行。3、乙方在三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丙方提出变更签证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但如果该项变更导致乙方所提供设备数量减少的,甲方、丙方有权按实调整合同价款。4、甲方提出的对已交货或安装完成的部分进行变更,乙方对于有可能不被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必须报甲方确认,否则视为全部重新利用。5、现场签证须由乙方填写,甲方及监理单位审核数量,经总监、甲方项目经理审定后方为有效;单价报丙方审核。6、乙方不得对合同约定的清单内容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供货期不予顺延。7、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清单内规定的设备材料或安装的更改7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甲方项目经理及总监同意,并经丙方审核后生效。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供货期不予顺延。8、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签证及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因甲方原因产生的变更,由甲乙方单独结算及支付。结算期限与当期合同结算保持一致。9、本合同变更除非指令由丙方提出,乙方结算丙方不增加任何因非丙方原因产生的变更、现场签证费用,也不会向乙方支付此费用。八、结算(1)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0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乙方未能向甲方递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的责任由乙方承担。(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25天内进行核实(不含与三方核对时间)。(3)丙方在同甲方结算时按双方签署的《施工合同书》执行。九、产品包装和保护1、设备材料的包装由乙方负责,按适合运输及仓储的方式设计,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2、乙方应在产品明显部位应注明产品标志:制造厂名或商标、产品名称、产品型号规格、防伪编号、安装部位、制造日期、编号、装箱数量、产品等级、堆放要求、保存环境要求、生产商等资料标识,因标示缺少或不清导致安装、堆放、保管错误并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对甲8方造成工程工期、人力资源浪费等情况的,甲方有权提出索赔。3、包装应根据材料设点具备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等的功能,乙方对包装的风险负责,因包装设计、制作、质量等原因造成产品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对甲方造成工程工期、人力资源浪费等情况的,甲方有权提出索赔。4、运输中捆扎稳妥,以保证产品不受磨擦损伤。对没有进行保护或受损的产品,甲方将不予接受。由此产生的一切工期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5、乙方必须提供详细的保护措施要求和安装须知。6、包扎标准可由乙方先做一个样品供甲方、监理等认可。7、考虑对环境的保护,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负责包装物的回收。若由甲方进行回收,应支付给甲方的回收费用三方另行协商。十、运输本合同设备材料的运输及运输风险由乙方负责,运输(含装卸)费用及运输保险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由乙方负责,甲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无需另行支付。十一、交货1、交货(1)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为乙方送货,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必须按议价文件规定的地点、时间安排交货。乙方不能按时开始交货,应当于不迟于上述约定的最早开始交货日期前十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始交货的理由和要求。甲方同意后交货期相应顺延。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始交货要求,交货9期不予顺延。甲方未同意而乙方未按时交货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索赔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甲方亦可不解除合同,而要求乙方根据下面第(4)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2)交货48小时前,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到货的准确时间并得到甲方确认,应精确到小时,到货时间迟到4个小时以上的,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伍佰元。(3)乙方接受甲方对交货期调整、暂停交货、恢复交货的要求,具体方式为:甲方提前十五天发出有甲方项目经理签发的书面通知,乙方项目经理进行书面确认后即可执行。对此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4)因乙方原因致使合同产品不能按期交付,工期每拖延1天,乙方向甲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负责赔偿相应的间接损失。2、验收(1)交货验收应在货物在指定地点落地之后进行。(2)甲乙双方、监理、甲方委托的验收参与人员等,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计量方式、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交货计量和验收,主要核对:数量、规格型号、产地、质量等级、尺寸、颜色、铭牌参数、包装及标识完整、完好程度、交货资料,各方签字后即表示交货验收完成,可以进行安装施工,但并不免除任何乙方对交货产品存在质量、制造、设计、性能方面的缺陷和不合格的责任、违约责任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3)抽样检验:按每项品种、规格抽检5%,并不少于3个单位样本(以箱包装的,指三箱),当其中有一个样本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技术要10求时,应加倍抽检,抽检后仍有一个样本不符合要求时,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全部拒收,因此对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加倍抽检后合格的,则本批货按90%的合格率计,扣除10%部分货值的10%的作为质量违约金。(4)存在数量、规格型号、产地、质量等级、尺寸、颜色、铭牌参数、包装及标识完整、完好程度、交货资料方面不合格情况的,甲方有权拒收、部分拒收、退货、部分退货、解除合同,并向乙方索赔因此造成的其它诸如工期、返工等损失。(5)交货之后三天内,甲方应与乙方约
本文标题:配电箱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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